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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协议
Tiger Brokers (HK) Global Limited 老虎证券(香港)环球有限公司 (CE No. BMU940)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注册为持牌法团)
香港德辅道中308号1楼
电话:(852) 2760 2500 图文传真:(852) 3010 8782
TBHK-TCA2410
索引
第一部分 – 介绍和定义
第二部分 – 一般条款及条件
第三部分 – 各账户及服务所适用之附加条款
附表 A – 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
附表 B - 期权服务之附加条款
附表 C – 新上市证券之附加条款
附表 D – 零碎股票交易之附加条款
附表 E – 电子交易服务之附加条款
附表 F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和《共同汇报标准》政策
附表 G – 沽空交易之附加条款
附表 H – 基金服务之附加条款
附表 I – 中华通条款及细则
附表J – 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附加条款
附表K – 证券借贷之附加条款
第四部分 – 风险披露声明
第五部分 – 私隐政策
第一部分 – 介绍和定义
本客户协议,连同相关之开户申请书和任何账户申请表格均包含了重要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阁下在老虎证券(香港)环球有限公司 (统称为“TBHK”)现在或将来的账户。
诚请阁下细阅本客户协议,并予以保留以作日后参考之用。 于阁下订立本客户协议前,如阁下就完成本客户协议之任何部份存有任何疑问,阁下应咨询阁下之法律、税务、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阁下完全清楚本客户协议是一份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TBHK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进行第 1 类(证券交易),第2 类(期货合约交易),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 5 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CE 编号:BMU940), 并且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之交易所参与者,同时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直接结算参与者。
定义
1.1 除非本客户协议其他部分或其他与组成本客户协议有关的文件另有具体规定,本客户协议相关词句应当按照以下定义解释:
“登入密码” | 指TBHK不时指定的密码及/或其他形式的个人身份识别号码(可以是数字、英文字母及数字组合或其他格式),不论它们是单独或一并使用,从而登入电子交易服务。 |
“账户” | 指阁下为使用吾等的服务而不时在吾等处以阁下名义开设及维持之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以及上述账户下的分账户)。账户之币种为港币或吾等不时与阁下约定之其他币种。 |
“开户申请书” | 指阁下须填妥的表格,其中包含阁下向吾等提供的信息并且于阁下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向吾等递交的表格。 |
“联属公司” | 指就任何特定人士或实体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控制或直接或间接共同受控制于该特定人士或实体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 。 |
“适用法律及法规” | 指香港或其他适用管辖区不时适用并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构、交易所或专业团体颁布之任何法令、法律、法规或命令、或任何规则、指示、政策、规定、行为准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获授权人士” | 指经阁下在委托书中正式委托之人士。就此获授权人士而言,吾等未曾收到由阁下发出任何关于撤销或终止该等获授权人士之委任或授权的书面通知。 |
“工作日” | 指吾等在香港对外营业之任何一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或公众假期)。 |
“现金账户” | 指阁下与TBHK开立,任何根据开户申请书中指明为现金证券账户并可买卖证券的账户,此账户不会提供保证金融资。 |
“押记” | 指根据第三部分附表A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的3.1条作出以TBHK为受惠人和用以抵押偿还有抵押债务的有关抵押品之押记。 |
“结算所” | 就联交所而言,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向有关的交易所提供跟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相类似服务之结算公司。 |
“客户协议” | 指本客户协议(包括其所有部分附表及附件),风险披露声明、开户申请书、任何附录、任何有关之确认书,及/或阁下与吾等双方就“服务”及/或“交易”订立之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包括前述各项不时进行之修订或增补。 |
“操守准则” | 指证监会发出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不时修订的版本。 |
“抵押品” | 作为达成任何交易或阁下在本客户协议下之任何义务担保或信用支持,总体来说指:(i)由阁下或通过阁下提供,而且现在或自此由吾等持有或控制,或者在送往吾等保管途中或从吾等送出途中,或者分配予吾等保管,或者因其他原因由吾等保管,或者由任何账户所持有的所有钱款及财产(包括证券抵押品);及(ii)与前述(i)项有关之所有收益或分配。 |
“私隐政策” | TBHK及其联属公司基于《个人资料 (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任何附属法例 (上述条例及附属法例可不时经修订、合并或取代)而推行的一般政策,而现行有关政策列于本客户协议之第五部份。 |
“不活动” | 指就任何账户而言,该账户连续二十四(24)个月或其他由吾等以书面形式通知阁下时间内没有记录任何交易活动及持仓的状态。 |
“电子媒介” | 指任何电子或电讯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互动电视系统、电话、无线应用系统规约,或TBHK不时确定和指定的任何其他电子或电讯设备或系统。 |
“电子交易服务” | 指根据本客户协议TBHK、其承办商或其代理人不时已提供或将提供的任何设施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信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以及前者有关的软件),使阁下可透过任何电子媒介就有关帐户的任何有关交易发出指示或获取证券的报价或其他信息。 |
“产权负担” | 指任何抵押、押记、质押、债权、留置权、以担保方式转让、融资租赁、延期购买、售后回购或售后回租安排、质押、卖方保留所有权、第三方权利或就任何资产,或任何安排,其效果是使任何债权人或任何协议优先于任何其他债权人或协议,并包括任何协议或义务或授予上述任何一项。 |
“交易所” | 指实行固定规则和规章的任何协会、市场或交易所,阁下指示吾等通过它们代表阁下进行证券交易,包括香港交易所 |
“香港”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交易所” |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
“香港结算所” |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无力偿债事件” | 指某人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即一名人士(a)成为实质或被宜告为无力偿债或破产;(b)为自动清盘、清算、破产、无力偿债、破产管理或接管程序;(c)为任何有关委任管理人、接管人、管理接管人、受托人、清算人或任何类似或相类似人员的程序的对象;(d)为所有或实质性的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转让;(e)召开债权人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做出或建议与其债权人订立债务重组、延期或重新调整其债务或义务的协议或安排;(f)已就前述任何事项提出申请,提交呈请,或通过或提出决议;(g)自身或其母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h)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发生的类似事件。 |
“机构专业投资者” | 指香港法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第一部第1节中“专业投资者”的释义第(a)、(b)、(c)、(d)、(e)、(f)、(g)、(h)或(i)段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 |
“指示” | 指阁下为了使用“服务”,按照吾等不时规定之形式与方法做出及传递或传输给吾等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书面、互联网(电子邮件或吾等之在线服务)、传真或亲自做出指示,每项指示均受吾等不时就相应指示类别所规定的最低及/或最高额度所限制。 |
“投资” | 指吾等不时向阁下提供的全部或任何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 |
“投资者赔偿基金”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 |
“委托书” | 指阁下与吾等之间所有就帐户及交易之操作所作出的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载于开户申请书或任何授权委托书、信函或给予指示的文件,格式须为吾等接受的格式,并且须经阁下有效签署后送达吾等。 |
“保证金” | TBHK不时以保证金向阁下要求的款额(不论是现金或非现金抵押物),以保障TBHK免受就保证金融资下取得的款项或阁下有关的现在、未来或预期的保证金融资或其他及∕或阁下的责任所引致任何损失或亏损风险,而“保证金规定”则指TBHK所厘定关于保证金的收取或详情的规定。 |
“保证金账户” | 阁下与TBHK开立,任何根据开户申请书中指明为保证金账户并可买卖证券的保证金账户,并且TBHK会提供保证金融资。 |
“保证金融资” | TBHK向阁下提供,用作于保证金账户中购买证券及继续持有证券或其他相关用途的信贷安排。 |
“风险披露声明” | 阁下于TBHK开户前及/或不时由TBHK向阁下提供的风险披露声明,其格式由证监会不时订明,最新版本载列于本客户协议第四部份-风险披露声明。 |
“有抵押债务” | 指客户到期未付、欠下或招致TBHK或联属公司分别与保证金账户有关的任何货币计算的一切的款项、责任和债项(连同任何累算的利息),不论是现时或将来的、实际或可能的、亦不论是客户自己或与其他人共同欠下的。 |
“证券” | 包括(a)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附表一所赋予的涵义;(b)所有于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投资产品;及(c) TBHK指定之其他投资产品。 |
“证券抵押品” | 指具有证券性质的抵押品。 |
“联交所” |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服务” | 指吾等不时向阁下提供之任何类别或性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及信贷融资。 |
“证监会” | 指就香港而言,指《证券及期货条例》授予职能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而就其他地区而言,指于当地拥有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类似职能的法定机构,并对该地区的有关交易所具有管辖权。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及根据上述条例制定的任何附属法例及其不时经修订、合并或取代的版本。 |
“交易” | 指代阁下进行与本客户协议有关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的购买、出售、交换、处置及一般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存入及提取,行使认购及认沽期权)、资金的处置及根据保证金融资作出的贷款及还款。 |
“美国” | 指美利坚合众国 |
“吾等”或“吾等的” | 指老虎证券(香港)环球有限公司及/或其联属公司。 |
“阁下”或“阁下的” | 指订立本客户协议以及动用任何账户之人士(包括任何公司、独资企业,或各合伙企业的每一位合伙人)以及该名人士的所有继承人及﹙如适用﹚遗产代表(如文义要求)应包括每名获授权人。
|
”恶劣天气信号“ | 指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信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及/或香港政府发布的“极端情况”。 |
1.2 于本客户协议:
(a) 指单数的字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b) 表示任何性别之词语应包括每种性别 ,反之亦然;
(c) “人”一字应包括任何自然人、独资企业、商号、合伙企业、多于一人的组织、联盟及法人团体及共同行事的任何这些人,以及任何这些人的遗产代理人或所有权继承人;
(d) 凡提及“书面”应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及透过电子媒介传送的文字。
(e) 标题仅为方便而设;
(f) 凡于一般条款或附加条款内提及“条款”或“附表”分别指一般条款或附加条款内各自的条款或附表,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g) 凡提及任何法令、法例、法规或规例须包括该等法令、法例、法规或规例的不时修订或重新颁布;及
(h) 除本客户协议另有所指,本客户协议中未定义的条款及表述须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操守准则、联交所交易规则、期交所交易规则及上市规则中对其等的定义诠释。
第二部分 – 一般条款及条件
1 适用范围
1.1 本客户协议规定了吾等不时同意以阁下名义开设及维持一个或多个账户的条件,这些帐户将用于记录阁下对证券及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进行的购买、申请、认购、赎回、销售、交换、保管、转让或其他交易,以及用于向阁下提供吾等不时供应的其他投资产品或服务。吾等为阁下执行的所有交易均须符合本客户协议以及所有适用的附属文件的规定。
1.2 阁下在此同意遵守本客户协议之规定,包括吾等按照下述4.5条和4.6条的规定不时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权完成的任何删除、增加或修订,并受其约束。
2 服务
2.1 根据本客户协议,吾等可以实行以下任何或多于一项:
(a) 执行阁下之指示;
(b) 为阁下或与阁下执行证券以及其他投资之交易(不论是作为这类交易的主事人和/或阁下的代理人);
(c) 为阁下结算、持有、传递及处理交易;
(d) 保管阁下之证券、其他投资和抵押品;及
(e) 提供本客户协议中或与阁下订立或将会订立的其他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服务。
2.2 吾等可以根据吾等绝对的酌情权(该酌情权不可不合理地行使),在提供或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为阁下进行任何交易或向阁下提供任何服务。
2.3 吾等被授权应用任何人或代理人(包括吾等的任何联属公司)的服务,以及将服务的任何部分以及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职能、权力、酌情权、特权及职责的履行委托予该等人士,该等人士可充当吾等对吾等自身或阁下的代名人、主事人或代理人。吾等将采取合理审慎措施选择该等人士,以聘请他们从事我们业务,但吾等不会对该等人士做出的任何行为、疏漏、疏忽或违约承担任何责任,而阁下同意对该等人士的行为承担全部风险。
2.4 吾等有权利,但无义务,在没有事先通知阁下或获得阁下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吾等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权确定为有利的步骤来提供服务以及行使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之权力。
3 完整协议
3.1 本客户协议将构成阁下与吾等之间完整的业务关系,并将取代以前适用于该业务关系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若阁下与吾等之间的任何特定业务关系是由一份独立协议或条款来管理,当该协议或那些条款的规定与本客户协议不一致时,须以该协议或那些条款的规定为准。
4 遵守适用法律及规则
4.1 所有有关交易,应受本客户协议以及(就进行有关交易的该等交易所和∕或结算所而言)相关的有关交易所和∕或结算所的不时修订章程、规则、规例、惯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规限(尤其是就在联交所进行的有关交易而言,应受联交所、香港结算所的规则、规例、惯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规限)以及受不论是对客户或TBHK实施的一切不时修订适用法律的规限。当TBHK认为适当时,所有有关交易也应受涉及处理有关交易的交易商或其他人士的商业条款所规限。
4.2 倘客户希望根据本协议在联交所以外的其他交易所进行交易,客户承认并认识到,由于该等交易须遵从其他交易所的规则、条例和适用的地方法律(而非联交所的规则),客户在交易中得到的保护可能在程度和类别方面与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条例和香港法例所提供的保护截然不同(客户承认并认识到(但并不限于),倘客户在联交所以外的其他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中蒙受金钱损失,客户将不享有按《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的赔偿基金项下所赋予的索偿权利)。
4.3 阁下确认:
(a) 如果本客户协议与适用法律及法规之间发生任何冲突,须以后者为准;
(b) TBHK可采取其认为合适的任何行动或按其认为合适者不采取任何行动,以确保遵守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任何有关账户、不理会任何未被执行的买卖指示或撤销任何已执行的有关交易;
(c) 按此适用的适用法律及法规以及按此采取的一切该等行动应对阁下具有约束力;及
(d) 阁下应负责事先取得并维持为阁下签立本客户协议或TBHK达成与本客户协议有关的任何有关交易而要求的任何政府同意或其他同意。
4.4 本客户协议在本客户协议解除、免除或限制阁下在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有关法律下任何权利或TBHK在上述法律下任何义务的范围内并无效用。如果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文与联交所、香港结算所和∕或任何有关交易所和∕或任何结算所或对本客户协议的事项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有关主管当局或团体的任何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或规例不一致或成为不一致,则该等条文应被视为已按照任何上述法律、规则或规例予以删除或修改。本客户协议应在一切其他方面持续并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4.5 除非适用法律及法规另有要求,吾等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给予阁下合理的书面变更通知,以修订本客户协议的任何部分。吾等可以采取任何合理的沟通方法以通知阁下有关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将变更通知在吾等的网站上发布,或向阁下发送书面通知或发送经修订之本客户协议(或经修订的相关部分)。
4.6 若阁下在吾等完成上述第4.5条所描述的通知公布后,仍继续使用吾等之服务及/或做出任何交易指示,阁下即会被视为已承认并接受修订的本客户协议。阁下可随时在吾等的网站上查看本客户协议之最新版本。
4.7 凡阁下和吾等以外的人士无权根据《合约 (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强制执行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条件或享有任何条款及条件的利益。
4.8 客户协议并无增设或赋予可由并非客户协议订约方的任何人士强制执行的任何权利或利益,但:
(a) TBHK的联属公司可强制执行其于客户协议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b) 第18.7条及第三部分附表F的第5条所介定为获弥偿人士中任何人士可强制执行相关条款的弥偿之权利和利益;及
(c) 身为本协议的权利或利益的认许继承人或承让人的人士可强制执行有关权利或利益。
4.9 订约方可在未经本第4.8条条所述人士同意的情况下修订或撤销客户协议(不论是否透过修订或取消向该等第三方提供的权利或利益)。
5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5.1 阁下理解并同意,阁下将单独负责遵守阁下的国籍、居住地或阁下从海外辖区发出指示而适用于阁下的投资出售限制。吾等不负有告知阁下任何出售限制的适用之责任,且亦不负有对阁下由此遭受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税款、损害赔偿、费用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的任何责任。
5.2 若阁下于香港以外地方居住或(如果是公司)于香港以外地方设立,或者在香港以外地方发出指示,阁下同意确认及声明该指示为符合阁下发出指示当地之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之适用法律及法规之规定,如有任何疑问,阁下会向该有关司法管辖区咨询或听取法律意见。
5.3 阁下同意并承诺就阁下的国籍、居住或从香港以外地方发出指示及执行相关指示支付所有应付的税款、课税征费或收费。阁下同意,如有任何疑问,会就有关税务事项及/或问题自费向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专业人士咨询或听取意见。
6 指示
6.1 受条款6.17限制,TBHK获授权但无义务应阁下或获授权人士(如有)的指示进行交易 (不论是直接或是透过其他交易商或其他人进行)。TBHK可随时或不时对任何账户施加任何限制,包括持仓限额,而阁下同意不超逾该限制。如任何该等限制已经或将会超逾,TBHK可拒绝有关指示,及∕或将有关已完成的交易进行平仓以满足该等限制。TBHK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拒绝执行阁下的任何指示,并毋须提供任何原因,尤其当有卖盘时,缺乏持有足够证券的证据,或遇买盘时,缺乏持有足够资金的证据或未能遵守保证金规定。无论如何,TBHK无须就因或与TBHK拒绝执行该等指示或不向阁下作出相关通知,而引起或有关之利益损失,或招致阁下损害、责任或支出,而承担任何责任。客户承认并同意,客户对所有交易负全部责任,TBHK 仅对交易的执行、清算和执行负责。TBHK对任何介绍公司、投资顾问或其他第三方就任何交易有关的行为、行动、陈述或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TBHK 不就交易的适当性向客户负责。 TBHK 也不对任何交易的盈利、税务、法律或会计后果负责。
6.2 就根据本客户协议进行的交易,TBHK应以阁下的代理人身份行事,而非主事人身份,但TBHK向阁下提供相反的通知除外。
6.3 阁下承诺不会发出不属于阁下持有之证券卖出指示(即包含卖空行为)。除非吾等之间另有协议, 吾等会将所有卖出指示视作非卖空指示。尽管有前述规定,当阁下具体说明某项指令为卖空指令(包括持有股数少于卖出数量),并且在吾等同意下,可以透过吾等提供的卖空服务,进行这类卖空活动。阁下进一步承认:(i) 卖空只能在保证金账户中进行,并受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的约束(包括在卖空数量超过任何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门坎的情况下披露和报告卖空行为),以及TBHK的信贷政策中规定的并可能不时更改的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要求; (ii) 在为阁下发出卖空指令之前,TBHK必须能够代表阁下借入该等证券,以将该等证券交付给买方; (iii) 如果TBHK能够借入股票以使阁下能够进行卖空,而贷方随后对该股票发出召回通知。TBHK将尝试代表阁下重新借入证券,阁下明确同意如果TBHK无法重新借入此类证券,则TBHK获阁下授权通过公开市场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证券来填补阁下空仓的数量,而无需另行通知。阁下应承担TBHK、执行经纪人及/或其清算公司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所有相关费用。
6.4 由于任何有关交易所的实质限制以及由于经常发生非常急促的证券价格变化,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价格或进行买卖时可能会出现延误。TBHK可能不能经常按于任何特定时间报出的价格或费率或按「最佳价」或按「巿价」进行交易。TBHK毋须就其没有或未能遵守其代表阁下承担的任何限价指示的条款或在本条款预期发生的情况下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果TBHK因任何原因未能全部履行阁下的买卖指示,其可酌情决定只履行部分指示而已,当阁下作出执行买卖指示的要求,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接受TBHK执行买卖指示的结果并受该结果的约束。
6.5 除非阁下另有指示(并且该指示已为吾等所接受),所有指示在发出的当日有效。该等指示如未能在有关交易所收市前或相关交易所规定之其他届满日期或时间前执行,将自动撤销。任何于相关交易所交易日收市后收到之指示将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执行,而第6.5条将据此而适用于该等指示。吾等可于该等指示自动撤销或收到取消指示前随时执行该等指示,而阁下对因此而执行之该等交易负有全责(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支出)。
6.6 一切买卖指示须由阁下当面或电话口授、或以书面用邮寄、亲身递送或透过传真或电子媒介的传送而作出的,其风险概由阁下承担。TBHK有权根据其有理由相信来自阁下的指示行事,并无责任查证发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对于TBHK因其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传送或计算机) 延误、错误或遗漏、罢工及类似的工业行动或任何交易商、交易所或结算所没有履行其义务) 而没有履行在其本客户协议下的义务,TBHK无须负责。并且阁下特此确认并同意,其应就以阁下名义作出或订立的一切允诺、债务及任何其他义务向TBHK负责,不论该等允诺、债务及任何其他义务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出和以何种方式传达及宣称已按上述情况发出。
6.7 阁下明白并确认,其同意TBHK可以将TBHK与阁下之间的谈话(不论该谈话是透过电话或以任何其他媒介或以录音带、电子方法或其他方式进行录音)进行录音,作为保安、控制或记录之用。
6.8 阁下可要求取消或修改阁下的指示,但吾等可根据绝对酌情权(该酌情权不可以不合理方式进行)决定拒绝接受该等要求。指示只能在执行之前取消或修改。由于市场指示会实时执行,取消指示的机会相当罕有。若指示在取消前已经被全部或部分执行,阁下同意对已执行的交易(包括所有相关的费用及支出)负全部责任,而吾等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阁下亦同意对因取消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支出负全责(不论指示是否已被全部或部分执行)。
6.9 阁下特此承认,吾等及其董事、雇员或其相关联人士可不时以他们本身的帐户进行交易及(如属TBHK) 以TBHK的帐户进行交易。并且,阁下承认就收取任何指示或代阁下进行的交易,吾等可能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或安排。尤其是吾等可在无须知会阁下的情况下:
(a) 透过TBHK为阁下进行有关交易;
(b) (在受制于第6.2条的情况下)以主事人身份为TBHK及其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任何TBHK、其雇员或董事)与阁下进行有关交易;
(c) 吾等持有证券或以包销商、保荐人或其他身分涉及该等证券的情况下执行证券交易;
(d) 为吾等或其他人的账户,进行与阁下的买卖盘相反的交易;
(e) 将阁下的买卖盘与TBHK的其他客户的买卖盘进行配对;
(f) 将阁下与TBHK的其他客户的买卖盘,合并一起,以便执行;
(g) 就与任何当时构成阁下的部分资产并将在合同或交易中涉及与任何投资相关的任何人(或是该等投资的债务人)签订合约或达成任何金融、商务、咨询或其他交易或安排;及
(h) 与和阁下可能存在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公司与其他实体有关系,
以及吾等或其相关人士不需就与其上述事项有关取得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向阁下或第三者作出有关交代。如上述(f)段中,达成交易的证券不足以应付所有经合并的买卖盘,TBHK在适当地考虑市场惯例及阁下的公平后,有绝对酌情权在阁下及TBHK之间分配该等交易。阁下确认和同意上述合并及/或分配会在若干情况下对阁下可能产生有利的情形而在其他情况下对阁下可能产生不利的情形。
阁下同意,本条款仅包含了冲突情形的例子,并非是对可能出现的所有冲突情形的详尽描述。阁下亦同意,吾等可将吾等从此等交易或因此等交易获取的所有利润保留供己用。
6.10 就根据本客户协议的所有涉及:买卖证券的指示,且有关指示可在一个以上的交易所执行的,TBHK可选择在任何交易所执行。TBHK也有权将阁下的指示委派其他交易商执行。
6.11 在不违反本客户协议其他规定的条件下,当某项指示不明确或与其他指示矛盾时,吾等有权利(但无义务)根据吾等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真诚地认为的合理解释来执行该指示。
6.12 在执行指示时,吾等应当根据吾等系统和操作条件以及当时的其他相关情况确定为合理的时间来执行指示,对于吾等执行指示延误产生的任何损失,吾等无须负上任何责任。
6.13 在受适用法律及规例制约的前提下,TBHK会恰当地考虑收到客户们指令的顺序之后,可以全权决定执行指令的先后次序,就TBHK执行收到的任何指令而言,阁下不得要求先于另一客户的优先权。
6.14 客户推荐
(a) 吾等可以(但无义务)不时将阁下推荐给吾等之联属公司(“获推荐实体”) 。阁下可选择委聘获推荐实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在此情况下,阁下只须遵守该获推荐实体适用的合同义务与法律法规要求。
(b) 将阁下推荐予获推荐实体时,吾等的角色始终是独立订约人,而不是阁下的代理人或代表,吾等对获推荐实体的行为及/或疏漏概不负责,并且在第 6.14 条下进行的推荐不会产生或隐含有信托关系。
(c) 阁下无条件为吾等以及获推荐实体豁除吾等与获推荐实体之间因推荐安排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现时及/或潜在利益冲突。
6.15 吾等可随时在无须事先通知阁下的情况下,按吾等之绝对酌情权决定中止、禁止或限制阁下就阁下证券账户做出指示或替换证券。
6.16 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
客户就其已进行或将予进行的任何场外(Over-The-Counter)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新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确认及同意:
(a) 在下述第 10.6 条的规限下,本公司担任客户的代理,并不保证此等场外交易之结算;
(b) 客户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倘有关证券其后无法在交易所上市,已执行的交易将会被取消及成为无效;
(c) 如沽出证券的客户无法交付此等证券,本公司有权为客户就此项己进行的销售在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场外)购入相关的证券(以当时市价)以完成相关交易的结算。客户须承担此项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亏损及开支;
(d) 倘若(1)客户向卖方购入证券,而该卖方无法交付相关证券及(2)未能购入相关证券或本公司行使绝对酌情权决定根据第6.16(c)条不购入相关证券,客户无权以配对 价格取得相关证券,并且只有权收取买入相关证券所付的款项;
(e) 倘若购买任何证券的客户无法存入所谓的结算款项,本公司有权出售其账户内任何及所有证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经扣除结算交易所有费用后的出售所得款项。然而,如客户于该宗交易内属于卖方,而该宗交易未能结算,则客户只可获得相关证券,而并非相关证券的出售所得款项及
(f) 在不影响上文所载的原则下,客户须自行承担亏损或开支,并就其及/或其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的任何亏损及开支向本公司负责。
6.17 如果客户(如果是个人)希望任命获授权人,客户除了填写开户信息表外,还应向 TBHK 提交一份正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TBHK指定格式的委托书。客户同意 TBHK 有权按照获授权人的指示行事,直至客户书面通知TBHK授权书已被撤销或更改。
7 交易建议
7.1 尽管吾等(包括吾等之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 可以就吾等认为阁下可能感兴趣的投资机会联系阁下,对于任何证券、投资产品或交易,阁下同意,阁下是完全独立并未有依赖吾等的情况下,作出阁下自行决定及判断的指示。
7.2 当某项服务让阁下可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介(包括经计算器处理的线上资料)获取投资研究报告或代理人的其他数据,该些数据之提供(及任何其他传达给阁下的意见或建议)并不构成任何买卖证券或投资产品之提议、意见或建议。阁下所作之任何投资决定,完全是根据阁下自行评估阁下个人之财务状况及投资方针后所作出之决定。
7.3 吾等传达给阁下的任何资料、意见或建议是源自吾等认为可靠的数据源,仅供阁下使用与参考,并不构成向阁下出售任何投资的要约。阁下进一步同意,吾等(包括吾等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不对所提供的任何数据、建议或推荐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负责,无论这些资料、建议或推荐是否根据阁下的请求而提供。
7.4 假如吾等向阁下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金融产品,该金融产品必须是吾等经考虑阁下的财政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阁下的。本协议的其他条文或任何其他吾等可能要求阁下签署的文件及吾等可能要求阁下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
7.5 吾等所提供的任何汇率、利率、证券价格或其他类似信息仅供阁下参考之用,对吾等没有约束力,除非经过吾等针对具体交易做出确认。
8 交收
8.1 就每宗有关交易而言,除非另有协议或TBHK已经代阁下持有足以用作交收的现金、证券,阁下需要:
(a) 支付TBHK可实时动用的资金或将证券以可交付之形式交付TBHK;或
(b) 以其他方式确保TBHK已经收到此资金、证券。
阁下须于TBHK已经就有关交易通知阁下的交收时限前(不管口头或书面)完成上述要求。
8.2 除非另有协议,阁下同意,倘若阁下未有按照第 8.1 条在到期时限前付款予或将证券交付TBHK,TBHK于此获授权:
(a) 若为买入交易,出售任何此等购入之证券;及
(b) 若为卖出交易,借入及∕或购入此等出售之证券,以完成有关交易。
8.3 阁下于此确认,由于阁下未能按第 8.1 条规定在到期时限前履行责任而导致TBHK承担任何损失、费用、收费和开支,阁下必须就此向TBHK负责。
8.4 客户应在存入资金后立即通知TBHK,并向TBHK提供此类存款的书面凭证。客户承认,在TBHK收妥此类通知前,阁下存入的资金可能不会即刻记入客户的账户或反映在任何账户结单内。
9 账户中的款项
9.1 阁下于账户中款项(在解除阁下结欠TBHK的所有债务后)所获取的对待及处理须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TBHK代阁下于香港收取并持有的有关款项(在解除阁下结欠TBHK的所有债务后)将被存入TBHK在认可财务机构或获证监会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处在香港维持指明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的独立账户。TBHK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按照阁下授予吾等的常设授权,从独立账户中提取阁下的款项。
9.2 只要阁下仍结欠TBHK任何债项时,TBHK有权拒绝阁下提取款项的要求,以及阁下在未获TBHK事先同意时,无权提取任何款项。
9.3 除非阁下和吾等另有协议,阁下同意帐户中阁下款项所产生的任何利息,确实属于吾等。
9.4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下之常设授权
在不影响TBHK可得到的其他权益或补救的情况下,阁下特此同意给予TBHK常设授权,授权TBHK处理TBHK代阁下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于一个或多于一个独立账户中持有或收取款项(包括持有款项而产生不属于TBHK的利息)(“该等款项”)。
在本条中所提及的条款与不时修改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和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 条例具有相同的涵义,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本条款授权TBHK:
(a) 合并或综合TBHK及/或其联属公司(“TBHK集团”)不时维持任何或所有独立账户(不论是什么性质账户或单独或/和其他人士),以及TBHK可以在有关独立账户之间或至有关独立账户转移该等款项之任何金额(包括货币在TBHK指定的汇率的转换,除非另有说明,TBHK将作为主事人),以履行阁下欠下TBHK集团的任何成员的责任或义务,不论有关责任和义务是实际或可能、原有的或附带的、有抵押或没有抵押、或共同或各别;及
(b) 在收到阁下的指示后,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于TBHK集团任何成员任何时间维持的任何独立账户之间交换地转移该等款项的任何金额(包括货币的转换);及
(c) 若TBHK收到客户的存入款项,根据反洗钱制度核查后不接受该等款项时,将全权决定按原路径退还至导出该等款项的相关银行账户而无须取得阁下的事先同意;及
(d) 就海外市场交易(及/或通过香港证监会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之虚拟资产交易),TBHK或需在交易进行前将客户的全部或部分拟交易金额转至海外证券经纪商(及/或香港证监会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客户独立帐户以获得交易的预先授权,且TBHK可继续在海外证券经纪商(及/或香港证监会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客户独立账户内存放沽出股票的收益。
(e) 就某些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及/或期权服务,如适用)而言,将交收的金额由证券账户自动划拨至对应的交易服务子账户,反之亦然。
TBHK可在未通知阁下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事情。此赋予TBHK之授权乃鉴于TBHK同意继续维持阁下之证券现金账户及/或保证金账户。此赋予TBHK之授权并不损害TBHK可享有有关处理该等独立账户内款项的其他授权或权利。本授权由证券账户的授权开户开始起计十二个月内有效。
阁下可以向位于上述所列明之地址发出书面通知,撤回本授权书。该等通知之生效日期为TBHK确实收到该等通知后之7个工作日起计。
阁下明白若在本授权书的有效期届满前14日之前,TBHK向吾等发出书面通知,提醒阁下授权书即将届满,而阁下没有在此授权届满前反对此授权续期,本授权书应当作在不需要阁下书面同意下在届满时按该授权指明的相同条款及条件续期12个月。TBHK会在在该授权届满日期后的1星期内,将该授权续期的确认书给予阁下。倘若阁下要求撤销有关授权,或TBHK要求续期时,阁下没有将常设授权加以续期时,TBHK保留权利终止本客户协议及帐户的运作,而阁下必须立即清还欠TBHK及联属公司的债务。
10 佣金、收费、费用及支出
10.1 阁下同意按照TBHK不时议定的比率,支付TBHK关于交易(包括任何根据第12条进行的交易)之所有佣金、经纪费用和其他报酬。阁下亦同意按足额弥偿基准,偿还TBHK关于交易之一切相关征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结算所及证监会征收之费用)费用、印花税、支出和其他收费。佣金及经纪费用会不时变动,而阁下亦可联络TBHK了解有关变动。TBHK可因应阁下要求提供的特别服务而厘定及收取额外费用。
10.2 阁下同意支付予TBHK:
(a) 依照TBHK订明之订购、服务及使用费用,阁下须预缴一个月的不可退还费用;
(b) 任何交易所或其他授权机构收取之任何费用/征费;
(c) 为向阁下提供服务及设施,TBHK不时收取之任何其他合理费用及收费;及
(d) 未结清总额之利息,须根据TBHK书面通知阁下厘定之利率计算及方式支付,
不论以上条文如何,TBHK可不时以酌情权于任何时间在不作出知会的情况下更改该等费用。
10.3 TBHK有权对阁下欠付的所有或任何款项(包括针对阁下取得判定债项后累计利息)按照TBHK不时要求和知会的有关利率(会浮动改变)和有关期间收取利息。一般情况下,TBHK会按月收取利息。若吾等未有通知阁下:
(a) 就以港币计算的欠债,利息按照下列较高年率收取:
i. 香港持牌银行不时公布的最佳贷款利息加百分之 3,或
ii. 当时香港银行同业隔夜拆息加百分之 3;或
(b) 就外币欠款,年率为TBHK按其绝对酌情权公布的借贷成本加百分之8,无论TBHK是否实际借入款项。
10.4 阁下承认:
(a) 每宗证券买卖已在联交所营办的证券市场记录或通知联交所,须缴付投资者赔偿基金征费以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征收的征费;以及可归属于阁下的上述每项收费及征费须由阁下负担;及
(b) 如果TBHK有失责行为导致阁下遭受金钱上的损失,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证券《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申索)规则》规定的有效申索并受制于该条例指明的金额上限;因此,并不保证阁下能够从投资者赔偿基金全部或一部分收回或甚至不能收回因该失责行为而蒙受任何金钱上的损失。
10.5 阁下特此同意就维持少于TBHK不时决定之最低金额的平均贷方余额,TBHK可以不时规定对阁下的有关账户收取最低收费。
10.6 阁下同意TBHK有权以其本身利益,索取、接受及保留任何为阁下与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有关交易而产生之回佣、佣金、费用利益、回扣及∕或类似的益处。TBHK亦可以行使其绝对酌情权向任何人士提供就该等有关交易有关之利益或益处。
10.7 阁下同意,本公司委托的美国经纪商可透过向注册美国交易所的指定「庄家」及专家传送交易指令并执行交易以取得报酬。
11 非金钱利益及回佣
11.1 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吾等在此获得阁下授权:
(a) 要求、接受及保留因(i)为阁下或与阁下达成交易,以及(ii)客户推荐,从该交易及客户推荐相关的任何代理人、受托人、经纪人、联属公司及其他人士所产生的佣金、现金回佣、商品及服务以及其他非金钱利益。
(b) 因(i)为阁下或与阁下达成交易,以及(ii)客户推荐,而向与该交易及客户推荐相关的任何代理人、受托人、经纪人、联属公司及其他人士等提供及支付所产生的佣金、现金回佣、商品和服务以及其他非金钱利益;及
(c) 获取及保留因吾等与其他任何人士(包括任何联属公司)达成交易及吾等与代阁下达成类似交易而产生的价格差额收益。
11.2 客户同意,就《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而言,根据本协议给予的同意构成许可或合法授权。
12 失责
12.1 下列各项应构成失责事件(“失责事件”):
(a) 阁下未能应TBHK要求及时提供足够的有关抵押品或被催缴或到期时未能将应缴给TBHK的资金、购买代价或其他任何款项支付给TBHK,或未能按本客户协议将任何文件呈交TBHK或将证券交付TBHK;
(b) 根据本客户协议,与客户的债务、义务或责任相关的任何担保或其任何部分已被避免、中止、受到损害或受到不利影响,或者任何人已开始采取任何行动或提出任何索赔该等证券所包含的任何资产或财产,或该等资产和财产的市场价值恶化、下降或贬值;
(c) 阁下(为个人)去世或丧失妥善履行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之能力;
(d) 就阁下提交破产或(视属何情况而定)清盘呈请或展开其他类似的程序,或委任破产管理人,或为阁下的债权人的利益作出或提议及/或订立任何安排或组成的目的而召开的会议;
(e) 针对阁下征取或强制执行扣押、判决之执行或其他程序;
(f) 阁下没有妥善履行或遵守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g) 在本客户协议所作或根据本客户协议所作的,或在交付给TBHK的任何信息、证书、陈述书或其他文件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或成为不完整、不真实或不正确;
(h) 阁下签立本客户协议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或董事会决议以TBHK不能接受的方式修改,或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撤回、吊销或终止或期满且没有续期或没有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i) 本客户协议的持续履行构成不合法,或经任何政府部门宣称不合法;
(j) 阁下自愿或不自愿地违反本客户协议所载的任何条件或任何有关交易所或结算所的章程、规则和规例的条件;
(k) 未经 TBHK 同意,停止向阁下的债权人付款或(如适用),除非为了合并或重组的目的,停止或威胁停止经营阁下的业务或其任何实质部分,或被视为,就《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178条而言,无法偿还阁下的债务或处置或威胁处置全部或大部分阁下的企业或资产
(l) 阁下的财政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更;及
(m) 发生TBHK按其全权酌情决定权认为使或可能会使TBHK就本客户协议中的权利受到危害的事件。
12.2 如果发生一宗或多宗失责事件,TBHK应获授权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且无需另行通知客户,无论是个别地、连续地或是同时地,采取下列一个或多个行动,但并不必定要采取任何该等行动,而且不损害TBHK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偿:
(a) 在有关交易所,购买证券以填补有关账户的空仓,或受制于第8.1条及第8.2条,及/或出售有关抵押品(部份或全部);
(b) 取消代表阁下作出的任何或一切未完成买卖盘或任何其他承诺及/或拒绝接受阁下的买卖盘;
(c) 要求履行任何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作为有关账户的抵押品而发给TBHK或以TBHK为受益人的任何担保书和信用状;
(d) 抵销、合并、综合、变现和/或出售全部或任何阁下与TBHK及/或任何联属公司开立之账户(包括该等有关账户中的任何款项、客户证券、有关抵押品或其他财产);
(e) 出售、变更、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TBHK代阁下持有的证券或其他财产;
(f) 就为阁下进行的任何出售(包括沽空)、借入或买入TBHK认为必要或作出交付所需的任何财产;
(g) 行使根据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权利;及∕或
(h) 立即终止本客户协议并终结账户;
并且,TBHK发出事先提交、要求提供抵押品或按金或任何种类的催缴通知书,或TBHK发出事先或未了结的要求或催缴通知书,或买卖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不应被视为放弃本客户协议授予TBHK的任何权利。
12.3 依照第12条及第13条或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中第2条作出任何出售客户证券、有关抵押品或斩仓时,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任何损失,只要TBHK已经作出合理的努力,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出售或处置部分或全部客户证券或有关抵押品,TBHK则不须为此等损失负责。TBHK有权自行判断,决定何时沽出或处置上述有关抵押品,亦有权以当时市场价格转让给TBHK的任何联属公司,如因此导致阁下任何损失,及对TBHK及∕或联属公司因此取得之利益,TBHK概不负责及交代。
12.4 在扣除就采取12.2条所述的任何行动所招致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后,TBHK可将任何剩余收益用于支付阁下可能欠TBHK的任何债务(包括所有费用、收费、法律费用和开支,包括 TBHK 适当产生的印花税、佣金和经纪费);并且如果该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债务,则尽管仍未到原来规定结算时间,阁下须应要求立即向TBHK支付因此产生的或在任何有关账户的任何差额或不足之数,连同其利息和一切专业费用(如果TBHK按其绝对酌情权将该事宜提交法律顾问,则包括以完全弥偿基准赔偿律师费用和大律师费用)及∕或TBHK就追收款项结欠的开支及费用或因执行于帐户尚未完成的交易而招致的须由阁下支付且可由TBHK从其管有的阁下的任何资金适当扣除的支出,并且阁下须就该等差额或不足之数、利息、专业费用、代理费用和支出对TBHK作出弥偿,使TBHK不受上述各项的损害。
12.5 在不损害上述第12.4条条款的情况下,TBHK可有绝对的酌情权将根据第12.2条所得任何款项存放于一个暂时账户内的贷方,TBHK无须将全部或部份所得用以抵销阁下对TBHK之负债,藉以保留TBHK于阁下破产、清盘、债务安排或类似程序出现时,TBHK可作全数债权证明之权利。
12.6 考虑到进行证券、保证金融资业务的性质,特别是证券价格的波幅,阁下确认TBHK根据第12条可行使的权利为合理的及必要的保障。
13 留置权、抵销权及账户之并合
13.1 在不损害TBHK依照法律或本客户协议有权享有的一般留置权、抵销权或相类似权利及本条款项下的权利为额外附加权利前提下,对于阁下交由TBHK持有或在TBHK存放之所有证券、应收帐款、任何货币款项及其他财产的权益(由阁下个别地或与其他人共同地拥有),TBHK均享有一般留置权,作为持续的抵押,用以抵销及履行阁下因进行有关交易或其他原因而对TBHK及∕或其联属公司负上的所有责任。
13.2 如果阁下拥有超过一个于TBHK或其联属公司开立的账户(任何性质的且不论是个人名义或联名的),TBHK可以其自身名义或作为其联属公司之代理人在任何时候在没有向阁下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合并或综合所有或任何该等账户,并抵销或转拨存于任何一个或多个该等账户贷方的任何货币款项、证券和其他财产以偿还阁下在任何该等账户或在任何其他方面欠TBHK或其联属公司的任何债务,包括任何未过期之定期的或有关证券交易的贷款或通融下的债务,或TBHK应阁下的要求作出或承担的任何担保或弥偿或任何其他文据下的债务,不论该等债务是现在或将来的、实质或或有的、基本的或附带的及共同或各别的。
13.3 本条文赋予的抵销权利将为一持续性抵押及将会附加于和不会损害任何TBHK现时或以后所持的抵押品。有关以任何付款以抵销阁下于任何TBHK之联属公司的任何负债或义务,TBHK只需接获任何TBHK之联属公司的要求,而无须顾及该负债或义务是否存在。
13.4 如果任何此类抵销或组合需要将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则此类转换应按照TBHK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的汇率(由TBHK确定并在所有方面对客户具有约束力)计算合并或抵消时的此类货币。
13.5 本客户协议内的任何规定不应限制任何一般留置权或TBHK根据法律或其他依据而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或留置权的实施,并且根据本客户协议授予的抵销权利是在根据法律而产生的一般抵销权利或第 12 条或第 13 条授予TBHK的权利或TBHK现在或此后持有的任何留置权、担保、汇票、票据、抵押或其他保证之外的权利,并且不损害上述各项权利。
13.6 在执行吾等的留置权时,吾等有权决定出售何种证券、投资及/或财产的决定权,并将出售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所有费用之后)用于抵偿阁下对吾等负有的任何债务。
14 转让及继任
14.1 除非事先取得TBHK同意,阁下不可转让或转移本客户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4.2 在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TBHK可在书面通知阁下后转让或转移本客户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于其他人。
14.3 本客户协议将惠及吾等的继承人及受让人(不论是合并、兼并还是其他形式)。本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文应在TBHK的业务变更或继承后仍然有效;如果阁下是一家公司,该等条文应对其继任人有约束力;如果阁下是合伙企业,则该等条文对合伙人及他们的遗产代理人有约束力;如果阁下是任何个人,则该等条文对其遗产代理人有约束力。
15 身故或丧失法定行为能力
15.1 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之权利不受阁下的身故或丧失法定行为能力所影响。
16 可分割性
16.1 本客户协议的每个条款都是可分割的,并且与其他条款不同。若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文或条款被任何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监管或自律性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则该等判定应只适用于该条文或条款。其余条文及条款之有效性将不会因此而受影响,而本客户协议应继续执行,犹如该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之条文或条款并未载于本客户协议内一样。
17 不可弃权
17.1 吾等不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客户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构成吾等对此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宽免,且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不妨碍其他或进一步行使的权利、权力或特权,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本客户协议中提供给吾等的任何补偿并不代表放弃吾等可获得的其他补偿,且各项补偿应当是累积性及作为本客户协议下或目前或后存在于法律或衡平法、法规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其他各种补偿的补充。
18 法律责任及弥偿
18.1 TBHK 将尽一切合理努力遵守和执行客户就账户或交易发出并被 TBHK 接受的指示,但在TBHK、其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有关人士”)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失责的情况下,有关人士于任何情况下,在法律上均不负责(不管是合约、疏忽或其他责任)阁下因以下事件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伤害或法律责任:
(a) 有关人士的任何行为、意见、陈述 (明示或暗示的)、失责或不当行为,不论上述损失、损害、伤害或法律责任是否由有关人士的违约或其他所引起或如何引起;或
(b) 因或涉及将无效、欺诈或伪造的投资转账予阁下或收取或存入或贷入任何账户或与此相关可能计入任何账户而导致阁下蒙受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或
(c) 出现不受有关人士可合理控制或预期之条件或情况,此等条件或情况包括但并不限于,任何原因引致之买卖指示传送延误,电子或机械设备、电话故障或其他连接问题、未获授权使用登入密码、市场持续急剧变化、政府机构或交易所的行动、盗窃、战争、恶劣天气、地震以及罢工;或
(d) TBHK行使本客户协议条款授予的任何权利;或
(e) 根据、关于或出于本客户协议而将某一货币兑换成另一货币;或
(f) 吾等针对任何投资产品要约为阁下编制或向阁下寄送的任何文件的任何不准确或遗漏;或
(g) 吾等真诚地按照阁下发出的任何指示或依赖阁下提供的任何指示行事,不论有关指示是否在吾等或吾等的任何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作出任何推荐、建议或意见之后发出;或
(h) 吾等无能力、未能或延迟遵守或执行任何有关指示或任何有关指示中存在的任何不明确或缺陷;或
(i) 任何根据第 30 条、第三部分附表 A 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中第 4.1 条或本客户协议的其他部份规定托管阁下之证券、抵押品及其他财产引致阁下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除非该损失或损害是由吾等的重大疏忽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或
(j) 由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或其他任何权力机构根据适用规则及条例或任何其他原因采取行动,使吾等交易任何投资产品的行为能力受到任何缩减或限制,在这种情况下,阁下可以被要求减少持仓或平仓;或
(k) 任何交易所、结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因任何理由不再确认吾等代表阁下达成的交易的存在或具有效性,或未能执行或结清任何有关交易的持仓,前提条件是有关终止或失效不得影响阁下在本客户协议下与任何此等交易相关的义务或因此而产生的其他义务或责任;或
(l) 对任何以口头方式或电子方式发出或做出的任何指示的任何误会或误解、或传输中的任何中断、暂停、延迟、丢失、损坏或其他故障,或不论何种原因(包括由吾等或为吾等拥有及/或操作的任何设备或系统)导致的任何指示或其他数据遭不当拦截。
18.2 在有关人士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失责的情况下,阁下同意对有关人士因以下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支出、法律责任、申索和要求作出弥偿,致使有关人士各人免受任何损害:
(a) 有关人士根据本客户协议合法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或
(b) 阁下没有履行本客户协议的任何义务责任。
18.3 间接性损害
尽管本客户协议有任何规定,吾等于任何情况下不会就任何陈述,违反任何隐含条款或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或本客户协议所订明的条款下的任何责任所导致的任何类型或性质的任何附带、从属、间接、特殊或惩罚性损害赔偿或任何收益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机遇损失或商誉损失(统称「间接性损害」)向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不论该等责任是否以合同、侵权还是其他基准主张,亦不论是否可预见,即使吾等已获通知或已知悉可能发生该等间接性损害。
18.4 权属验证
吾等并无义务审查或验证任何交易的任何资产的权属或拥有权的有效性,亦不就有关权属或权属的任何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18.5 税款
所有应纳税款的缴纳以及预扣税项的豁免申请应由阁下负责。若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负有义务,吾等可从任何付款中扣除或预扣所有形式的税款(不论何时何地所征收的税务)。在进行纳税报账或纳税扣除或预扣时,吾等可以估计相关的金额。此等估计金额比最终确定的应纳税额多出的部分会尽快发还给阁下。
18.6 对吾等的弥偿
阁下在吾等提出要求时须立即就吾等因下列情况引致之任何及所有性质的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税负、损害、成本、费用及支出(包括弥偿所有法律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责任向吾等作出弥偿:
(a) 阁下未能或延迟履行就本客户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向阁下提供的任何保证金融资的义务(如有),包括强制执行及保护吾等与本客户协议相关的权利及TBHK为追收债务或账户结欠,行使TBHK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关闭账户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b) 吾等按本客户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或行使与本客户协议相关的权利或酌情权;及
(c) 因任何交易所及/或结算所与TBHK进行的任何交易而向TBHK收取的任何罚款。
18.7 对吾等的弥偿
在不违反本客户协议任何规定的原则下,当阁下被提出要求时,应立即就(a)任何投资或交易;(b)吾等根据本客户协议的任何行为或疏漏;(c)阁下提供的任何数据;(d)阁下违反本客户协议下之任何义务,包括吾等向阁下追收应到期欠款或任何账户的未付差额及强制执行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之权利的合理支出及任何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因任何交易征收的任何罚款;(e)涉及任何政府机构、市场、交易所、结算机构或其他自律管理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就任何帐户或交易进行的任何调查、诉讼或法律程序;或(f)关闭任何账户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或所有吾等及各自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和代理人(统称「获弥偿人士」)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税负、损害、成本、费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向获弥偿人士作出弥偿。
18.8 指示的弥偿
在不违反本客户协议任何规定的原则下,阁下应在要求下立即及时就(a)吾等接受或按任何指示行事;(b)任何该等指示的撤销或变更;或(c)通过传真及/或其他电子方式(不论该等指示是由阁下还是阁下的获授权人士及/或由阁下授权作出)发送该等指示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吾等遭受或产生的所有索赔、请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税负、损害、成本、费用和开支(包括所有吾等支付的法律费用)及任何其他责任作出弥偿及令吾等获得弥偿以及使吾等免受损害。
18.9 传真及其他电子提交形式的弥偿
不论上述条款已有任何其他一般性规定,鉴于吾等同意接受阁下根据上述第6条之规定形式向吾等发出指示及/或通过传真及/或吾等不时允许的其他电子方式及/或其他任何与账户之操作相关的文件/指示,阁下同意在吾等提出要求时就吾等因接受该等指示及/或其他任何文件/指示中存在的任何错误或疏漏,或该等指示及/或其他文件/指示未经阁下正式授权而发出所引致的任何索赔、请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罚款、税负、损害、成本、费用和开支(包括所有吾等支付的法律费用)及任何其他责任立即作出弥偿。每项弥偿(即上述第18.6条, 18.7条及18.8条所述之弥偿)应当构成吾等与阁下之间所达成或即将达成之任何协议(包括本客户协议)之独立及个别的弥偿。
19 保证及承诺
19.1 阁下特此向TBHK作出以下持续的承诺、声明和保证:
(a) 阁下或代阁下向TBHK就开立任何有关账户而发给TBHK的开户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中的数据全属真实、全面和完整的,在收到阁下任何更改数据的书面通知前,TBHK有权依赖该等资料;
(b) 阁下有权和能力订立和签立本客户协议,并且除阁下外没有任何人在有关账户拥有任何权益,除非已向TBHK根据第 22.1 条作出披露;
(c) 根据第 22.1 条作出披露并获得TBHK的同意除外;
i. 阁下以主事人身份签立本客户协议,并且阁下本身独立进行交易而不是作为任何其他人的代名人或受托人而进行交易,而且不存在阁下以外的任何人在根据本客户协议作出的任何有关交易中拥有或将拥有任何权益的安排;及
ii. 阁下为有关账户的最终受益人及为最初负责发出有关交易的指示的人士。
(d) 本客户协议及其履行及所载的义务不会及将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规、违反公司章程条文或附例(如阁下是法团)、或构成为阁下受其约束的协议或安排所指的违反或失责事宜;
(e) 受制于任何联属公司之抵押品权益及已向TBHK提供的数据,一切由阁下提供用作出售或贷入账户之财产(包括不限于证券)均已缴足价款,且具有效及妥当的业权,阁下并拥有此等财产之法定及实益业权,阁下亦承诺在未得TBHK的事先同意前,不会抵押、质押或就该等财产允许存有任何抵押或质押或认购权;
(f) 阁下已收到、阅读和理解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及其拥有足够经验,能评定根据本客户协议进行的有关交易是否合适;
(g) 如果阁下或他们其中之一是法团(就该人而言):
i. 其为根据其注册成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正式组建和合法存续的公司,并为在所有其他进行业务国家合法存续的公司;
ii. 本客户协议经由阁下的有关公司行动有效地批准,并在签署和交付时将按本客户协议的条款构成阁下的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iii. 交付给TBHK的阁下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或注册证明书、章程、规程或组织大纲和组织细则或构成或规定其组成的其他文件以及董事会决议的各自之经核证真实副本,均是真实和准确的并仍然有效;及
iv. 并未曾采取,或目前没有采取任何步骤,以就阁下的资产委任接管人和∕或管理人或清盘人或对阁下进行清盘;
(h) 如果阁下或其中之一是个人,阁下在法律上能够有效地签订和履行本客户协议,并且精神健全及有法律资格,而并非破产人士;
(i) 如果阁下是合伙商号并以一个商号的名义经营业务,本客户协议就目的而言应继续有效并有约束力,即使因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因当其时经营业务或组成商号的任何合伙人去世、精神错乱或破产或退休或其他原因使合伙商号或商号的结构发生任何变化亦然;
(j) 任何获授权人士以及任何代表阁下达成交易的人士是经过正式授权,以阁下的名义行事的;
(k) 阁下就签署本客户协议、在任何交易所进行任何交易以及履行其在本客户协议项下的义务可能需要的所有必要同意或授权均已获得并完全有效;及
(l) 阁下作为实益拥有人拥有阁下交付给TBHK(出于任何目的)的所有抵押品和其他资产的无限制产权,指示TBHK根据本客户协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TBHK 没有义务检查或核实任何此类抵押品和资产的所有权,TBHK不对此类所有权的任何缺陷负责。
19.2 阁下承诺,在本客户协议和∕或开户申请书中提供的数据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时立即通知TBHK,阁下尤其同意当阁下之联络数据(包括地址和电话号码)有变更时,阁下须实时通知TBHK有关变更。倘TBHK在七(7)日内仍未能以阁下提供之最新联络资料与阁下联络以行使或履行根据本客户协议之权利或义务,阁下同意此事构成证明阁下严重违反本客户协议条款之充分证据,并成为一项失责事件(见第12.1(F)条)。
19.3 TBHK将把下列各项的实质性变更通知阁下:(a)其业务名称和地址;(b)其在证监会的注册状况及其CE编号;(c)其提供的服务性质的描述;(d)应付给TBHK之报酬的描述和支付基准;或(e)保证金或沽空服务。
19.4 阁下同意就以下情况承担全部风险及责任:
(a) 阁下的账户的监控与使用,包括下述第 19.5 条规定的任何事件;
(b) 使用及保管任何数据,包括阁下之密码、用户标识符、投资组合数据、交易活动、帐户结余以及任何其他在阁下之个人计算机中既有的数据或指示;
(c) 提供及维持所需以存取及使用吾等服务之通讯设备(包括个人计算机及调制解调器)及电话或替代服务,以及所有因阁下使用该等之网络而产生的所有通讯服务费用及收费;及
(d) 因任何政府禁制、交易所规则、证券或其他投资暂停交易、战争、罢工、设备、软件或通讯线路故障或失灵、未经授权的存取、失窃、以及在吾等合理控制范围外的其他事件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19.5 倘若阁下发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阁下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吾等:
(a) 密码、用户标识符及/或账号有任何遗失、被盗取或被冒用;
(b) 阁下未能收到吾等发出表示已接获及/或执行指示的通知;
(c) 阁下未能收到任何交易的正确书面确认通知;
(d) 阁下收到任何交易确认而有关指示或交易并未获阁下授权或不是由阁下发出;或
(e) 阁下账户结余、证券及/或其他投资产品的持仓或交易历史的数据有误。
在吾等实际收到阁下的指示前,吾等不应被视为已经收到阁下发出的任何指示。
19.6 除非阁下事先已向吾等发出书面披露,阁下并不是任何交易所、商会、结算所、银行或信托公司的职员或雇员、或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任何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的联系人、或介绍经纪人、或任何证券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职员、合伙人、董事或雇员。
19.7 作为当事人/责任人,
(a) 除非阁下事先已向吾等发出书面披露,阁下将作为当事人进行交易,而不是以受托人、代理人或代表其他任何人士身份进行交易,所有交易均以阁下为受益人,其他人士均对任何交易没有任何利益,且对于阁下帐户中的每项交易,阁下是最终负责发起「指示」的人,并应当由阁下来享受相关交易的商业或经济利益及/或承担相关的商业或经济风险(除非阁下已通过书面通知形式向吾等披露了其他有关人士的资料则除外);
(b) (i)若阁下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所有已执行的交易均是合法的,并且用于这些交易的所有资金及资产都是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的;(ii)若阁下是代表一个或多个客户行事(且并未向吾等披露),阁下已经根据适用阁下的法律针对每个客户进行及完成内部的“认识你的客户”及反洗钱程序,并同意持续遵守这些程序;及
(c) 除非阁下事先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吾等,指定代表阁下操作帐户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与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否则阁下在任何时间将以自己的名义来操作阁下的账户,为免生疑问,包括发出指令。
19.8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和《共同汇报标准》政策
阁下同意遵守本客户协议第三部分附表F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和《共同汇报标准》政策中关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和《共同汇报标准》要求及理解违反该等政策而招致的后果。
20 不可抗力
在任何情况下,吾等对其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事件导致吾等未能或迟延履行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之义务,导致阁下直接或间接遭受或招致任何损失,概不对阁下承担责任,前述的该等事件包括:(a)出现或订定任何形式的外汇管制,法定、政府性或规管性限制或要求;(b)受任何交易所(或其任何分部)的关闭或作出规定;(c)暂停任何投资或相关资产的交易;(d)任何交易所、结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未能履行其义务;(e)获委任担任吾等的委托人或代理人发生无力偿还事件;(f)发生火灾、洪水或任何灾害;(g)出现影响第三方的任何工业争议,并且经合理努力无法找到可替代的另一个第三方;及(h)出现任何第三方通讯、计算机服务或系统发生任何崩溃、故障或失灵。
21 向阁下提供信息
21.1 TBHK可透过打印本、谈话、电子媒介、其网站或其他方式(不论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阁下提供金融市场的数据、报价、新闻、研究或其他信息,包括图形图像 (统称“有关信息”)。阁下确认有关信息的产权属于TBHK及其信息提供者或其特许人(统称“信息提供者”),并且受适用的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在阁下同意不会进行任何可能侵犯信息提供者的权利的前提下,阁下容许使用有关信息。
21.2 阁下确认信息提供者并无就有关信息作出任何类别的任何声明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可商售性保证或适合某一特定用途保证) 以及不会确保有关信息的及时性、次序、准确性、足够或全面性,尤其由于市场波动或传送数据之可能延误有关信息中投资产品的市场报价未必具有实时性。虽然TBHK相信该等数据为可靠,但TBHK并未就此作出独立核证所提供有关信息之准确性和全面性。阁下不应认为TBHK对该些数据作出任何推荐或认可。
21.3 阁下确认和同意有关信息的提供是仅为参阅之用,不应该用以作出商业或投资以及其他类别的决定之根据。信息提供者不会就任何人士依赖该等有关信息行事或不行事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或承担任何责任。
21.4 倘若TBHK拟向阁下提供衍生产品(包括期权)的服务,TBHK应按要求向阁下提供产品规格及任何涵盖该等产品的招股章程或其他销售文件,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全面解释保证金程序及在无须阁下同意的情况下平仓的场景。
22 阁下资料之披露
22.1 根据本客户协议条文,TBHK须为帐户内的资料保密。阁下确认根据法律,有关市场和交易所规则和监管之条文下,在联交所、证监会、任何政府部门、任何监管机构及/或任何香港其他的监管机构(统称“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下,TBHK需透露有关帐户中交易的详情、阁下姓名或名称、受益人身份和关于阁下的其他数据,阁下同意及时提供及按TBHK要求下提供该等资料予TBHK以符合有关要求。
22.2 在没有限制任何于第22.1条披露的前提下,阁下兹不可撤销地授权TBHK,在有关监管机构要求以协助其调查或查询或司法管辖权之法院要求或为公众利益或为TBHK或阁下的利益或阁下作出明示或暗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在无须通知阁下及获其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披露有关帐户数据、报告、记录或属于有关帐户的文件和其他合适资料,且TBHK可适当地制造一份有关阁下和阁下帐户的计算机记录或其他文件。
22.3 阁下亦同意TBHK可于本客户协议继续有效时或终止后,在毋须通知阁下的情况下,披露任何有关阁下和有关帐户的资料给予任何其联属公司或任何根据本客户协议赋予TBHK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承让人。
22.4 阁下须应有关监管机构之要求,向其提供阁下及以下人士有关其身份、地址及联络详情(“身份详情”)、税务数据或其他关于阁下之数据:(i)就有关交易而言,最初负责发出该等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实体;及(ii)将会从该等交易取得商业或经济利益及/或承担其商业或经济风险的人士或实体,以协助TBHK遵守适用的法律及规则。阁下并且授权TBHK将上述数据(包括任何个人或实体,如适用)向香港监管机构透露,而无须征询阁下的同意或通知阁下。
22.5 在没有损害第22.4条的前提下,若果阁下执行阁下客户之交易,不论是全权委托或不是全权委托,不论作为代理人或以主事人身份与阁下的任何客户进行交易,阁下同意在有关交易被任何香港监管机构查询时,如下条款将会适用:
(a) 根据以下条款,在TBHK要求下,(其要求必须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联络细节)阁下必须立即通知有关监管机构阁下或(阁下所知悉的)账户最终受益人的身分详情。阁下必须通知有关监管机构有关任何最初负责发出交易指示的第三者(若果与阁下/最终受益人不同)的身分详情;
(b) 如阁下进行的交易属于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账户或全权委托信托,阁下必须:
i. 立即按TBHK要求通知有关监管机构有关该计划、委托账户或信托的执行人的身份详情;或
ii. 当该计划、委托账户或信托投资的酌情权已被否决时尽快通知TBHK。如阁下的投资酌情权被否决,阁下必须按TBHK要求通知有关监管机构该执行人的身分详情。
(c) 如阁下是一个集体投资计划、全权委托账户或全权委托信托,及就某项交易,阁下或阁下之主管或职员的酌情权被否决时,阁下必须立即代表该等计划的受益人通知TBHK有关投资酌情权被否决的日期。如阁下的投资酌情权已被否决,阁下必须立即按TBHK要求通知有关机构负责交易执行人的身分详情;
(d) 如阁下注意到阁下相关客户实为某些实际客户的中介人,而阁下对这些实际客户的身分详情确不认识,阁下须确定:
i. 阁下与其相关客户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容许阁下透过要求或促使其相关客户提供,以获得根据第 22.5(a)、(b)及/或(c)条所概述的资料;和
ii. 阁下必须按TBHK要求就有关交易,立即要求其相关客户提供根据第 22.5(a)、(b)及/或(c)条概述的资料。从其相关客户收到或促使其提供这些数据后,阁下应尽速将数据提供给相关监管机构。
22.6 阁下特此同意TBHK毋须就其根据本第22条披露所引发的后果负上任何责任。
22.7 阁下理解,阁下就开设或维持任何有关账户或就TBHK或任何其联属公司向阁下提供服务,已向TBHK或任何其联属公司提供或可能不时提供个人资料(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所界定之涵义)(“个人资料”)。阁下承认,除非阁下选择提供个人资料予TBHK或任何其联属公司,否则阁下无须提供。但是,如果阁下不提供任何个人资料,TBHK可能无法为阁下开设或维持有关账户及∕或向阁下提供任何服务。
22.8 阁下确认已细阅TBHK私隐政策,并同意其中所有条款。
22.9 即使本客户协议终止,第 22 条的条文继续有效。
23 货币兑换
23.1 如果TBHK代阁下进行的有关交易涉及货币间的兑换,阁下同意:
(a) 因汇率的波动而产生的任何损益全归阁下账户并由阁下承担当中风险,且吾等可参照相关银行当时采用的汇率相应地拨入或从账户中扣除(视情况而定);及
(b) TBHK可全权决定以任何时间及任何形式兑换货币,以实施其在本客户协议下应采取之任何行动或步骤;及
(c) 当阁下进行之任何交易的交收货币并非阁下账户中所持货币,任何因汇率波动而带来之利润或损失,将完全计算入账户中并由阁下承担全部风险。阁下亦须就外汇兑换可能产生的所有开支与费用负责。
23.2 TBHK保留随时拒绝接受客户有关货币兑换的任何指示的绝对权利和酌情权。
24 修订
24.1 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TBHK可透过按第28条规定通知阁下而不时修订或补充 (不论是通过在本客户协议加上附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如果阁下不接受该等修订或补充,阁下可在按第28条收到或被视为收到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TBHK,从而终止本客户协议。如果在该时限内阁下没有终止本客户协议,或如果阁下在收到或被视为收到该修订或补充的通知后继续操作有关账户,阁下应当作已接受经修订或补充后的本客户协议所约束。
24.2 除第24.1条所述外,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得予以修订或补充,除非获得TBHK的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同意书。
25 联名客户
25.1 当阁下包括多于一位人士时:
(a) 各人之法律责任和义务均是共同及各别的,述及阁下之处,依内文要求,必须理解为指称阁下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言;
(b) TBHK有权但无义务按照阁下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请求行事;
(c) TBHK向任何其中一位客户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可全面及充分解除TBHK根据本客户协议须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义务;
(d) TBHK有权个别地与阁下的任何一位处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责任,但不会影响其他任何一位的法律责任。
尽管上述(b)段或任何一位客户与TBHK达成的任何约定,TBHK保留要求客户的所有人士以书面或其他TBHK决定的方式提出指示或请求的权利,否则TBHK可以不接纳或执行该等指示。
25.2 倘若阁下包括多于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会令本客户协议自动终止,除非根据本客户协议的其他条文终止,但此等人士之死亡会构成失责事件(见第12.1(b)条)。
25.3 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丧失行为能力/无力偿还
(a) 阁下保证会就任何一位联名账户持有人的身故,实时向吾等作书面通知。在联名账户持有人当中有人身故的情况下,吾等可根据吾等的酌情决定权决定吾等认为必须、恰当或适宜作出的步骤、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保留任何账户之任何部分及限制任何帐户之交易,以保护吾等在现行或以后的法律下,在任何税项、法律责任、罚则或损失方面之权益。
(b) 当一位或多位联名账户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丧失行为能力、或发生无力偿债事件, 所有在联名帐户中的指示及交易或服务(视情况而定)均受有关部门的任何索赔或反对所限制,且不应影响吾等因任何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抵销、索赔、反申索或其他原因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得影响吾等针对除生存者、遗嘱执行者、遗产管理者提出的任何申索,根据吾等绝对酌情权认为可适当采取的任何措施或法律程序。
(c) 在不违反上述(b)项规定之前提下,当任何联名账户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丧失行为能力、或发生无力偿债事件,吾等将会将所有账户中持有的贷方余额以及吾等在任何交易及服务下应向联名账户持有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及资产交予联名账户持有人的生存者(若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全部身故,则应当交予最后生存的联名账户持有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而吾等就以上所述完成的任何支付应当被视为已完全地、绝对地解除吾等针对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的负值(包括已身故的联名账户持有人及其继承人),前提是吾等会要求提供身故证明文件及/或身故者遗产的相关法律受让文件。
(d) 吾等在本客户协议下的抵销权可以针对任何一位或多位联名账户持有人行使,吾等可以将应支付予联名账户持有人的金额、财产或收益用于抵销任何一位或多位联名账户持有人所欠的任何负值。
25.4 阁下同意因联名账户持有人当中有人身故或因动用身故者在该账户中的任何权益之财产所引致之税收或其他开支,由任何账户缴付或向在生者之利益及身故者财产之利益征取。
26 合伙企业
26.1 责任及义务
若阁下为合伙企业,则根据本客户协议:
(a) 合伙企业的每位合伙人的责任及义务应当是共同及各别的;
(b) 凡提述阁下均须视文意所需理解为合伙企业的任何一位或每一位合伙人;
(c) 对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开设的账户,吾等可接受任何一位或多位合伙人发出的指示,只要该指示符合委托书的要求(但是,吾等保留绝对酌情权要求所有合伙人提供书面指示的权利);
(d) 吾等向任何一位合伙人交付款项或投资,应当有效及完全地解除吾等对合伙企业每位合伙人的义务,不论有关交付是在该合伙人停止其合伙企业合伙人身份之前还是之后完成;
(e) 向一位合伙人寄送结单(包括日结单及月结单(如27.1条所定义))、确认书、收据、通知及信件应当被视为是对该账户的所有合伙人发出通知;
(f) 吾等有权与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单独处理任何事宜,包括在不影响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下,在任何范围内解除责任;及
(g) 不再是合伙企业中之任何合伙人(不论是因身故、退休、辞职、替换、增员、破产,还是其他原因)仍将就累算到该等人士终止为合伙人之日(包括终止当日)阁下对吾等的全部法律责任及义务负有承担责任。
26.2 合伙企业的变更
若阁下是合伙企业,即使合伙企业的章程、名称或成员的构成因合伙人身故、破产、退休、丧失行为能力、接纳新合伙人而产生任何变化,或发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或影响其在本客户协议下之义务的任何其他事件,本客户协议将继续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27 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和月结单
27.1 一般规定
(a) 吾等会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第二个营业日终结前,向阁下发送总结当日根据指示完成的所有交易活动的帐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或关于可获取此等总结的通知。
(b) 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要求下,吾等将会在该按月会计期终结后第七个营业日终结前,针对每个账户,将一份总结有关账户自上一份月结单日期后所进行的所有交易的月结单或关于可获取此等结单的一份通知发送予阁下。除了此等月结单以外,吾等还会根据阁下的要求或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向阁下发出其他账户结单。
(c) 阁下有责任于收到与阁下交易及帐户有关的所有通知书、确认书、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收据及月结单 时立即审查有关内容。任何通知书、确认书、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收据或月结单中包含的所有交易与其他数据将对阁下具约束力,除非阁下在收到或被视为收到(以较早者为准)前述文件之后四十八(48)小时内以书面、电邮或传真方式向吾等发出反对通知。吾等保留决定阁下对相关交易或数据所作出的反对之有效性的绝对权利。
(d) 除非适用法律及法规有相反规定,阁下同意吾等以电子形式制作所有的通知书、确认书、账户和成交单据的综合结单、收据或月结单,并进一步同意以吾等不时确定的电子方式接收这些文件。
(e) 如果有关月份内帐户中没有交易或收入或支出项目,且有关帐户没有存有或未偿余额或持有证券,TBHK或不会向阁下提供有关月结单。
28 通知
28.1 如果TBHK需要向阁下发出或提出任何报告、确认书、通知、任何要求或请求,或因其他原因就本客户协议需与阁下联络,通知(包括对保证金或抵押品的请求)可由专人交付,通过邮寄、电传、传真、电子媒介或电话发出,在每种情况下均发往开户申请书所述的或不时书面通知TBHK的地址或电传、传真、电邮地址或电话号码。
28.2 阁下交付给TBHK的通知可由专人交付,或通过邮寄、电传、传真、电话或其他TBHK接受的方式发出,在每种情况下均须发往本客户协议所述的或TBHK不时通知的地址、电传、传真或电话号码或其他TBHK公布的目的地。
28.3 一切通知和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通过电传、传真或电话或透过电子媒介交付,须在传送时视为作出,或如通过邮递方式传送,寄出日期后两天须视为已作出 (以先发生者为准);唯发送给TBHK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只有在TBHK收到时才生效。
29 终止
29.1 中止服务
(a) 在下述情况下,吾等可无须事先通知阁下或取得阁下同意的情况下,暂停服务或暂停阁下对服务任何部分的使用权:
i. 吾等根据绝对酌情权选择临时或永久停止服务;
ii. 阁下违反本客户协议下的任何规定;
iii. 阁下的账户在一段时间(由吾等根据绝对酌情权确定)内没有记录任何交易活动及/或持有任何资产;
iv. 阁下的账户在一段较长的时间(由吾等根据绝对的情权确定)内一直都是闲置账户或不活动账户;或
v. 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吾等暂停提供任何服务。
(b) 在阁下向吾等提出申请后,吾等将根据吾等不时确定的条款及阁下提供的相关数据,或会启动服务及/或阁下的账户。
29.2 终止账户
(a) 吾等可以按以下情况终止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
i. 若阁下违反或没有遵守本客户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阁下的账户在一段较长的时间(由吾等根据绝对酌情权确定)一直都是闲置账户或不活动账户,吾等可在无须事先通知阁下或取得阁下同意的情况下立即终止;
ii. 提前不少于一(1)个工作日向阁下发出书面通知;
iii. 在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要求下,吾等无须事先通知阁下或取得阁下同意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及关闭阁下在吾等开设的账户;
29.3 任何在终止服务或本客户协议或帐户关闭前订立的交易或任何一方在终止前已经产生的任何权利、权力、债务、责任及义务,均不应因该等终止而受影响或妨碍。
29.4 终止的后果
本客户协议一经终止,
(a) 阁下必须立即清偿阁下在本客户协议下应付的到期或亏欠吾等的所有款项;
(b) 阁下必须在终止日起计七(7)个工作日内提取账户中的全部现金、证券或其他投资结余,否则,吾等可以代阁下在市场上或按照吾等认为合理的方式、时间及价格出售、处置或平仓(视情况而定)阁下的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而无须对任何损失或后果负担任何责任,并将代表凈销售收益及阁下账户中的贷方余额(港币或吾等根据绝对酌情权确定的其他货币)的支票或汇款寄送至阁下最后为吾等所知的地址,一切风险由阁下承担。为免生疑问,特此注明,吾等对于因此等兑换产生的任何收费、成本、开支或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且吾等有权在寄送支票或汇款之前进行相应扣除;
(c) 吾等可以出售、变现、赎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投资,用以抵偿阁下对吾等负有的全部债务,此等出售应当适用以下第29.5条的规定;及
(d) 吾等将不再有义务执行阁下的任何指示。
29.5 收益及权属文件
根据本第29条规定完成的出售、变现、赎回、清算或其他处置所产生的任何净现金收益,在扣除阁下对吾等负有的所有欠款及债务后(不论是实际的还是潜在的,是当前的还是未来的,或是其他),应当按照后述方式处理:(a)若阁下的账户没有关闭,拨入至阁下的任何账户;或(b)向阁下归还。没有变现或处置的所有投资连同吾等持有的所有相关权属文件将递送予阁下,并由阁下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及费用。
30 证券/其他投资的保管
30.1 充当托管人
除非另有明确限定,阁下指定吾等担任阁下的托管人,替阁下保管证券或抵押品。阁下同意,在没有吾等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阁下不得质押、押记、出售、授予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构成任何账户之部分的证券或抵押品。
30.2 托管方式
吾等可以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权,将吾等为阁下账户持有的任何证券及其他投资按以下方式进行托管:
(a) 以阁下的名义或吾等有联系实体的名义进行注册,或根据阁下的证券所属的司法管辖区的适应法律进行注册;或
(b) 存放于独立账户(而该账户是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并由该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为持有该中介人的客户证券目的而开立及维持的)做稳妥保管且按以下规定托管:(i)若在香港境内保管的证券,由认可财务机构、核准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进行托管;(ii)若在香港境外保管的证券,由经可持有此等证券的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允许的正式授权机构托管(不论此等证券是否与那些保管在香港的证券为有相同水平的保护)。
阁下须单独承担吾等代阁下账户持有的任何证券或其他投资引致的风险,吾等概无责任替阁下就各类风险购买保险。吾等亦无须承担涉及聘用其他人士或保管商所引致之损失、费用、损害、利息和支出,包括不限于因聘用一方的欺骗或疏忽所引致的损失。
30.3 股息
(a) 当吾等收到任何因阁下账户持有的证券或其他投资所产生的股息或其他分派或收益时,吾等会将之拨入阁下之账户中。倘阁下的证券或投资构成吾等为其他客户持有较大量相同证券或投资之一部分,阁下将有权按比例享有股息、分派或其他收益。
(b) 关于吾等根据第30条规定为保管目的持有的非以阁下的名义注册的证券或其他投资,吾等应当自行,或者促使任何由吾等指定的有联系实体、机构、托管人或中介人:
i. 倘若阁下事前没有发出相反的书面指示,则在收取此等证券或其他投资产生的所有股息、分派或其他收益后拨入阁下之账户中,或按照与阁下的协议向阁下支付。倘相关证券或其他投资构成吾等客户持有较大量相同证券或其他投资之一部分,阁下有权按比例收到相同份额的股息、分派或其他收益。若分派的股票并非整数,则小数部分未必能转换为等值的金钱贷入阁下账户;及
ii. 阁下须给予充分时间执行阁下任何指示,以使吾等能够就行使相关证券所附有的投票权或其他权利作出必要安排。倘因行使这些权利须要支付有关费用,吾等及吾等的任何有联系实体、机构、托管人或中介人均无义务执行任何指示,除非及直至吾等收到所有必要款项。
(c) 吾等有权向阁下收取就代阁下持有证券或其他投资分派利息或其他收益而产生的合理行政费用。
(d) 倘代阁下持有证券或其他投资的其他人士未能作出分配,吾等不须为此负上任何责任。
30.4 交付非相同客户的证券、投资及抵押品
就第30条而言,吾等或吾等的任何有联系实体、机构、托管人或中介人无义务向阁下交付从或为阁下收取的相同的证券、投资以及抵押品,吾等可以向阁下交付相同数量、种类和特征的证券、投资以及抵押品。
30.5 证券、投资及抵押品的处置
阁下同意吾等可以处置或让吾等的有联系实体处置任何证券、投资及/或抵押品,用于偿还阁下或以阁下名义欠吾等、吾等的有联系实体或第三方的任何款项,或用于本客户协议允许的其他目的。
30.6 证券、投资及抵押品的处置限制
吾等将会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阁下的证券、投资或抵押品不会因任何目的被储存、转让、出借、质押、再质押或进行其他处置,除非是第30条所允许的,或符合阁下的指示、阁下的“证券常设授权”或适用法律及法规之规定。
30.7 吾等的酌情决定权
若没有相反指示,吾等获授权根据绝对酌情权,在阁下负担相关费用之条件下,执行以下各项:
(a) 要求支付并收取有关任何证券或投资的全部利息与其他款项或分派(不论其性质是资金还是收入);
(b) 在收到到期应付的款项后,或者当证券或其他投资提前被赎回时,放弃阁下的证券或其他投资;
(c) 倘若有关阁下的任何证券或其他投资的文件之临时版本已经发出,用以交换最终版本;及
(d) 以拥有人身份代表阁下完成及递交与证券或其他投资相关的任何权属证明书,用于获取阁下的证券或其他投资产生的收入或便利它们的出售。
30.8 投票权及其他权利
(a) 若吾等收到通知,代阁下持有的任何证券或其他投资(视情况而定)附带任何将可行使的投票及/或其他权利或特权(包括但不限于换股、认购权及任何因收购、其他要约或股本重组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特权),吾等会在合理情况下尽快通知阁下。若阁下在十四(14)个工作日内(或视情况按指定的或适当的较短期间)明确地以口头(须得到吾等的同意)或书面形式通知吾等,阁下欲行使这些权利及/或特权,且阁下的账户中有足额的可动用资金,吾等将会在合理可接受的情况下替阁下行使这些权利及/或特权。否则,吾等将不会行使这些权利及/或特权。倘若吾等收到通知,代阁下持有的证券或其他投资附有认购权,即使没有满意的指示或足额资金,吾等仍可根据绝对酌情权,以吾等认为合适的做法代阁下处置此等权利。
(b) 若吾等收到通知,代阁下持有的证券或其他投资的任何相关公司催缴相关证券(或其他投资)(视情况而定)的未缴价款,吾等会在合理情况下尽快通知阁下。倘若阁下已提供足额资金并预留足够时间于吾等加以处理,吾等将会在合理可接受情况下根据阁下口头(须得到吾等的同意)或书面通知的条款替阁下缴付款项。否则,吾等将不会代阁下采取任何行动,亦不会负上因未能响应催缴通知的责任。倘若吾等须按照法律义务缴纳催缴欠款,阁下承诺在吾等提出要求时立即补偿吾等因此等催缴通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0.9 押记或借出证券或其他投资
在未收到阁下事先书面同意或常设授权的情况下,吾等不得将阁下的任何证券或其他投资用作吾等获得的任何贷款或预付金的抵押,或为任何目的借出或放弃管有阁下的证券或其他投资。
30.10 证券统一储存
阁下同意吾等可以根据绝对酌情权,将阁下存放在吾等或由吾等为阁下账户购买的任何证券或其他投资当作可取代投资并与吾等其他客户持有的同类投资作统一储存,或特别分配至阁下的账户。阁下同意凡已统一储存形式持有的任何特定证券或其他投资产生任何股息、分派或利益,或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蒙受任何损失(包括因证券或其他可交付利益的数量或金额减少而产生的损失),吾等会将此等股息、分派成利益拨入阁下的账户内,或视情况而定,根据阁下的证券或其他投资的比例从阁下的账户中扣出相应金额的损失。
31 一般条款
31.1 本客户协议已经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如果发生任何抵触,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31.2 如第二部份-一般条款的条款与第三部份-各账户及服务所适用之附加条款的条款之间产生任何歧义时,应以后者为准。
31.3 在履行阁下在本客户协议下或与本客户协议有关的义务时,时间在一切方面是关键要素,尤其在指定时限内,向TBHK提供足够的有关抵押品。
31.4 除TBHK获得相反的明示书面指示外,按本客户协议条款的规定,TBHK可将欠阁下的任何款项贷记入有关账户而支付该等任何款项,详情在本客户协议中规定。就一切目的而言,向该账户付款等同向阁下付款。
31.5 阁下就本客户协议应付的一切款项应不包括一切税项、课税或其他性质类似的收费。如果法律规定须从该等款项预扣任何税项、课税或其他性质类似的收费,阁下应付的金额在必要的范围内应予增加,以确保在作出任何预扣后TBHK于到期日收到相等于如无作出任何扣除其本应会收到和保留的净额。
31.6 任何本客户协议条文在任何司法管辖范围由于任何原因被视为无效,只会在该项无效之限下,在该司法管辖范围内失去效力。该条文将会在该司法管辖范围从本客户协议分割出来,因而不会影响本客户协议的其他条文在该司法管辖范围的效力,亦不会影响该条文在其他司法管辖范围的效力。
31.7 阁下特此宣布其已经阅读依其选择语言文本(英文或中文版本)的本客户协议,理解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及同意受该等条款约束。
31.8 阁下特此不可撤销地委任TBHK并赋予其全面的权力及权限,作为阁下的授权人(在法律许可的全面范围内)为阁下及代表阁下执行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并于TBHK认为在履行本客户协议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时,以阁下或TBHK本身的名义签立任何文件或文书。尤其当有关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时,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 就任何有关抵押品签立转让契或担保;
(b) 就任何有关抵押品完善TBHK所有权;
(c) 就任何有关抵押品之下或所产生的到期或变成到期的任何和所有欠款或款项申索作出查询、规定、要求、接收、综合及作出充分的责任解除;
(d) 就任何有关抵押品发出有效的收取及解除及背书任何支票或其他文件或汇票;及
(e) 就为着TBHK考虑到有需要及应当保障根据本客户协议的条款所产生的抵押权益起见,一般而言作出申索或采取任何合法的行动或开始任何法律程序。
32 争议及管辖法律
32.1 本客户协议及其执行应受香港法律的管限,其条文应持续有效,应个别和共同地涵盖阁下可能在TBHK开立或重新开立的所有有关账户,并应对TBHK、TBHK的继任人和受让人 (不论是否通过兼并、合并或其他方式 ) 以及阁下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继任人、遗产代理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发生效力,且对他们有约束力。
32.2 本客户协议或任何客户合约产生的或与本客户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TBHK绝对酌情决定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该等仲裁或法律程序绝对地对客户有约束力。
32.3 按TBHK酌情决定提交仲裁的任何争议应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仲裁。阁下特此明示同意承认任何该等仲裁的裁决为绝对和最终的裁决。
32.4 通过签立和交付本客户协议,阁下特此不可撤销地服从并无条件地接受香港法院非专属性司法管辖权所管辖。如果在香港法院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本客户协议应在一切方面受香港法律的管限并按香港法律解释,但条件始终是,TBHK有权在对阁下或阁下的任何资产拥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法院对阁下提出起诉,阁下特此接受该等法院的非专属性司法管辖权所管辖。
第三部分 – 各账户及服务所适用之附加条款
附表 A – 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
1 本附加条款之适用
1.1 本附加条款之所有条文适用于保证金账户。
1.2 阁下须根据第二部分 – 一般条款及本保证金帐户之附加条款及电子交易服务之附加条款(如适用)及新上市证券之附加条款(如适用)与TBHK开立及维持保证金账户、以及第四部分的风险披露声明。
1.3 除非吾等另有书面同意、任何按照阁下要求而吾等不时提供保证金融资须受制于以下条款和条件。
1.4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此处使用的术语与客户协议中的含义相同。
2 保证金融资
2.1 依据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及任何由TBHK向阁下不时指明的条款及条件,TBHK向阁下的保证金账户为买卖证券提供保证金融资,并受TBHK可全权酌情授予阁下的最高信用额度(“信贷限额”)(不论抵押品的金额)和个别抵押品可融资的比例上限(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其他形式的财务通融)(“保证金比率”)约束。TBHK可不时通知阁下并全权酌情更改您可用的信用额度和保证金比率。尽管已通知阁下的信用额度,TBHK 可酌情决定 (1) 在情况允许/有充分理由向阁下提供超过信用额度的保证金融资,并且阁下同意阁下有责任全额偿还任何TBHK根据本附表提供的保证金融资,或 (2) 在任何时候拒绝向阁下提供保证金融资下的任何款项,即使当时适用的信用额度仍未超过。
2.2 阁下授权TBHK可动用保证金融资,用作阁下购买证券及继续持有证券或支付佣金、利息或与保证金账户运作而引致的费用或其他欠TBHK及联属公司的款项。该融资须于要求下清还,而TBHK有绝对的酌情权更改本第 2 条的有关条款或于任何TBHK觉得适当的时候终止保证金融资。TBHK并无责任向阁下提供财务协助。
2.3 阁下须在TBHK指明的时限及方式提供及维持足够的有关抵押品及提供该等额外的有关抵押品,以遵守TBHK订立的保证金规定。TBHK有权行使其绝对酌情权,厘定所需有关抵押品的数额、种类及形式、交付的方式、计算可允许价值的基准及交付的时限。TBHK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在不须事先通知阁下情况下,不时更改保证金规定。如果阁下未能根据本第 2.5 条提供足够的有关抵押品,这将会构成为失责事件,而TBHK将无须给予阁下事先通知而有权处置有关抵押品。
2.4 提供有关抵押品及支付保证金存款的时间为关键要素,如TBHK提出要求有关抵押品或保证金时未有指明时限,阁下须在该要求时起计二小时内(或按TBHK规定更早时限)遵守该要求。阁下亦同意于TBHK要求时立即悉数偿还因保证金融资欠下债项。所有就保证金的首笔及之后付款,一律应为实时可动用资金,且TBHK有绝对酌情权规定货币种类及金额。
2.5 纵然第 2.3 条及第 2.4 条已有规定,当TBHK单方面认为按照第 2.3 条要求阁下提供额外有关抵押品实际上并不可行,TBHK应被视作已经按照TBHK决定的方式及/金额提出追收有关抵押品,而该等要求已经到期,阁下须实时支付。上文的实务上不可行的情况,是由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急剧转变或发展涉及预期的变化:
(a) 本地、国家、国际金融体系、财经、经济或政治环境或外汇管制的状况,而此等已经或可能出现的转变或发展已构成或TBHK认为可能构成对香港及/或海外证券、外汇市场的重大或不良波动;或
(b) 此等已经或可能出现的转变或发展已经或可能在性质上严重影响阁下的状况或保证金账户的运作。
2.6 阁下须就保证金融资下所不时结欠款额以TBHK不时厘定之利率及方式支付利息。利息将以保证金融资下所每日结欠款额累计,而累计利息将会每月从保证金账户扣除,并且在TBHK提出付款要求时,阁下须实时支付。
2.7 若阁下在吾等开立的任何现金账户有借方结余且阁下同时持有保证金账户,计算应缴利息时会按照个别账户的借方结余计算,而利息将会记录在个别帐户内。
2.8 阁下须就吾等随时作出的要求清偿所有保证金融资的本金及利息,但此条规定并不会妨碍就保证金融资向吾等提供的任何抵押文件赋予吾等的任何权利、权力及补偿。
2.9 保证金融资欠款可以随时清偿,在具备可动用资金的情况下及在本部条款约束下,已清偿的数额可以再借。
3 抵押品
3.1 阁下以抵押品的实益拥有人身份,谨此以第一固定押记形式,就所有有抵押债务向TBHK抵押抵押品的各种权利、权属、利益及权益。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额外或被替代的抵押品或就该等抵押品或额外的或获替代的抵押品的应累计或在任何时间透过赎回、分红、优先权、选择权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所有股息、已支付或需支付的利息、权利、权益、款项或财产,以作为持续的抵押品,以便偿还有抵押债务。
3.2 即使阁下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清结保证金有关账户或全部或部份付清有抵押债务及即使阁下结束保证金账户及其后再重新开户,押记将仍属一项持续的抵押并仍有效力。
3.3 TBHK有权行使涉及有关抵押品的表决权及其他权利以保障其在有关抵押品的利益。倘若阁下行使其在有关抵押品的权利,会与其在本客户协议的义务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会影响TBHK就有关抵押的利益,阁下不得行使该权利。
3.4 只要仍有未偿还的有抵押债务,TBHK有权在未事先通知或获得阁下同意前,行使其绝对酌情权以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及方式为保障其利益,处置或以其他方法处理有关抵押品(任何部份或全部),用以偿还有抵押债务,尤其当阁下未能依TBHK要求提供有关抵押品时或市场价格发生重大波幅时。在TBHK出售任何抵押品时,TBHK 的职员作出的关于销售权已可行使的声明,将成为任何购买者或在出售下获得任何抵押品所有权的其他人的在此购买中的确定性证据。与 TBHK 或其代名人交易的任何人士均无需对该等交易提出疑虑。如出售有关抵押品后,仍有结欠,阁下须实时向TBHK支付,用以弥补该不足之数。
3.5 阁下须按要求向TBHK实时支付或偿还所有与执行或保障TBHK根据本客户协议享有的任何权力有关的费用(包括追数收费及以足额弥偿为基准的法律费用)及开支。
3.6 在不影响上述的概括性原则下,押记或其所抵押的数额将不会受以下所述任何事物影响:
(a) 就有抵押债务,TBHK或联属公司现时或将来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担保或弥偿;
(b) 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订、更改、宽免或解除(包括押记,除有关的修改、修订、宽免或解除外);
(c) TBHK或联属公司就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记)的强制执行或没有强制执行或免除;
(d) 不论由TBHK或联属公司向阁下或其他人士所给予的时间、宽限、宽免或同意;
(e) 不论由TBHK或联属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没有作出根据本客户协议条款的任何提供有关抵押品或偿还款项的要求;
(f) 阁下的无偿债能力、破产、死亡或精神不健全;
(g) TBHK与任何其他人进行合并、兼并或重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转移TBHK的全部或部份业务、财产或资产;
(h) 在任何时候阁下对TBHK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存在的任何申索、抵销或其他权利;
(i) TBHK与阁下或任何其他人订立的安排或妥协;
(j) 涉及保证金融资账户的有关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包括押记)的任何文件的条文或押记之下或与该等抵押、担保或或弥偿(包括押记)之下或有关的任何一方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及有关的条文的不合法性,无效性或无法执行或缺陷,不论原因是基于越权、不符合有关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未经妥善授权、未经妥善签立或交付或因为任何其他的缘故;
(k) 任何根据涉及破产、无偿债能力或清盘的任何法律可以避免或受其影响的协议、抵押、担保、弥偿、支付或其他交易,或任何阁下依赖任何该等协议、抵押、担保、弥偿、支付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免除、和解或解除,而任何该等免除、和解或解除因此须被视为受到限制;或
(l) 任何由TBHK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遗漏或忘记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实、事宜或事物(如果不是因为本条文)可能在运作上损害或影响阁下在与保证金融资有关的本客户协议条款项下的责任。
4 账户中的证券
4.1 第二部份一般条款的第30.2条不适用于账户中的证券抵押品。吾等可行使绝对酌情权将阁下账户中吾等代阁下持有的任何证券抵押品以下列任何方式处理:
(a) 以阁下的名义或吾等或吾等有联系实体的名义进行登记,或根据阁下的证券所属的司法管辖区的适应法律进行登记;或
(b) 存放于独立账户(而该账户是指定为信托账户或客户账户并由该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为持有该中介人的证券抵押品目的而在香港开立及维持的)作稳妥保管或存放于以该中介人或有联系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名称开立的账户,且按以下规定托管:(i)若在香港境内保管的证券,由认可财务机构、核准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进行托管;(ii)若在香港境外保管的证券,由经可持有此等证券的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允许的正式授权机构托管(不论此等证券是否与那些保管在香港的证券为有相同水平的保护)。
阁下确认阁下须单独承担吾等代阁下账户持有的任何证券引致的风险,吾等概无责任替阁下就各类风险购买保险。吾等亦无须承担阁下涉及聘用其他人士或托管商所引致之损失、费用、利息和损害,包括不限于因聘用一方的欺骗或疏忽所引致的损失。
5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下的常设授权
5.1 在不影响TBHK任何其他的权利或补救方法的原则下,阁下同意给予TBHK常设授权和授权TBHK可以(其包括)下列一种或以上的方式去处理不时代阁下收取或持有的证券抵押品:
(a) 在符合《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的前提下,依据TBHK与第三方订立的证券借贷协议及/或证券回购协议(为免生疑问,包括但不限于,相当于国际证券借贷协会全球证券借贷主协议(“全球证券借贷主协议”)及/或等同或类似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全球回购主协议(“全球回购主协议”)运用客户的任何证券或证券抵押品(为免生疑问,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和票据以及其他类型的固定收益证券);
(b) 将任何阁下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于认可财务机构,作为提供予TBHK的财务通融的抵押品;或
(c) 将任何阁下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于(i)认可结算所;或(ii)另一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解除TBHK在交收上的义务和清偿TBHK在交收上的法律责任的抵押品。
除非阁下于任何时候给予TBHK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事先书面通知撤销有关授权,此项授权由保证金账户的授权开户开始起计 12 个月内有效;但假若保证金账户中的债项仍未解除,则该项撤销将为无效。阁下明白若在本授权书的有效期届满前14日之前,TBHK向吾等发出书面通知,提醒阁下授权书即将届满,而阁下没有在此授权届满前反对此授权续期,本授权书应当作在不需要阁下书面同意下按该授权指明的相同条款及条件续期12个月。TBHK会在在该授权届满日期后的1星期内,将该授权续期的确认书给予阁下。倘若阁下要求撤销有关授权,或TBHK要求续期时,阁下没有将常设授权加以续期时,TBHK保留权利终止本客户协议及保证金帐户的运作,而阁下必须立即清还欠TBHK及联属公司的债务。
“证券抵押品”指在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营办的市场上市或交易的证券抵押品或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证券抵押品且TBHK收取或持有该等证券。
5.2 《证券及期货条例》容许的情况下,阁下同意TBHK有权为其本身的益处保留及无须向阁下交代源自任何TBHK向第三者为任何目的借出或存放阁下的证券所获取的任何收费、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
6 授权书
6.1 为履行根据或依照保证金融资条款施加于客户的义务,或(作为总体目的)为使TBHK能够行使根据或依照保证金融资条款或根据法律赋予本公司的权利和权力,客户以担保方式,特此不可撤销地任命本公司为客户的受托代表人,代表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行事,作出所有行为及事情,并签署、盖章、执行、交付、完善及作出所有契约、文书、文件,行为及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就任何抵押品签立任何转让契;就任何抵押品完善其所有权;就任何抵押品项下或任何抵押品所产生的到期或成为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项或款项索偿,作出查询、规定、要求、接收、和解及充分解除;就任何抵押品发出有效的收据及解除文据,以及背书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据或汇票;及为保存在保证金融资条款项下设立的担保,按其视为适合、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总体地将任何索偿送交法院存档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进行任何诉讼程序。
7 保证金融资的终止
7.1 保证金融资须应TBHK还款要求实时付还,TBHK拥有全权及绝对酌情权变更或终止融资。尤其在出现以下(但不限于)其中一项或多项事件时,融资将会被终止:客户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4条规定给予本公司的授权遭撤回或不再续期;或根据本客户协议书第二部分一般条款及条件第12或29条终止本协议,而就此发出的任何终止通知将被视为终止融资的通知。融资终止时,客户须立即向TBHK清还所有未偿付的债务。
7.2 为免生疑问,偿还结欠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贷款款项一事本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对保证金融资条款的取消或终止。
附表B - 期权服务之附加条款
就应阁下要求TBHK同意按照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向阁下之帐户提供期权交易有关服务(期权交易服务)
的情况下,本附加条款之条文只对该等账户适用。本附表为本客户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TBHK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本附表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此处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应具有与客户协议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工作日 | 相关交易所开市交易的任何日期,除却星期六、星期日、公共假期以及相关交易所宣布为非交易日的任何其他日期 |
到期日 | 合约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该期权合约的最后一天。如果该到期日并非工作日,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该到期日会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价内期权 | 具有正内在价值的期权。如在美国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期权的内在价值最少等于$0.01美元,则该期权便视为价内 |
内在价值 | TBHK所确定的目标股票的价格超过(在认购期权的情况下)或低于(在认沽期权的情况下)行使价的部分 |
行使价 | 期权合约中,在行使该期权时可以购买或出售目标证券的价格 |
保证金 | 作为客户在本附件项下对本公司的义务担保的现金、投资产品及或本公司可接受的其他资产 |
期权金 | 期权合约买方就期权合约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
联交所客户合约 | 具有《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中定义的「客户合约」的含义 |
联交所合约 | 具有《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中定义的「合约」的含义 |
联交所综合账户 | 具有《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中定义的「综合账户」的含义 |
联交所期权合约 | 具有《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中定义的「期权合约」的含义 |
联交所期权系统 | 指期权交易系统(定义见《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及期权结算系统(定义见《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以及联交所或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为交易联交所期权业务而提供的任何其他设施 |
联交所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 | 其含义为《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中定义的“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 |
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 | 指联交所的期权交易规则,并可能不时修订或补充 |
联交所标准合约 | 指《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附表6所载的联交所不时订明的适用于联交所期权合约的标准条款及细则 |
联交所交易的期权业务 | 具有《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中定义的「联交所交易的期权业务」的含义 |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 | 指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SEOCH) |
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抵押品 | 具有联交所结算规则所定义的含义 |
2 法律法规
2.1 所有期权交易均应遵守交易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则,交易所、市场和结算所(如有)的惯例。客户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交易所、市场和结算所可能不时规定的持仓或者行权限制。TBHK或交易所、市场或结算所采取的所有行动对客户均有约束力。
2.2 所有联交所期权交易业务均应按照适用于TBHK的适用法律及法规进行,包括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联交所期权结算所结算规则及香港结算规则。特别是,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联交所期权结算有权对联交所合约的条款进行调整,而TBHK应通知阁下任何影响阁下所属联交所客户合约的调整。阁下同意,TBHK、联交所、联交所期权结期所或香港结算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阁下具有约束力。
2.3 联交所标准合约:阁下同意联交所标准合约中有关期权系列的条款适用于联交所与阁下之间的每份联交所客户合约,并且所有联交所客户合约均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及法规订立、行使、结算及解除。
2.4 交易限制:为有助于维护期权合约市场的公平有序,或者为保护投资者之目的,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政府机构或专业机构,以其酌情权并不时限制特定期权的交易或执行期权合约。
2.5 放弃/行权限制: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TBHK可按其完全酌情权,限制客户放弃或行使期权的权利。特别是:
a) 就任何联交所期权合约而言,阁下不能在期权到期日前行使该期权或放弃该期权,除非阁下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并被TBHK接受;及
b) 就联交所期权合约以外的任何期权合约而言,客户不能放弃该期权,除非阁下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指示并被TBHK接受。
2.6 截止时间:相关交易所、市场和结算所执行交付行权指示的截止时间,该等时间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7 保密:TBHK将对与帐户相关的信息保密,但可根据TBHK的私隐政策声明和/或本协议的其他适用条款向相关方和/或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和任何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提供任何该等信息,以遵守其要求或索取资料的要求。
2.8 限制:TBHK可对客户在任何时候可能拥有的未平仓合约或交割义务设置限制。
3 期权交易
3.1 客户的利益:客户确认,(i)账户仅为客户的账户,且为其自身利益而设,而非为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而设;或(ii)客户已以书面形式向TBHK披露账户为其利益而设之人的姓名;或(iii)倘若阁下已要求TBHK以联交所综合账户的名义操作该帐户进行期权交易,阁下将应要求立即通知TBHK任何最终在联交所客户合约中拥有实益权益人士的身份。
3.2 行权:在不违反TBHK规定的截止时间的前提下及本附表第2.5条 (放弃/行权限制),在任何特定期权合约到期日前的工作日,TBHK将按照执行期权交易的交易所设定的交易时间接受行权指示; 在交易所设定的交易时间内交易的,TBHK可以在当日执行客户的行权指示。
3.3 由于受交易所之客观条件限制,及期权合约或其相关之证券之价格经常出现迅速之变化,报价或买卖将偶尔出现延误。因此,即使TBHK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未能按照任何指定时间所报之价格交易。就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户所发指示中之任何条款而导致之任何损失,TBHK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倘若TBHK在作出合理努力后,仍未能完全执行任何指示,则TBHK有权在未得客户事先确认之情况下,部份履行该指示。无論如何,当作出任何执行命令之指示后,客户必须接受该结果,并受其约束。
3.4 无到期通知:TBHK无义务事先通知客户期权到期日。客户应了解期权执行的交易时间和非交易日,并确保期权能够及时行权。如果客户未在相关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TBHK提供任何行权指示(TBHK无义务通知),客户应放弃并免除TBHK、其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因任何期权合约未被行权而令客户蒙受损失的任何及所有索偿。
3.5 相关证券:TBHK无义务向客户传达与期权涵盖的相关证券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证券相关的任何信息,或与期权相关的任何信息,无论该等信息届时或之后已知或可用。客户须自行负责以适当及适时的方式行使客户的任何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的任何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3.6 自身账户:TBHK及其关联公司可为其自身帐户交易期权以及与该等期权相关的证券。该等交易可每日连续进行,并可在客户账户进行任何期权交易之前、同时或之后进行。在该等交易中,TBHK及其关联公司可进行与(a)客户在账户中可能持有的仓位,或(b)TBHK可能向阁下推荐的交易,或(c)TBHK及其关联公司可为客户实施的交易类似或不同的期权仓位或其相关证券。客户明白此类交易可能会对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7 期权长仓过期:如果客户行使期权长仓合约,客户同意交付期权合约规定的金额(认购期权)或相关证券(认沽期权)。客户的期权长仓可能在到期后变得一文不值。如客户未能在相应的行使截止期限前发出指示,则其每一价内期权长仓将会自动于到期日时行权,前提是客户账户的购买力足够(认购期权)/持有相应目标股票(认沽期权)。因此,如客户不希望行使任何此类价内期权长仓,则客户必须在该未平仓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前自行平仓或以TBHK接受的方式通知TBHK到期不行使该期权合约。同时,TBHK可能会限制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当日开出新的期权长仓,可开立新的期权长仓的时间可能早于相关交易所最后交易时间。
3.8 期权长仓的行使:如果客户在该等期权到期日的特定时间后持有期权长仓,而客户在行权后没有足够的购买力持有目标证券(认购期权)/没有足够的目标股票进行交割(认沽期权),TBHK将行使其酌情权全权决定处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于交易时间结束前强制平仓,自动行权,手动行权或放弃行权。
3.9 行使指定分配通知:本公司应公平分配期权合约的行权指示。
3.10 期权合约下的义务:客户应根据其所参与的每一份期权合约交付相关的证券或金钱,并履行其在该期权合约下的所有义务。客户在任何时候须自行承担因遵守或未遵守该期权合约下的义务所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如客户的期权已被行使,则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包括结算义务)及承担任何由此而生的损失 (如有)。
3.11 保证金账户中的期权:如果客户在保证金账户中沽出期权:
(a) 如果客户沽出的看涨期权被行使会要求交付相关证券,客户应将相关证券保留在保证金账户中直至期权届满,并且不得出售或提取相关证券。如果期权被行使,TBHK 可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将该等证券交付买方;
(b) 如果客户沽出的任何看跌期权被行使会要求支付相关款项,客户应在保证金账户中保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此类款项直至期权届满,并且不得提取或使用此类资金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如果期权被行使,TBHK可使用该等资金购买该等证券,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
4 保证金和担保
4.1 担保:任何账户中持有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应根据第三部分附表 A 保证金账户之附加条款的 3.1 条进行押记。
4.2 保证金:客户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应按照本公司不时提出的要求支付或交付,保证金所要求的金额不应低于或需要超过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金额(特别是关于客户未平仓合约和交割义务的规则),并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保证金,以反映市值的变化及/或管理公司的信贷风险和其他风险。特别是:
(a) 如客户的联交所期权合约是在价内或接近价内或临近到期(将由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权决定),本公司将不定时重新计算所需保证金(预计期权合约被行使或自动行使)而不会另行通知客户,如有需要,将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保证金。及
(b) 如客户的期权(联交所期权合约除外)为价内期权或接近价内期权或临近到期(由TBHK全权酌情决定),TBHK将不时在不进一步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重新计算所需保证金(预期期权将行使或自动行使),并在必要时进一步要求保证金。
4.3 交付权限: 倘若TBHK以保证金方式接受证券,客户须根据要求向TBHK提供TBHK根据适用法律及规例可能要求的授权,授权TBHK直接或透过其他联交所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向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交付该等证券,作为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期权结算所的抵押品,该等抵押品是由客户向TBHK或TBHK自行确定的其他相关人士作出的不时酌情决定;及(仅就期权交易而言),TBHK并无任何进一步授权客户借入或出借客户的证券,或以其他方式部分占有(客户或根据客户指示)任何客户的证券作任何其他用途。
4.4 随时有足够的资产:客户在发出交易期权合约的指示时必须先确保其账户内已有足够的资产,并且客户在整个期权合约期内须一直保持有足够资产,直至该期权合约到期或被行使为止。
4.5 如果由于客户行使看跌期权合约或看涨期权被行使导致客户证券的沽空(即客户账户中没有足够的证券来履行期权合约下的交收义务),客户需要在输入订单时对该订单负责;客户承诺沽空只能在保证金账户中执行,但须遵守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要求及保证金协议的规定。在执行卖空之前,TBHK必须能够代表客户借入指定的证券,以便将证券交付给买方;如果已代表客户借入证券,而借出方随后发出召回通知,则TBHK将尝试代表客户重新借入证券。但是,如果无法重新借入证券或客户的账户不允许沽空,阁下承诺TBHK可以自行决定在不通知阁下的情况下通过在公开市场以市场价格购买股票来弥补阁下的沽空仓位。届时,阁下应承担TBHK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 期权金和佣金
就根据客户指示而生效的所有期权合约而言,客户须在TBHK通知的期限内,向TBHK缴付期权金、佣金或有关交易所、市场或结算所征收的任何其他收费及适用的征费;TBHK可从任何账户扣除该等期权金、佣金、费用及征费。
6 联交所买卖期权的进一步条款及细则
在不损害及本附表B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本第6条适用于本行为客户或为客户的利益而开展联交所期权业务。
6.1 期权主任:主要负责客户期权交易事务的期权主任或期权代表(及其发牌及登记详情及联络资料)的全名为开户流程中列明的人士,或为TBHK可能不时通知客户的其他人士。
6.2 平仓/放弃:客户承认:
(a) 如果TBHK认为行使联交所客户合约项下的期权将导致客户持有相关空仓,而客户未能在该期权到期日前至少2个营业日平仓或开立足够的相关持仓,则TBHK可能要求客户平仓联交所客户合约;及
(b) TBHK可能被要求平仓或放弃联交所客户合约,以遵守联交所规定的持仓限制;及
(c) 倘若TBHK违约,联交所的违约流程可能导致联交所客户合约被平仓或放弃,或被客户与另一期权交易所参与者(定义见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之间的联交所客户合约取代。
6.3 发行人变更:如果期权类别相关证券的发行人的资本结构或组成发生变更或因任何其他特殊情况,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可在其认为必要及可取的情况下对该期权类别的条款及条件作出调整,以确保该期权类别的未平仓合约的所有各方均得到公平对待。所有此类调整均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6.4 替换:应客户的要求,TBHK可同意根据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将其与客户之间的联交所客户合约替换为客户与另一联交所期权交易交易所参与者之间的联交所客户合约。
6.5 交割义务:在客户行使联交所客户合约时,客户应根据联交所标准合约及客户已收到TBHK通知,履行客户在相关合约项下的交割义务。
6.6 主事人:客户确认,虽然所有联交所期权合约均须在联交所执行,但客户应作为联交所客户合约下的主事人签订合同。
6.7 合约详情:TBHK同意应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联交所期权合约的合约详情。
6.8 投资者赔偿基金:如果TBHK未能根据客户协议(包括本附表B)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客户有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提出申索,但须遵守投资者赔偿基金不时发出的条款。
6.9 TBHK的业务:TBHK将通知客户TBHK业务的重大变化,而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TBHK向客户提供的服务。
6.10 期权长仓到期日:客户确认,仅在到期日,如果期权长仓的价内比例等于或高于联交所期权结算所不时规定的百分比,联交所期权系统将自动生成这些未平仓长仓的行权指令。客户可指示TBHK在系统截止前根据联交所期权结算中心的运作结算流程,在系统截止前撤销该等“自动生成的行权指示”。
6.11 持仓报告:如果客户在任何时候向TBHK以外的联交所成员开立一个或多个账户,以进行联交所期权合约有关的交易,而客户的联交所期权合约总数在数量、价值或其他因素方面超过一定水平, 客户应立即向TBHK报告,并向TBHK提供该等数据以及联交所可能要求的其他数据。客户确认并知悉,TBHK有义务按照《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第439条和第440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且客户同意TBHK向联交所发布此类信息。
7 违约
如果客户未能遵守客户的任何义务和/或履行责任,在不影响TBHK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TBHK可:
(a) 拒绝接受阁下就联交所买卖期权业务或其他期权合约发出的进一步指示;
(b) 平仓、放弃或行使部分或全部联交所客户合约或与TBHK的其他期权合约;
(c) 订立联交所期权合约,或进行证券、期货或商品交易,以清偿因阁下的违约而产生的债务或对冲TBHK面临的风险
(d) 订立任何期权合约或投资产品的任何交易,以清偿产生的义务或对冲TBHK因客户未能履行义务而面临的风险;及
(e) 处置部分或全部客户抵押品或资产,并用其收益清偿负债,所有负债清偿后的剩余收益应支付给客户。
8 协议
阁下确认阁下已阅读并同意客户协议(包括本附表 B)的条款,这些条款已以阁下选择的语言向阁下解释。
9 弥偿
在不限制阁下提供的任何其他弥偿原则下,阁下同意弥偿TBHK及其雇员及代理人因阁下违反阁下在客户协议(包括本附表B)项下的任何责任而引致的一切损失及开支,包括向阁下追讨债务及关闭有关账户而合理产生的费用。
10 风险披露声明
客户已阅读并理解TBHK证券向客户提供的载于本客户协议第四部分《关于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额外风险披露》或TBHK以其他方式提供的风险披露。客户充分知晓、认可并完全接受期权交易的相关风险。
附表 C – 新上市证券之附加条款
1 本附加条款之适用
1.1 就阁下要求TBHK代阁下于其账户申请在联交所上市的新上市证券(“申请”)的情况下,本附加条款之条文只对该等账户适用。此附加条款是客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会不时修订。
1.2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此处使用的术语应与客户协议中的含义相同。
2 新上市证券之条款
2.1 阁下授权TBHK填妥可能需要的申请表向发行人(“发行人”)申请认购公开发售(“公开发售”)的证券,TBHK可通过其本身或任何其他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进行申请,并且向TBHK声明和保证在申请表内申请人部份所载述或包含关于阁下的一切声明、保证、确认和承诺均属真实及准确。
2.2 阁下同意受新发行的条款约束,尤其是阁下特此:
(a) 保证及承诺申请乃为阁下利益,阁下或代表阁下递交有关同一次证券发行所作出的唯一申请,而阁下在该次发行并没有作其他申请;
(b) 授权TBHK向联交所声明及保证阁下不会亦不拟作出其他申请,并且不会亦不拟为阁下的利益而作出其他申请;
(c) 承认TBHK作为阁下的代理人为阁下提交申请以申请公开发售证券,除非另有明确通知客户或通过公开发售的发售文件通知,否则TBHK并非发行人之代理人或在有关公开发售担任角色;
(d) 确认,倘若非上市公司除证券买卖外未有从事其他业务而阁下对该公司具法定控制权力,则该公司作出的任何申请应被视为为阁下的利益而作出的;
(e) 确认TBHK作出申请时,会依赖上述保证、承诺和授权;
(f) 确认阁下仅作为主事人申请公开发售证券。如果阁下是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代名人或受托人,TBHK 保留不处理阁下任何申请的权利;
(g) 确认阁下必须确保每份申请符合相关发行人规定的任何最低、最高、面额及/或其他要求(无论是关于发售证券的数量或价格或申请的数量)。任何不完全符合所有此类要求的申请将不会由TBHK处理;及
(h) 承认并同意,任何申请一旦由TBHK作为阁下的代理人提交或处理,该申请可能无法撤回、取消或修改。
2.3 有关TBHK为TBHK本身及/或阁下及/或TBHK之其他客户作出的大额申请,阁下确认和同意:
(a) 该大额申请可能会因与阁下无关的理由而遭到拒绝,而在没有欺诈、严重疏忽或故意违约的情况下,TBHK毋须就该拒绝对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上责任;
(b) 倘若该大额申请因陈述和保证被违反或任何与阁下有关的理由而遭到拒绝,阁下须按一般条款和条件中18.2条赔偿TBHK可能遭受或招致或针对的所有损失、损害、代价、收费、开支(包括全额赔偿的法律费用)、索赔或要求;及
(c) 如果大额申请仅被部分接受,阁下同意TBHK有权按TBHK的绝对酌情权分配与接受申请有关的公开发售证券(“获分配证券”),包括向申请客户平均分配获分配证券,阁下不得就大额申请分配结果向TBHK或TBHK的其他客户或其代名人主张优先权。
2.4 阁下可同时要求TBHK提供贷款作为申请用途(“贷款”),下列规定则适用:
(a) TBHK有权酌情接受或拒绝贷款要求;
(b) TBHK接受贷款要求时,TBHK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确认TBHK与阁下同意的贷款条款(“约定贷款条款”),该等贷款条款应为决定性的,并对阁下具约束力。
(c) TBHK提供贷款之前,阁下应按约定贷款条款内指定的金额和时限向TBHK提供贷款按金,此按金应组成申请款项的一部份。
(d) 除非约定贷款条款中另有指定:
i. 贷款金额应是申请书内所申请证券的总额(包括任何适用收费)扣除阁下依据第 2.4(c)条条款提供的按金款额;及
ii. 阁下无权于约定贷款条款中指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偿还部份或全部贷款。
(e) 适用于贷款的利率会根据约定贷款条款厘定。
(f) TBHK在接获关于申请的任何退款,不论是约定贷款条款指定的还款日期之前或之后,有权自行酌情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用以清还贷款包括任何累计利息或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交还给阁下。
(g) 因应TBHK给与阁下的贷款,阁下将所有由贷款申请而获得的证券以第一固定押记的形式抵押于TBHK,作为对贷款及累计利息全部偿还的持续性保证。在贷款(包括其累计利息)仍未全数偿还前,阁下对上述证券概无管有权。阁下授权TBHK在贷款(包括其累计利息)仍未全数偿还前,得以酌情及不须事前通知阁下处置该等证券以支付阁下要清偿或解除由TBHK所提供的任何财务融资。
2.5 通过提交公开发售中的认购申请,阁下代表阁下本人并代表阁下的所有客户(如适用)确认以下所有内容:
(a) 阁下有足够的机会访问和阅读公开发售的发售文件(“发售文件”)以及其中披露的信息,并同意受其中包含的所有适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b) 发售文件的条款并未禁止阁下参与公开发售
(c) 阁下同意按照发售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在相关公开发售中申请发售证券
(d) 阁下承认eIPO服务和TBHK网站及/或平台上提供的任何材料不涉及任何相关产品的招揽、销售、推荐或建议。阁下通过TBHK的网站及/或平台的申请属于只限执行并基于阁下自己的判断所进行;
(e) 阁下承认并确认阁下符合上述声明中规定的资格标准。阁下承认TBHK将接受阁下的承认和确认,并且不会对任何不准确、不真实或虚假的信息或以虚假借口提供的任何信息负责;
(f) 阁下就任何申请向TBHK声明并保证:a) (在不允许多次申请认购发售证券的情况下)阁下没有也不会提出,没有也不会促成多于一份认购发售证券的申请,不论是为阁下自己的账户或为任何其他人的账户;b) 阁下没有(无论是为了阁下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任何其他人的利益)配置与申请中相同类别或类型的任何股份或认股权证或权益。阁下进一步承认,任何违反本款规定的陈述和保证的行为或任何不准确之处都可能导致不仅阁下的申请被拒绝,且TBHK 代表自己或代表其他客户申请被拒绝。阁下应按要求赔偿 TBHK 因此类违约或不准确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g) 阁下是独立第三方,与发行人的任何董事、高级行政人员、主要股东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中任何人的任何关联方(定义见相关法律法规)均无关联或一致行动。此外,阁下的认购申请不直接或间接由任何此类人士资助或支持;及
(h) 在认购公开发售证券之前,阁下并无持有发行人的任何权益。
附表 D – 零碎股票交易之附加条款
就应阁下要求TBHK同意按照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向阁下之账户提供一股股票的部分份额(“零碎股票”)的买入及沽出服务(“零碎股票交易服务”)的情况下,本附加条款之条文只对该等账户适用。本附表为本客户协议的补充条款并应与此等条款以及可能不时修订的适用于TBHK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一同阅读。如果本协议条款与零碎股票交易附加条款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则以本零碎股票交易附加条款的规定为准。
本附表构成客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会不时修订。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此处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与客户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1 零碎股票买卖服务范围
1.1 零碎股票交易服务通常适用于标准普尔500指数成分股票(“合资格零碎股票”)。TBHK 可能会不时调整合资格零碎股票名单。TBHK可自行决定更改合资格零碎股票名单而不另行通知客户。TBHK可就某些市场中的某些股票酌情接受和执行交易指令以购买或出售该等股票的小数部分。
2 零碎股票订单的执行
2.1 虽然 TBHK 将为其提供零碎股票交易服务的股票可能在特定交易所或市场上市或主要交易,但TBHK不会发送此类零碎股票订单以在股票上市或上市的交易所或市场执行主要交易。相反,TBHK将向执行经纪人下达订单,执行经纪人将安排在另一个市场或场外交易中执行订单(并且零碎股票的卖方或买方可能是执行经纪人关联公司或执行经纪人本身)。
2.2 电子交易系统中显示的股票价格为整数股票而非零碎股票。阁下承认零碎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明显低于整股市场,执行零碎股份指令的价格可能与电子交易服务上显示的股票现行价格大不相同。
2.3 在大量交易及/或价格大幅波动期间,执行订单可能会出现延迟,并且可能无法提供零碎股票交易服务。如果阁下在波动的市况下发出订单指示,阁下在发出订单指示之前或当时收到的报价或与阁下收到的执行价格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2.4 除非另有说明,阁下交易的整数股票部分和零碎股票部分将由TBHK作为代理执行。TBHK不能保证交易的零碎股票部分将获得整数股票部分相同的成交价格,并且整数股票部分和零碎股票部分同时获得执行。
2.5 TBHK可将所有零碎股票的持有数量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五位,零碎股票的市值将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分(美元),任何就零碎股票支付的股息也会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分(美元)。
2.6 由于四舍五入和价格变动,预估的交易指示的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不同。在某些情况下,预估收到股票数量可能与执行后实际收到的数量不同,原因可能包括请求交易指示和执行交易指示之间的价格变化、交易费用评估、四舍五入误差或预缴税款等。
2.7 TBHK仅支持大于或等于0.01美元的付款。小于0.01美元的金额或其他不可分割的金额将不予分配。如果阁下的零碎股票支付股息,支付给阁下的零碎股票持仓的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0.01美元才能记入阁下账户。TBHK不提供股息再投资计划,如阁下希望再投资股息,阁下需要发出新的交易指示。
2.8 TBHK接受的订单类型以及可能下达或执行此类订单的交易时间,就零碎股票而言,可能与就整数股票的订单不同。
2.9 TBHK可酌情决定可持有和交易的零碎股票的小数字数,TBHK将不接受低于指定最低美元金额(目前为5美元,可能会不时更新)的零碎股票的买入指示)。沽出零碎股票所得款项将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01美元。如果阁下重复输入低于指定最低美元金额的订单,阁下的账户可能会被限制交易。
2.10 TBHK有权不时调整零碎股交易的相关参数,修改、暂停或终止零碎股交易服务。
2.11 零碎股票的沽空指令恕不接受。阁下只能为输入沽出阁下账户所持有的零碎股票持仓之指令。
2.12 TBHK将知会阁下账户中持有的任何零碎股票的交易资格变更。如果股票不再隶属合资格零碎股票名单,则阁下只可选择沽出现有零碎股票持仓,这意味着阁下不能继续累积该股票更多的零碎份额,但阁下仍可以选择沽出持有的零碎股票份额。
2.13 TBHK无法保证取消订单。如果交易指令已送出,阁下可能无法取消或修改该指令。
2.14 账户内的零碎股票:
i. 在TBHK平台之外无法被识别、无法沽出和不具流动性;
ii. 无法转让;及
iii. 可能只能沽出,收益可用于提取或转让。
2.15 TBHK将尽最大努力执行所有交易,包括零碎股票交易。TBHK不保证指定股票会有可供交易市场,也不对其促成零碎股票交易的能力或意愿或订单的运行时间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3 零碎股票的托管
3.1 阁下承认并同意,通过TBHK购买的任何零碎股票将由TBHK根据客户协议第二部分一般条款及条件第30.2条通过指定托管人在阁下的账户中持有。
4 不允许提取或转移
4.1 阁下将无法将阁下在TBHK的账户中持有的任何零碎股票转移到阁下在任何其他托管人或银行持有的另一个账户。
4.2 如果阁下的账户被销户(无论是自行选择或根据客户协议),或如果资金及/或证券被转移到另一个经纪商,阁下当时在账户中持有的零碎股票可能被强制沽出。如果阁下的零碎股票被强制沽出,所得款项将以现金或TBHK不时决定的现金等价工具分配。例如,如果阁下将全部资产转出账户,零碎股票会被强制沽出。如果阁下发起部分资产转移,阁下拥有的任何零碎股票可能作为零碎股票保留在账户中或被强制沽出。
5 股息和其他权利
5.1 阁下将有权获得在账户中持有的任何零碎股票相关的股息。
5.2 尽管有第 30.8 条或条款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对于阁下在TBHK账户中持有的任何零碎股票,TBHK的清算公司与第三方供货商合作,以促成将投票权扩展到零碎股票。当阁下根据持有权益进行投票时,尽管供货商将记录阁下的投票并将阁下与其他客户的全部持仓汇总在一起,但供货商、发行人及/或发行人为股东大会或类似股东活动指定的人员可能不完全计算此类投票,并会放弃零碎股票的投票。因此,阁下承诺阁下完全理解阁下的零碎股票权益可能不计入股东投票。因此,阁下可能无法行使因拥有零碎股票而产生的任何投票权。
5.3 零碎股票可能有资格参与强制性公司行动,例如股票合并或分拆。如果可行,TBHK将按所有权权益的比例分配权益,包括零碎股票。由于公司行动的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出现本附表未描述的情况。通常,这些情况将按照适用于分红和重组的概念进行处理。利益将尽可能按阁下的所有权权益比例分割及分配。尽管有上述规定,这些场景在所有情况下均受发行人准备的公司行动的文件中包含的条款以及TBHK的适用政策和程序所约束,这可能导致与上述情况不同的结果。如果阁下因公司行动而收到零碎股票,TBHK可全权决定在公开市场或向发行人或转让代理人出售该等零碎股票,并将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至账户。如果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成交价格可能与发行人或转让代理人向某些登记股东提供的价格不同。
6 其他
6.1 TBHK拥有绝对酌情权决定使用零碎股交易功能的时间,包括何时使用及何时禁止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波动、股票停牌、持仓不足等,TBHK不能向阁下承诺阁下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零碎股交易功能。此外,如果某只股票在公开市场被停牌并达到涨停或跌停,阁下也不能对该股票使用零股交易功能。
6.2 如果TBHK必须在市场上买入或沽出股票以执行交易指令的任何部分,交易指令的零碎股票部分将按照TBHK收到的相应整数股票部分的执行价格履行。
6.3 如果发生系统性问题导致零碎股票交易指令无法及时执行,TBHK将尽最大努力尽快执行该订单。但是,如果执行不切实际,TBHK可能选择取消该交易指令。
附表 E – 电子交易服务之附加条款
1 本附加条款之适用
1.1 就应阁下要求TBHK同意按照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向阁下之帐户提供电子交易服务的情况下,本附加条款之条文只对该等账户适用。
1.2 本附表构成客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会不时修订。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此处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与客户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2 电子交易服务之条款
2.1 如阁下使用电子交易服务,阁下承诺其为登入密码的唯一授权用户,负责所有使用登入密码而作出的指示及完成的所有有关交易。阁下须负责TBHK给予阁下的登入密码的保密、安全及使用。TBHK可于电子交易服务有关的事项上使用认证技术。
2.2 阁下确认阁下指示一经作出,便可能无法更改或取消,故此阁下在输入买卖盘时,应谨慎行事。
2.3 对于阁下透过电子交易服务而发出的指示或买卖盘,TBHK可以 (但没有义务) 进行监察及∕或记录。阁下同意接受任何该等记录 (或由此产生的记录副本) 作为有关指示或有关交易的内容及性质的最终及不可推翻的证据,并且对阁下有约束力。
2.4 除非及直至阁下收到TBHK透过其不时指定的方式作出的承认或确认 (包括但不限于透过查阅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的买卖日志内刊登的指示或买卖盘的状况),否则TBHK将不会被视为已收到或执行阁下有关的指示。TBHK有权纠正任何承认或确认的误差,而不应就此招致任何法律责任。
2.5 如遇下列情况,阁下应立即通知TBHK:
(a) 已透过电子交易服务发出指示,但阁下没有收到买卖盘编号,或没有收到关于指示或其执行的确认通知(无论以书面、电子或口头方式);或
(b) 阁下收到非由阁下发出的指示或其执行的确认通知(无论以书面、电子或口头方式)或怀疑有人于非阁下授权下登入电子交易服务;或
(c) 阁下怀疑或察觉任何非授权透露或使用阁下的登入密码;
或其他情况。否则TBHK或其任何代理人、雇员或代表人将不就此承担阁下或其他人(透过阁下)就处理、错误处理或失去透过电子交易服务发出指示而提出的任何索偿。
2.6 阁下同意如其未能透过电子交易服务与TBHK联络,或TBHK未能透过电子交易服务与阁下联络时,则阁下须运用TBHK提供的其他联络途径向TBHK发出买卖指示,并通知TBHK其遇上的问题。
2.7 阁下确认电子交易服务、TBHK营办的网站及其中的软件均为TBHK所拥有或获授权使用。阁下不得及不可企图干扰、更改、改动、反编码或作其他任何改动或未经授权擅闯任何电子交易服务及TBHK营办的网站之任何部份或其中任何软件。
2.8 阁下确认其完全了解载列于客户协议第四部分风险披露声明中与电子交易服务相关的风险的含意,虽然存在风险,但是阁下同意使用电子交易服务所得的利益超过有关的风险。阁下现放弃其由于以下各项而可能对TBHK或任何联属公司提出的任何申索:
(a) 系统故障 (包括硬件及软件故障);
(b) TBHK接受看似是或TBHK认为是由阁下发出的任何指示,但其实是未经阁下授权的指示;
(c) 阁下指示的传输、收取或执行的失败、延误、错误、扭曲或不完整或以与发出指示时不同的价格执行阁下的指示;
(d) 由于通讯设备或不可靠通讯媒介(无论是否由吾等提供有关通讯设备或媒介)的中断或失败导致阁下指示的传输、收取或执行的延误、错误、扭曲或不完整;
(e) 阁下与TBHK的网站或电子交易服务接达被限制或无法进行;
(f) 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提供或要求的任何通知或数据的不送交或交付或延误送交或交付,或任何该等通知或其所载的任何数据有任何不准确、错误或遗漏;
(g) 阁下没有按照本客户协议或TBHK与阁下签立的任何相关的协议的规定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及
(h) 阁下依赖、使用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或由TBHK营办的网站提供的任何数据或素材,或按该等数据或素材行事。
3 数据不具有任何保证
3.1 使用数据之风险由阁下承担
阁下明确同意,对于使用透过吾等之电子交易服务可获取的数据与信息以及供阁下使用吾等之电子交易服务的任何配套软件产生的一切风险,将由阁下独自承担。吾等,吾等的联属公司,任何吾等各自的董事、高级人员与雇员、代理机构,以及相关软件的持牌人与拥有人,包括任何发布数据或信息的人士(统称“发布信息者”),均不保证他们所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不会中断或完全正确无误。对于使用吾等及吾等电子交易服务之结果,或对于透过吾等所提供的数据及信息或交易之及时性、先后次序、准确性、完整性、可信度,或该等信息、服务或交易之内容,或有关用来使用吾等电子交易服务而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软件,上述人士亦不作任何保证。
3.2 “现有状况” 基础
除了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规定隐含的,及不能免除、限制或更改的保证外,透过吾等电子交易服务可获取的数据及信息均以“现有状况”、“既有状况”基础而提供,吾等的服务没有附带其他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就服务的适销性以及针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的保证。
3.3 不承担责任
发布数据者无须就以下各项对阁下或其他任何人士承担责任:
(a) (i)任何数据、信息或讯息,或(ii)任何数据、信息或讯息的传输或发送的任何不准确、错误、延误或遗漏;或
(b) 因后述各项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任何发布信息者的疏忽行为或遗漏,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异常天气条件、地震、其他天灾、火灾、战争、暴动、骚乱、劳动纠纷、意外、政府行为、电力故障、设备、软件或通讯线路故障或失灵),或任何发布信息者合理控制范围外之原因所造成之(i)任何不准确、错误、延误或遗漏,(ii)没有履行责任,或(iii)任何此等数据、信息或讯息的中断。
附表 F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和《共同汇报标准》政策
1 本政策之适用
1.1 本政策的条文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账户。根据《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及美国与香港签订的政府间协议,香港金融机构须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某些客户的特定资料,并在若干情况下对该类客户美国来源的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性收入预扣税款。
1.2 香港亦已通过本地法例,落实执行《共同汇报标准》(「CRS」),据此,香港所有申报财务机构必须识别其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并定期向税务局呈交报表以汇报须申报帐户的相关资料,及由税务局将资料转交到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当局。
1.3 为符合有关 FATCA,CRS和其他相关规例的监管规定,吾等实施本附表载列的条款和条件,以规管阁下与吾等之间的相关权责。
2 私隐豁免
2.1 阁下不可撤回地授权吾等向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的合资格监管或政府当局(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财政部和香港税务局)披露及/或提交由阁下提供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机构数据),以符合 FATCA、CRS和其他相关法规、守则和规则的规定。
2.2 阁下也确认吾等并不一定会将其按照适用法规披露或提交所需数据一事通知阁下,阁下也同意不会要求吾等须在其向有关机构披露或提交资料之前或之后向阁下发出上述通知。
3 提供数据的其他保证
3.1 为符合 FATCA,CRS和其他相关法规、守则和规则的规定,阁下承诺及时向吾等提供所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阁下在吾等不时指定的相关帐户开立表格、税务申报表格及自我证明表格上填报的个人/机构数据。
3.2 阁下须确保根据第3.1条向吾等提供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真实、完整及准确,并无误导成分。
3.3 阁下进一步承诺,如根据第3.1条向吾等提供的任何资料在任何时候变更或变得失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成分,阁下将从速(在任何情况下,在14天内)通知吾等,并向吾等提供所需的最新资料。
3.4 如吾等要求,阁下须立即向吾等提供所需的额外或替代证明文件、表格及其他文件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自我证明、期满失效的税务申报表格(如有)的替代税务申报表格、阁下的书面国籍声明、丧失/放弃美国籍之证明及私隐条例的豁免。
3.5 阁下确认及同意,如阁下未能向吾等提供第3条要求提供的数据,吾等可按其唯一及绝对酌情决定权,根据吾等的现有所得资料更改阁下帐户的 FATCA 或CRS状态、暂停阁下帐户的交易活动、预扣阁下账户内的资产、取消阁下账户或出售账户内的资产,以产生可预扣税款。
3.6 吾等将遵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他适用数据私隐政策保留及使用阁下的个人/机构数据。
4 预扣税款的授权
4.1 阁下授权吾等在其按唯一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出现以下情况时,预扣阁下账户内的所有资产或其任何部分(以现金或其他形式持有)或出售账户内的资产以产生可预扣税款:
(a) 阁下未能及时向吾等提供所需要求的数据或文件或阁下所提供的任何数据或文件并非最新,准确或或完整的,使得吾等无法确保其持续符合或依从 FATCA 的规定;
(b) 阁下的 FATCA状态被界定为非参与海外金融机构;
(c) 并无可靠证据可将阁下视为已获豁免遵守 FATCA 或其他相关规例的预扣税规定;
(d) 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的合资格监管或政府当局规定征收预扣税;或
(e) 为符合 FATCA 及其他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定而必须或适宜预扣税款。
5 弥偿
5.1 阁下同意弥偿吾等及其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人(「获弥偿人士」)因以下情况而引致、就以下情况而产生或据此针对获弥偿人士提出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成本、申索、诉讼、要求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对前述任何情况提出争议或抗辩而产生的一切合理成本、支出和开支):
(a) 阁下违反或被指违反本附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不论是出于阁下的作为或不作为);及
(b) 阁下及/或阁下账户在任何方面不符合 FATCA、CRS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及法规。
但如有关损失或损害赔偿是出于获弥偿人士的故意失责、欺诈或疏忽则另作别论。
5.2 阁下承诺对吾等为符合 FATCA、CRS和其他适用法规、守则和指令的规定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事宜所产生的任何诉讼或调查提供协助。在此等情况下,吾等如得知出现上述诉讼将通知阁下,除非适用法规禁止则另作别论。
5.3 如阁下根据本条款向获弥偿人士支付的任何款项须扣除或预扣税项,就该须扣除或预扣税项的应付款项,阁下应增加该款项以至确保,在需要扣除或预扣后,获弥偿人士于到期日收到及保留(就上述扣减,预扣或支付无任何赔偿责任)的净款额相等于获弥偿人士在应或未扣减,预扣或付款前的应收款项。
5.4 尽管阁下不再是账户持有人或终止任何账户,阁下应继续受本条款的规定约束。
附表 G – 沽空交易之附加条款
1 本政策之适用
1.1 这些沽空交易附加条款中的规定仅适用于阁下要求且TBHK已同意根据本客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提供沽空交易服务的任何账户。
1.2 本附表构成客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会不时修订。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此处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与客户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2 证券沽空条款
2.1 阁下承诺不会就阁下未持有的证券(包括沽出证券数量多于持有证券数量)发出任何沽出指令(“沽空指令”),除非根据本附表、客户协议和适用法律法规允许。
2.2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阁下指定订单为沽空指令并且TBHK同意阁下进行此类沽空活动,阁下可以向TBHK申请此类沽空交易服务。
2.3 阁下承认TBHK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沽空指令,并且TBHK可基于该等理由并在TBHK认为合适的其他条件下执行沽空指令。
2.4 阁下承认阁下应在发出指令的同时通知TBHK该指令为沽空指令,并且阁下将被视为已向 TBHK保证并向TBHK陈述该沽空指令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条件。
2.5 阁下承认,在执行沽空指令之前,TBHK必须确信阁下将拥有当前可行使且无条件的权利将相关证券交付买方。阁下不可撤销地授权TBHK及/或其关联公司代表阁下借入任何证券,以将此类证券交付给买方。
2.6 阁下承诺,在发出沽空指令时,阁下将向TBHK提供一份文件保证书(「担保证书」),内容如下:
(a) 阁下目前拥有可行使的无条件权利,将与订单相关的证券归属于购买者;及
(b) 就借入证券而言,阁下已从借出人处获得其有可供借出的证券的确认。
2.7 阁下确认,除非阁下已按TBHK的要求提供担保证书,否则TBHK不会接受沽空的卖出证券的指令。TBHK概不负责阁下确定某项买卖指示是否为沽空卖盘,而阁下承诺在发出执行该沽出指示时,已明确通知TBHK该沽出是沽空。
2.8 如果TBHK能够借入证券以使阁下能够进行沽空交易,而借出方随后发出收回该证券的通知,TBHK将尝试代表阁下重新借入证券。阁下承认,如果TBHK无法借入(或在收到召回通知后重新借入)该等证券,TBHK获阁下授权在公开市场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证券来填补阁下的沽空持仓,而无需另行通知。阁下应向TBHK、执行经纪人及/或其清算公司因借入证券、重新借入证券或买入证券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相关费用负责。
2.9 阁下进一步知悉,就沽空指令而言,阁下需以适用法律法规及/或TBHK不时规定的形式、内容和时间向TBHK提供其他信息。
2.10 就根据阁下的指示在联交所或透过联交所或透过联交所或任何其他交易所交易的每宗沽空指令而言,阁下声明已明白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0及171条及其相关附属法例的有关条文,并同意确保阁下及任何其他有关人士遵守该等规定。
2.11 阁下完全理解并接受与沽空指令相关的风险。
附表 H – 基金服务之附加条款
本附表适用于TBHK提供的基金服务。本附表为客户协议的补充条款适用于基金服务并应与不时修订的客户协议一并阅读。它是客户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定义和诠释:
在本附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客户协议中定义的术语在本文中使用时应具有相同含义。 在本附表中:
交易流程 | 指TBHK与基金或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就基金份额的认购、转换、赎回及其他附带事项不时约定的任何程序。 |
基金 | 指不时由TBHK分销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或互惠基金。 |
基金服务 | 指TBHK根据客户之指示,就任何基金之任何单位之购买、认购、转换、转让、赎回或出售,以及有关款项或款项之处理,所提供之服务。 |
单位 | 指基金中的任何股份或单位。 |
2 基金服务业务范围
2.1 TBHK可以向客户提供基金服务。TBHK可不时向客户提供与基金服务相关的其他功能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在使用该等功能或服务之前阅读并同意适用其他条款和条件。基金服务以及其他与基金服务相关的附加服务通过证券账户进行。
2.2 客户交易:客户通过TBHK进行该等交易,在该等交易中,TBHK并未进行任何招揽、建议或推荐。
2.3 TBHK可能会通过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或TBHK的电子服务平台)向客户提供与相关基金相关的销售文件、通知、通讯或任何其他文件。客户同意使用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或TBHK的电子服务平台)作为交付上述文件的一种方式。
2.4 在提供任何基金服务时,除非TBHK另有说明,否则就相关代表客户的交易,TBHK将作为代理人而非主事人行事。
3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付款
3.1 认购、购买、赎回、出售或转换任何单位的任何指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必须通过TBHK认可的渠道以电子方式作出,并随附TBHK可能不时要求的任何必要文件。
3.2 所有与单位认购、转换或赎回相关的指示以及由此产生的交易和支付均应遵守TBHK不时规定的交易流程及/或任何要求。TBHK有权无须征询客户的意见,亦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无视任何未能符合交易程序的指示或TBHK的其他要求,或执行该等指示及为符合交易程序或TBHK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而对该等指示作出的必要修改。对于因行使上述酌情权而延迟或未能传送或执行认购、购买、转换、转让、赎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单位的任何指示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TBHK概不对客户负责。
3.3 TBHK获授权按照客户或其代表发出或声称发出的任何指示行事。TBHK无义务认证、核实任何该等指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或核实发出该等指示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3.4 TBHK有权信赖并执行TBHK认为属实的任何该等指示,而无须对客户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但是,TBHK有绝对酌情权拒绝按任何该等指示行事而无需任何理由,对于客户因延迟或未能传输或执行认购、购买、转换、转让、赎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单位的任何指示而可能遭受或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TBHK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3.5 客户透过特定途径发出指示的权利须始终受制于TBHK的酌情权。TBHK可在无须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撤销客户透过特定途径发出指示的权利。TBHK应在收到客户或任何授权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后,且在客户向TBHK支付的购买价格、认购款项或费用后,向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执行该等指示。
3.6 TBHK将尽快执行任何指示,但该等指示的执行可能与基金相关销售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不一致。客户确认,TBHK可每日或不时地将客户向TBHK下达的订单与TBHK其他客户下达的订单合并计算,以便TBHK向相关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下达该等订单以供执行。
3.7 受限于账户的持续运作,如果TBHK在其不时全权决定的相关基金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有效及完整的指示(连同所有款项、所需的数据及文件),TBHK一般会于收到该等指示之日处理该等指示。若在本次交易截止后收到指令(及资金),通常按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等另行确定)于基金的下一交易日执行。如果在恶劣天气信号期间收到指令(及资金),通常按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等另行确定)相关指令(及资金)的执行可能存在延迟。客户必须明确指定目标基金,以便处理投资指令。如果TBHK合理地认为有理由延迟或拒绝处理或接受任何指示,TBHK保留延迟或拒绝处理或接受任何指示的权利。
3.8 基金的实际买入价(“实际买入价”)和卖出价通常在交易生效和结算时方能确定,在客户发出指示时,TBHK可能向客户提供的报价(“参考报价“)仅供参考,并不具约束力。基金的实际买入价可能高于或低于参考报价。
3.9 客户承认并同意,TBHK在交易结算时从基金公司收到的实际赎回金额(“实际赎回款项”)可能与客户发出指令时的赎回金额不同。当实际赎回款项与客户的赎回金额不同时,TBHK将按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及基金的销售文件全权决定处理两者差额。
3.10 由于各基金公司的运营安排不同,实际赎回款项的计算可能会根据基金公司的运营安排进行调整。客户在此承认并同意TBHK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协议将决定适用的计算方法,并且TBHK对此类事项拥有绝对酌情权。
3.11 客户承认并同意,根据相关基金的招股说明书或销售文件所载的条款和条件(视情况而定),基金公司可能会施加认购限额和/或赎回限额,因此基金公司可能无法及时满足客户发出的认购和/或赎回请求。如果该指令未在交易日执行,则该指令应被视为已及时收到,以便在随后的交易日(或该相关基金的招股章程或销售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日子),直至该指示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已完全执行。
3.12 TBHK无权代表任何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接受认购、转换或赎回任何单位的指示(或申请)。TBHK收到该等指示、必要的付款及任何其他文件并不构成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接受该等指示。与单位的认购、转换、赎回或其他处置有关的所有指示及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和支付均应受销售文件和交易程序的约束。
3.13 客户确认,任何收到指令(由TBHK发出的)的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均无义务接受该指令的部分或全部。TBHK不对基金管理人、基金及产品发行人拒绝或者拖延接受指令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包括投资机会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3.14 客户确认:(a)客户就每笔购买或认购单位的指令应向TBHK(或TBHK指定的其他人士)支付的购买价款、认购款项或费用,应从客户指定的账户(或TBHK不时另行指定的账户)中扣除;及(b)TBHK就每笔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单位的指令而收到的赎回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按照有关基金销售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产品发行人不时另行决定)规定的交收期,支付或存入客户指定并经TBHK同意的账户。
3.15 如果客户在任何时间选择(或TBHK不时另行指定)支付本附表3.14 (a)条项下的所需款项的账户余额不足(例如,客户以指定账户进行该等付款),客户不可撤销地指示并授权TBHK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抵销或转账客户其他账户(如适用)的结余金额,以清偿本附件第3.14 (a)条项下的任何款项。
3.16 客户进一步同意,对于单位的购买或认购,如果账户中指定支付的资金不足,或者在TBHK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已清算资金(不含任何扣除或预扣款项),TBHK保留拒绝或延迟处理任何订单的权利。
3.17 TBHK获授权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步骤,向客户提供基金服务,包括就基金份额代扣及/或缴付任何应缴付的税款或税项而无须承担责任,以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向TBHK的任何关联公司、TBHK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代理人、基金经理、基金或产品发行人(或其代表)披露客户(包括客户的授权人士及受益人)、客户持有的任何基金份额或与该等基金份额相关的任何交易。
3.18 客户同意(并应促使任何被授权人)以TBHK不时规定的方式并采取TBHK不时规定的步骤和时间向TBHK提供信息、数据和文件,以使TBHK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完成交易指示、开展基金服务及遵守任何合约的条款,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4 投资的权属和登记
4.1 如果客户认购基金单位,该等单位将以TBHK的名义,或以TBHK与客户的名义共同登记,或仅以客户的名义登记(视具体情况而定)。TBHK将不会是阁下在基金的任何投资的受益人。
4.2 不会向客户签发单位证书。客户将被发送一份其认购/获得(或处置)任何单位的确认。
4.3 除非客户协议另有规定,否则TBHK不会将任何单位或产权文件出借给任何第三方,也不会以任何单位或产权文件为抵押借入资金。
5 报告和投票
5.1 受限于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TBHK及托管人均无责任或义务为客户行使认购或取得、接收或持有的任何单位的投票权或其他选择权,除非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士以TBHK不时规定的形式及时间作出书面指示,且符合TBHK及客户间达成协议的条款、条件、赔偿、费用及收费。
5.2 在无该等指示和协议的情况下,TBHK和托管人有权力但无义务行使任何基金的表决权或其他选择权(如有)。在此情况下,客户同意,除非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TBHK和托管人可以免除通知和交付给客户的任何委托书或其他文件的责任和义务。
6 终止
6.1 在终止与TBHK的账户或基金服务时,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士将被视为已向TBHK发出指示,且根据其酌情权: (a) 促使托管人为客户帐户持有的任何单位在帐户终止生效日被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者如果该日不是交易日或在该等基金的销售文件中规定的最晚交易时间之后,则在下一个交易日(“生效日”)赎回或交易收益(在结清欠TBHK或其任何关联方的任何未偿还债务、成本和费用后)的任何单位计算给客户和/或结清客户、TBHK或任何托管人发生的任何负债;(b) 促使托管人为客户账户当时持有的任何单位于生效日直接转移至客户名下(如适用);及 (c)取消任何未执行的交易。
风险披露:
客户了解下列风险披露声明解释若干一般风险但并非巨细无遗地列出有关客户投资或买卖基金时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对于个别基金的特定风险,客户应参阅相关销售文件以了解详情。
(1)基金乃投资产品,而若干基金可能涉及衍生工具。基金并不相等于定期存款。
(2)虽然基金或使用衍生工具进行对冲,但风险依然存在,即相关的对冲工具未必与基金投资完全关联,因此不能充分反映投资价值的变化,从而导致潜在的损失。
(3)若干基金或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达致其投资目的,可能内含杠杆效应。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可令基金承受额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波幅风险及对手风险。基金经理可投资于结构性产品、衍生工具及非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并占基金总资产净值的一部份。在不利的市场情况下,客户可能招致重大损失。
(4)对冲基金使用另类投资策略而内含的风险与传统单位信托基金所涉及的风险不同。
(5)基金单位价格可能及确实会波动,且有时会大幅波动。基金的价值及收入不受保证及可升可跌,甚至可能变成亳无价值。买卖基金单位内含招致损失的风险,未必一定能赚取利润。客户未必能全数取回投资金额。在最坏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值可能远较客户的投资金额为少(并于极端情况下可能变成亳无价值) 。
(6)基金过往的表现并不可作为未来表现的指标。
(7)投资于某些市场及公司(如新兴市场、商品期货市场或小型公司)的基金可能涉及较高风险,并通常对价格变动较为敏感。
(8)费用和支出的扣除意味着客户可能无法取回其投资金额。
(9)客户赎回基金单位的权利可能于某些情况下受到限制(取决于基金的特点及条款)。基于这些情况,基金单位有可能难以(购买或)出售。
(10)TBHK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执行客户的订单;但是,此类订单的执行可能与相关基金销售文件中规定的交易日不一致。此外,向相关基金经理下达订单以作执行之前,TBHK可以将客户的订单与本公司其他客户的订单进行汇总和合并(每天不时进行)。在客户下达订单与相关基金经理执行订单之间,单位价格或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11)某些基金可能包含不允许每天交易的单位。 对此类基金的投资将仅在其允许的交易日内变现。此类投资的市场价格只能在相关基金的交易日确定。
(12)投资于并非以港元或美元计价的基金会受到汇率波动影响。汇率可导致投资价值波动。
(13)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士作为客户的代名人于香港境外持有的基金单位受到相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法规所限制。该等法律及法规可能有别于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因此,就该等基金单位客户可能不会享有与客户于香港持有的基金单位相同的保障。
(14)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不能保证一定成功实现。
(15)基金投资涉及风险,在投资之前,客户应阅读基金的章程文件,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了解其特点,条款及风险。客户最好就任何投资决策寻求独立的投资建议。
(16)在投资或买卖基金前,客户应考虑自己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情况是否合适该基金。客户应将此等风险披露声明与客户协议第四部分风险披露声明一并考虑。
附表I – 中华通条款及细则
本附表适用于老虎证券(香港)环球有限公司(「TBHK」)代表客户进行的中华通项下的所有交易。本附表下的条款及细则是对规管TBHK所提供服务的客户协议(包括其中所载的风险披露声明)及/或客户与TBHK之间的其他相关协议的补充,且不影响该等条款及细则。如果与客户与TBHK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发生冲突或不一致,则以本附表为准。
本附表构成客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可能不时修订。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此处使用的大写术语应与客户协议中的含义相同。
1.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附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股 | 指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公司发行的任何证券,并在中国大陆证券交易所(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并获准交易,而非在联交所交易。 |
现金 | 指本行根据本中华通条款及细则收取及持有的所有人民币现金或现金等值物。 |
中央结算系统 | 指由香港结算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用于结算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买卖的证券及/或为中华通而设立的任何系统。 |
中华通 | 指沪港通或深港通,或联交所与中国大陆交易平台(如适用)之间开发或将要开发的其他证券交易和结算连接计划。 |
中华通监管机构 | 指提供与中华通有关的服务及/或监管中华通以及与中华通有关的活动的交易所、结算系统及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香港结算、联交所附属公司、中国结算、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及对中华通具有管辖权、权力或责任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代表机构或行政当局。 |
中华通法律 | 指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就中华通或中华通产生的任何活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指引,包括但不限于中华通规则。 |
中华通市场 |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适用)。 |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适用)。 |
中华通市场系统 | 指由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在中华通市场交易中华通证券的系统。 |
中华通规则 | 指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就中华通或中华通产生的任何活动发布或应用的任何规则、政策或指引。 |
中华通证券 | 指在中华通市场上市的任何证券,香港和国际投资者可能有资格通过中华通进行交易。 |
中华通服务 | 指联交所附属公司可透过该服务将交易所参与者发出的北向交易指令传送至中华通市场,以买卖中华通证券及任何相关配套服务。 |
中华通条款及细则 | 指中华通补充条款及细则,可能不时修订、补充、修改或变更。 |
中国结算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结算参与者 | 具有香港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规则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
客户信息 | 具有第11.1条中给出的含义。 |
创业板股票 | 指任何获接纳上市并获准在深交所经营的创业板市场买卖的A股。 |
中华通证券通系统 | 指中华通系统,用于接收沪深港通下的订单并将其传送到中华通市场的交易系统,以进行自动匹配和执行。 |
客户交易 | 具有第11.1条中给出的含义。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中华通规则 | 指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中华通运营规则。 |
交易所参与者 | 指联交所规则所定义的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 |
现有条款 | 指我们与客户协议、客户帐户协议及/或阁下与我们之间的其他相关通知和披露的适用现有条款,这些条款规管我们向阁下提供证券交易服务(无论书面或非书面)。 |
强制出售通知 | 具有第 10.1 条中给出的含义。 |
H股 | 指由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并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发行的任何证券。 |
香港交易所 |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
香港结算 | 指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机构专业投资者 | 指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节“专业投资者”定义第(a)至(i)段的任何人士。 |
合资格沽空沪股通证券名单 | 指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名单,列出在上交所上市的合资格卖空的中华通证券。 |
合资格沽空深股通证券名单 | 指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名单,列出在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卖空的中华通证券。 |
中国大陆或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
中国大陆投资者 | 指:(a)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的个人;(b) 联名账户的每位持有人,如果该联名账户的其中一名持有人根据(a)项被视为中国大陆投资者;或(c)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公司或非法人实体。
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包括(i)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证(即单程证)或已取得身份证明文件作为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证明的个人;及(ii)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的任何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而该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 |
中国大陆上市公司 | 指在中国大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大陆注册公司。 |
非交易转让 | 指涉及中华通证券实益拥有权变更的中华通证券转让,且该转让并非通过中华通服务进行,且未在中华通市场执行。 |
北向交易 | 指香港及国际投资者透过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 |
运营商中华通规则 | 指《上交所中华通规则》或《深交所中华通规则》(如适用)。 |
运营者规则 | 指《上交所规则》或《深交所规则》(如适用)。 |
PBOC | 指中国人民银行。 |
交易前检查 | 指中华通法律规定,如果投资者的账户中没有足够的可用中华通证券,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以拒绝卖出指令。 |
相关人员 | 指TBHK的任何关联公司或TBHK关联公司的任何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 |
人民币 | 指在香港交割的中国大陆合法货币。 |
SAFE |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
联交所规则 | 指为实施中华通而修订的香港交易所规则,以及不时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改的规则。 |
香港联交所附属公司 |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正式获授权为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商的联交所全资附属公司,并根据中国大陆适用法律获发牌,以提供中华通下的买卖盘传递服务。 |
沪港通 | 指由联交所、上交所、香港结算及中交所发展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计划,旨在建立联交所与上交所之间的市场互联互通。 |
深港通 | 指由联交所、深交所、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有限公司为建立联交所与深交所之间的市场互联互通而制定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计划。 |
中华通特别证券 | 指联交所(经咨询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后)不时接受或指定为只符合中华通卖出指令而非中华通买入指令资格的任何在中华通市场上市的证券。 |
上交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交所中华通规则 | 指上交所为实施沪港通而发布的沪港通规则和规定,经不时修订、补充、修改和/或变更。 |
上交所科创板 | 指上交所运营的科创板。 |
科创板股份 | 指不时获接纳上市并获准在科创板交易的A股,香港及国际投资者可透过中华通进行交易。 |
上交所规则 | 指上交所中华通规则以及上交所不时修订、补充、修改和/或变更的上交所业务和交易规则和条例。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交所中华通规则 | 指深交所为实施深港通而发布的深港通规则及规例,经不时修订、补充、修改及/或变更。 |
深交所规则 | 指深交所中华通规则以及深交所不时经修订、补充、修改和/或变更的深交所业务和交易规则和条例。 |
税项 | 指所有追溯、现在或未来的税款、关税、征费、征税、收费、评估、扣除、预扣和相关负债,包括对(i)中华通证券或现金,(ii)根据本中华通条款及条件进行的任何交易或(iii)阁下征收的税款、罚款和利息。 |
交易日 | 指联交所开放北向交易的当日,其中「T日」表示执行交易的交易日,「T+1日」表示一个交易日,或就资金结算而言,指T日之后下一个香港,上海(沪港通)或深圳(深港通)银行营业日。 |
2. 合资格投资者
2.1 合资格投资者:北向交易只适用于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阁下声明并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中华通条款及细则生效的首日,以及阁下根据本中华通条款及细则就中华通证券下单或发出指示的每一日:
(a) 阁下不是中国大陆投资者;
(b) 阁下对中华通证券的投资不违反中国大陆的法律及法规,包括有关外汇管制及申报的法律及法规;及
(c) 除非阁下是机构专业投资者,并且该身份已得到本行确认,否则阁下不会向本行下达任何买卖中华通创业板股份及科创板股份的指示(中华通特别证券除外,该证券只符合卖出指示的资格)。
3. 中华通交易限制
3.1 日内交易限制:除非联交所另有决定,否则中国大陆A股市场不允许日内交易。倘若客户于T日买入中华通证券,客户可能只可在T+1日或之后卖出中华通证券。由于交易前检查要求,本行可能只在T+1日适用的截止时间(由本行不时通知客户)或之后处理卖出在T日买入的中华通证券的指示,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华通法律。
3.2 卖空:允许中华通证券的备兑卖空,但该备兑卖空必须符合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规定。但是,禁止裸卖空中华通证券。
3.3 禁止场外交易:中华通下的所有交易必须在上交所和/或深交所(视情况而定)进行,不允许场外交易(OTC)或人手交易。
3.4 机构专业投资者:创业板股份和科创板股份将仅限于机构专业投资者。
4. 遵守中华通法律
4.1 合规: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易都必须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和相关规则。
4.2 无建议:阁下应自行负责理解并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短期交易利润和披露义务的法律法规)以及北向交易的任何后果。我们不会也不打算就任何中华通法律向阁下提供建议。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及证监会网站不时有关中华通的网页及其他相关来源。如有疑问,强烈建议阁下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
4.3 进一步要求:本行有权就任何适用的中华通法律或市场惯例而言,就任何适用的中华通法律或市场惯例而言,经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本行有权对任何中华通证券交易应用任何程序或要求。对于此类程序或要求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拒绝的酌情权:在以下情况下(但不仅限于):
(a) 该指示不符合任何中华通法律,或我们合理地相信该指示可能不符合任何中华通法律,或联交所要求我们不接受该指示;
(b) 在不损害阁下于第8条(遵守交易前检查规定)中的责任的情况下,就任何发出北向卖盘的指示而言,本行有绝对酌情权决定阁下在发出该买卖指示时没有足够的证券来清偿交割责任;
(c) 就任何发出北向买盘的指示而言,本行有绝对酌情权决定阁下在交收日并无足够资金缴付有关该买盘的付款责任;或
(d) 程序不符合第 2 条和第 3 条中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对于因此类拒绝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5 专业投资者身份变更:关于第4.4(d)条及第3条所载的资格要求,如本行全权酌情决定阁下自某一日期(「决定日」)起并非机构专业投资者,阁下同意于本行通知阁下后,由于阁下更改专业投资者身份,尽快平仓阁下自决定日以来透过本行取得的创业板股份及/或科创板股份的任何头寸。
4.6 绝对酌情权:在不限于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自行决定暂停、终止或限制阁下通过我们访问中华通的能力,恕不另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指示。 阁下确认并接受,如果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的北向交易订单不符合任何市场要求,或者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认为该订单可能不符合任何市场要求,则该订单也可能被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拒绝。对于阁下因我们拒绝或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拒绝而直接或间接招致或遭受的任何损失或风险,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 风险披露和确认
5.1 阁下就任何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交易指示我们,即表示阁下承认并确认:-
(a) 阁下已阅读并理解本协议附录中列出的风险披露、义务和其他信息;
(b) 存在被禁止买卖中华通证券的风险,以及阁下买卖中华通证券的指示可能不被接受;
(c) 对于因本行或任何关联人士就本行向阁下提供中华通证券交易服务而可能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损失、责任或第三方索赔或要求,本行或任何关联人士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d) 联交所有权不向阁下提供中华通服务,并有权要求我们不接受阁下的指示,如发现阁下、本行或我们的任何客户已作出或可能已作出营运商规则所载的任何异常交易行为或未能遵守任何中华通规则;
(e) 倘若违反相关中华通规则,或违反任何中华通法律中提及的披露及其他义务,(i)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进行调查,并可透过联交所(或通过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我们或关联人士(a)提供与阁下有关的相关信息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您的身份、个人数据和交易活动有关;及(b)协助中华通监管机构就阁下及/或阁下的交易活动进行调查;(ii)如果阁下违反或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法规和法规,阁下可能会受到监管调查以及法律和监管后果;
(f) 联交所可(为协助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对相关中华通市场进行监管监督及执行相关营运商中华通规则,并作为联交所、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及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之间监管合作安排的一部分),应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要求, 要求我们就我们代表阁下或他们进行或订立的任何中华通订单或中华通交易提供与阁下及联交所规则所提及的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阁下的身份、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的信息)。联交所可能会转发至上交所或深交所作监察及调查之用;
(g) 如果中华通监管机构认为存在严重违反任何营运商规则的行为,中华通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我们 (a)向阁下发出警告声明(口头或书面);及(b)停止向阁下提供任何与透过中华通交易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服务;
(h) 在我们通知阁下北向买盘已交收前,阁下不得就该北向买盘所目标的中华通证券发出北向卖盘指示;
(i) 阁下同意本行及/或任何相关人士以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指定的时间间隔及形式(包括与查询有关)向中华通监管机构提供有关阁下及阁下个人资料的数据,包括代表阁下执行的北向买卖指令及交易的类别及价值, 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调查或监督;
(j) 阁下有责任支付所有费用、收费、征费和税款,并应遵守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或中华通法律可能要求的与任何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备案或注册义务;
(k) 阁下接受本行须遵守中华通规则项下的记录保存要求,因此可将有关阁下的北向交易指令及交易的记录(包括电话及电子通讯及账户数据)保留20年或中华通法律另有规定;
(l) 阁下接受联交所可应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要求,要求我们拒绝代表阁下发出的任何订单;及
(m) 阁下接受,对于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阁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下列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中华通当局或其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 (i) 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或中华通证券的运作,或 (ii) 中华通规则的任何修订、制定或执行,或 (iii) 中华通监管机构为履行其监管或监管义务或职能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就异常交易活动采取的任何行动)。
6. 陈述
6.1 连续性:阁下持续向我们作出以下陈述:
(a) 阁下知悉并应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和阁下可能受其约束的其他适用法规;
(b) 执行阁下向我们发出的任何指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任何中华通法律;
(c) 阁下了解并已评估与中华通有关的风险,并愿意承担与中华通有关的风险;
(d) 阁下用于买卖中华通证券的任何资金,均获中国法律法规准许用于该等目的,并存入中国大陆境外的账户;
(e) (i)阁下在TBHK(或TBHK的其他成员)开立任何账户不受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的禁止或限制;(ii)阁下开立任何账户时必须获得的所有政府和其他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外管局的任何批准)均已获得并具有完全效力;及 (iii) 任何此类同意的所有条件均已得到遵守;及
(f) 向TBHK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均不属于中国法律所界定的国家秘密,阁下应赔偿本公司,并使TBHK免受任何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的损害。
6.2 下单:阁下在每个指示卖出中华通证券的日期向我们作出以下陈述:
(a) 阁下不知道任何可能损害该等中华通证券有效性的事实,而阁下有充分权力接收、处理及就该等证券作出指示、授权或声明;
(b) 除联交所规则或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明确规定外,该等中华通证券的转让并无其他限制;及
(c) 倘若阁下的卖出指示是就中华通证券卖出碎股,则该买卖指示涉及阁下就该中华通证券持有的所有碎股。
7. 订单处理
7.1 汇总:当我们处理此类订单时,我们可能会将阁下的北向交易订单与任何其他客户或其关联公司的北向交易订单进行汇总。这有时可能对阁下不利,并且由于附录中的风险披露声明中描述的配额限制,可能导致阁下的订单仅部分执行或根本不执行。
7.2 公平和平等的开盘:所有客户订单和为客户进行的交易(“客户订单”)将提交适用的公开竞价或连续交易时段的开始(“开盘”),应由我们处理,以确保所有此类客户订单都有公平和平等的机会参与开盘。本行将把所有该等客户订单视为仅在本行系统将客户订单提交至适用的开盘竞价或持续交易时段开始时才被我们接收。
7.3 足够的股票:阁下承认并同意,在下达卖单时,阁下必须确保阁下的账户中有足够的股票。倘若股份存放于另一交易所参与者或托管人开立的户口内,投资者必须先将股份转入T-1于本公司的户口,方可在T日出售其股份。
7.4 延迟或取消:如发生突发情况事件,包含恶劣天气信号的生效,我们保留延迟或取消客户订单的权利;
8. 遵守交易前检查要求
8.1 合规:阁下承诺将遵守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或我们通知阁下的任何与交易前检查相关的要求。
8.2 充足的中华通证券:此外,阁下承诺确保在适用的截止时间(包括我们不时通知阁下的任何交易前截止时间)之前,阁下的账户内有足够的中华通证券,以支付在相关交易日发出的任何建议卖出指令。
8.3 倘若阁下因任何原因认为阁下的账户内没有足够及可用的中华通证券在适用的截止时间(如本行不时通知阁下)前交收卖盘,本行可全权酌情决定:
(a) 拒绝您的卖单(全部或部分);
(b) 使用我们为自己或代表其他客户持有的指定中央结算系统股票帐户内的任何中华通证券,以履行有关阁下卖出指令的交易前检查要求,在此情况下,阁下应赔偿我们因购买或以其他方式采购阁下未能交付的中华通证券而招致的任何成本、损失或费用您以我们全权酌情决定的条款和价格(包括任何相关费用和开支)的卖出订单;或
(c) 执行我们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行为,以遵守交易前检查和/或相关中华通法律,并弥补阁下的不足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我们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其他中华通证券)。
8.4 此外,如果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我们认为存在或可能不遵守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我们可以自行决定拒绝阁下的卖出指令(全部或部分)。因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交易前检查和/或相关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而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成本均由阁下承担。
8.5 倘若阁下就分配给阁下管理的任何基金的任何中华通证券发出任何沽出指令,阁下承诺确保在适用的截止时间(由本行不时通知阁下)之前,阁下的账户内有足够及可用的中华通证券分配给该基金,以覆盖相关交易日的任何该等建议沽出指令。在任何情况下,阁下都有责任确保阁下管理的每只基金都遵守相关基金可能遵守的所有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
9. 结算和货币兑换
9.1 转换:由于所有北向交易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倘若本行在北向买盘交收前未收到足够人民币以交收该等购买中华通证券,则交收可能会延迟及/或失败,而阁下可能无法取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拥有权,或有权出售或转让相关中华通证券。倘若本行代表阁下持有任何资金,若本行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来交收任何北向买盘或与中华通有关的其他付款义务,则在不影响本附表第9.1条的前提下,阁下授权本行酌情将本行代阁下持有的任何其他货币的任何资金兑换成人民币,以便进行交收。
9.2 自动转换: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有必要根据本中华通条款和条件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我们可能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自动进行此类转换,而无需事先通知您。根据本中华通条款及细则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而引起的任何风险、损失或成本(包括费用、收费及/或佣金)均由阁下承担。
9.3 进一步行动:阁下同意,倘若阁下未能及时缴付与购买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有关的任何付款义务,本行有权立即采取我们认为适当的行动,以减少或消除本行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任何措施出售, 实现、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相关中华通证券),并且您应赔偿我们因行使上述权利而可能招致的任何责任、费用或其他损失并使其免受损害。您进一步同意,对于因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根据本条款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价值减少或其他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9.4 人民币流通量不足: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倘若本公司确定人民币流通量不足以支付任何买盘,本公司可全权酌情决定拒绝阁下发出该买盘的指示。
9.5 或有事项:如联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失去所有通讯线路等,我们可能无法向客户发出取消订单的要求,而如果订单被匹配和执行,客户仍应承担结算义务。
10. 出售和转让
10.1 强制出售:根据中华通规则的条款,如果我们收到中华通监管机构的通知(“强制出售通知”),要求我们出售和清算指定数量的中华通证券,我们有权向阁下发出相应的通知(“客户强制出售通知”),要求阁下出售和清算阁下在我们账户中持有的任何数量的中华通证券(由我们全权酌情决定)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并且阁下承诺遵守任何此类客户强制出售通知。
10.2 根据强制出售通知的酌情权:就任何强制出售通知而言,如果阁下未能及时遵守客户的强制出售通知,在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的必要范围内,阁下授权我们以我们全权酌情决定的价格和条款代表阁下出售或安排出售该等中华通证券。
10.3 进一步行动:如本协议所述,若本行收到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的通知,要求阁下上缴任何利润,阁下授权本行出售或安排出售阁下拥有的任何数量的中华通证券。
10.4进一步行动:除上述情况外,阁下授权本行出售、转让或采取与阁下拥有的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前提是我们应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的指示,或本行以其他绝对酌情权决定为遵守任何中华通法律而有必要或可取地这样做。
10.5 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就本条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客户资料
11.1 保留记录:倘若阁下指示本行代表阁下的客户进行中华通证券的北向交易(「客户交易」),阁下须保留不少于20年(或本行根据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指示阁下的其他期限)与客户交易有关的任何客户指示及帐户数据的记录(该等记录称为「客户数据」)。
11.2 阁下的客户作为中介人:如果阁下指示我们进行客户交易,并且阁下知道阁下的客户正在作为客户交易的实益拥有人的另一人的中介人(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中介人),阁下承诺并确认阁下已作出安排:
(a) 要求阁下的客户在11.1 保留记录中指定的期限内保留或促使保留与客户交易的实益拥有人相关的客户信息;及
(b) 阁下有权根据要求并在我们指定的要求时限内获取和披露与实益拥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或促使其获取和披露。
11.3 向中华通监管机构披露信息:如果我们收到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就客户交易提出的查询,阁下应根据要求并在我们指定的时限内,向我们或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披露与客户交易的实益拥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或促使该等披露。
12. 弥偿
12.1 此外,在不损害我们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下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阁下将在全额弥偿的基础上弥偿我们和任何关联人士(统称“弥偿方”)因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就阁下的交易或投资中华通证券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害赔偿、成本、费用、损失和所有其他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a)因交易或持有与中华通有关的任何中华通证券而产生的任何税款,(b)本协议附录中风险披露声明中提及的任何风险的实现,(c)任何受弥偿方因阁下发出的任何指示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d)因持有中华通证券而应付给任何清算系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或(e)与上述第 10 条有关的任何费用。
12.2 此外,在不损害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在不另行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立即满足上述第 12.1 条中提及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损害赔偿、成本、费用、损失和所有其他责任,以及我们或相关人士要求阁下支付或说明与任何税款有关的任何金额的任何义务,以我们全权酌情决定的方式出售、变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出于任何目的持有的阁下在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并将收益用于减少阁下的全部或部分责任给任何税务机关,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关联人士。
12.3 对于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关联人就上述事项采取的任何行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关联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2.4 阁下须全权负责支付所有费用、收费、征费及税款,并须遵守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或任何适用市场要求的有关阁下买卖或投资或持有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备案或注册义务。
13. 费用和税收
13.1 费用:阁下将按照本行不时生效的收费标准缴付与本中华通条款及细则有关的费用、收费及开支。
13.2 税款:阁下应负责支付所有税款,并须遵守任何中华通法律所要求的任何申报或注册义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与任何中华通证券有关,以及与该等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股息或权利。就此而言,阁下必须向自己的税务顾问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以确定阁下与相关证券或投资有关的税务状况、责任和义务。我们不承担就此类税务问题、责任和/或义务提供建议或处理的责任,也不提供任何这方面的服务或协助。
13.3 更多信息:如果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要求我们支付任何税款,我们可能会在必要时通知阁下,并要求阁下向我们提供我们认为必要的相关信息,以履行我们的义务。阁下必须在收到该等要求后立即向我们提供该等信息和文件,例如但不限于阁下购买中华通证券的费用、阁下和/或任何相关实益拥有人的税务身份或居住地。我们可能会从应付给阁下的任何金额中预扣或扣除相关税款,阁下仍将对任何差额负责。
13.4 未收到信息:如果我们在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您要求的任何信息,我们将立即有权自行决定,在不另行通知或要求阁下的情况下,履行我们或阁下通过出售任何税款支付或说明任何税款的任何金额的任何义务, 以我们自行决定的方式,实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我们出于任何目的持有的阁下在我们这里持有的任何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并将收益用于减少阁下对任何税务机关或我们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13.5 准确性:我们没有责任核实阁下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并有权依赖此类信息来履行我们的义务。
13.6 税收减免:对于缺乏任何税收减免或未能获得任何税收抵免的好处,我们概不负责。
14. 责任
尽管本中华通条款及细则有任何其他规定,本行或任何关联人士均不对阁下的任何损害、责任或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损害、责任或损失是由本行或关联人士的欺诈、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的。
15. 终止
在不限制我们根据现有条款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不少于30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中华通条款及细则,或在客户协议终止时自动终止。 第4条(遵守中华通法律)、第5条(风险披露和确认)、第10条(出售和转让)、第12条(赔偿)、第14条(责任)、第16.2条(信息请求)和第16.3条(修订)在本中华通条款和条件终止后继续有效。在本中华通条款及细则终止时,我们将按照阁下的指示交付中华通证券及现金。 倘若阁下未能作出指示,本行将继续持有中华通证券及/或现金,并收取本行全权酌情决定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本行均有权保留本行全权酌情决定的中华通证券及/或现金,以完成任何需要代表阁下结算的交易。
16. 杂项
16.1 进一步保证:当中华通法律不时修订或补充时,阁下将签署我们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档和提供任何材料和/或信息,以使我们能够履行本中华通条款和条件下的职责和义务。
16.2 资料要求:如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或任何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与香港交易所或联交所订立数据共享安排或协议的任何组织(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要求提供该等数据,阁下将向我们提供我们要求的所有数据(包括中文译文,如有需要)。阁下确认,阁下未能遵守本条文,除其他事项外,可能导致暂停向阁下提供中华通服务。
16.3 修订:我们保留根据客户协议以书面通知方式更改本中华通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款的权利。
16.4 可分割性:如果本中华通条款中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应适用,但须进行任何必要的删除或修改,以使该条款合法、有效和可执行,并实现双方的商业意图。
16.5 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中华通条款及条件项下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构成对该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也不妨碍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措施,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任何对违反本中华通条款及条件的弃权,并不构成对任何后续违约行为的弃权。
16.6 投资者赔偿基金:请注意,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通下的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均由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承保。但是,此类政策可能会不时更改。
17. 作为沪深港通北向交易一部分的个人资料处理
17.1 阁下确认并同意,在向阁下提供沪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务时,我们将被要求:
(a) 在阁下提交给中华通系统的每笔订单上,使用阁下独有的经纪对客户编码(“券商客户编码”)或分配给阁下在本行的联名帐户的券商客户编码(视情况而定);及
(b) 向联交所提供阁下获分配的券商客户编码及联交所根据联交所规则不时要求提供的与阁下有关的身份识别数据(「客户识别数据」或「客户识别信息」)。
17.2 在不限于我们已向阁下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我们从阁下处获得的关于处理与阁下的账户及我们向阁下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个人资料的同意,阁下承认并同意,作为我们沪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务的一部分,我们可以根据需要收集、储存、使用、披露和转移与阁下有关的个人资料, 包括以下内容:
(a) 不时向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披露及转移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在向中华通系统输入中华通指令时注明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该指令将进一步实时传送至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
(b) 允许各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i)收集、使用及储存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以及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所提供的任何综合、验证及映射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如属储存情况,则由其中任何一间或通过香港交易所储存),以作市场监察及监控目的及执行联交所规则之用;(ii) 不时将该等资料转移予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直接或透过相关中华通结算所),以作下文(c)及(d)所述之用途;及 (iii) 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该等资料,以便利其履行有关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
(c) 允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所:(i)收集、使用和储存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以便整合和验证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以及将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与其投资者识别码数据库进行映射,并向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提供经整合、验证和映射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 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ii) 使用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履行其证券账户管理的监管职能;及(iii)向内地监管机构及对其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披露该等资料,以便利其履行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d) 允许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i)收集、使用及储存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便他们透过使用中华通服务及执行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规则,监察及监察相关中华通市场的证券交易;及(ii)向内地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该等资料,以便利其履行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17.3 阁下就任何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交易指示我们,即表示阁下确认并同意,本行可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以遵守联交所及其不时就沪深港通北向交易生效的规则的规定。 阁下还承认,尽管阁下随后声称撤回同意,但阁下的个人数据可能会继续被存储、使用、披露、转移和以其他方式处理,用于上述目的,无论是在此类声称撤回同意之前还是之后。
17.4 未能提供个人资料或同意的后果:如未能向本行提供上述阁下的个人资料或同意,可能意味着本行将不能或不再能够(视情况而定)执行阁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阁下提供沪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务。
附表J – 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附加条款
1. 附加条款的适用
1.1 本附加条款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条款只适用于阁下已提出申请及TBHK已同意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任何帐户。它构成客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可能不时修订。
1.2 倘若本《虚拟资产交易服务附加条款》的条款与《客户协议》的一般条款及细则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则在该等冲突或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2. 定义和解释
2.1 附表J中的词语和短语应根据以下定义进行阅读和解释;此处使用的大写术语(以下未另行定义)应具有与客户协议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AMLO” 指《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客户资产” 指客户虚拟资产和客户资金
“客户款项” 指由TBHK或代表TBHK收取或持有的任何款项,该款项是代表客户收取或持有的,或客户拥有合法或衡平法权益的款项,并包括其作为资本或收入的任何增值。
“客户虚拟资产” 指由TBHK或代表TBHK收取或持有的任何虚拟资产,该虚拟资产是代表客户收取或持有的,或客户拥有合法或衡平法权益的,并包括其任何权利。
“虚拟资产交易服务” 指由TBHK提供的任何虚拟资产交易服务,通过在证监会持牌平台设立及维持的综合账户,代表阁下购买、投资、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及一般交易及处理各类虚拟资产。
"证监会持牌平台"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及/或《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第53ZRK条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商。
“证券型代币” 指以加密方式保护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界定的「证券」。
“虚拟资产” 指《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第53ZRA条所界定的任何「虚拟资产」;以及任何证券型代币。
3. 服务和交易
3.1 TBHK将向合资格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而这些投资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所界定的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方面,一直都是TBHK的客户。
3.2 TBHK将通过证监会持牌平台开立的综合帐户为阁下执行交易。
3.3 只有当阁下的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及/或虚拟资产来履行阁下在虚拟资产交易下的义务(包括任何适用的费用和收费)时,TBHK才会接受阁下买卖虚拟资产的订单。阁下的账户中禁止卖空虚拟资产。TBHK及其关联公司不会为购买虚拟资产提供保证金融资或任何其他财务通融。
3.4 阁下承认:
(a) TBHK未必允许阁下帐户交易所有可在证监会持牌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
(b) TBHK可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选择不接受阁下的虚拟资产交易指示(包括阁下的指示将超过下文第3.6条所述的限额)
3.5 TBHK保留要求阁下在向阁下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前通过适当性测试的权利,并为阁下的帐户设定交易限额及/或持仓限额。
3.6 在进行任何相关的虚拟资产交易活动或提供任何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时,如果TBHK向阁下招揽销售或推荐任何产品(包括任何虚拟资产),则该产品必须经考虑阁下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后合理地适合阁下。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我们可能要求阁下签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我们可能要求阁下做出的任何声明均不可减损本条款。
4. 托管安排
4.1 阁下确认,除非《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任何适用法律及规例另有规定,否则TBHK将:
(a) 在证监会持牌平台维持一个综合账户(指定为信托或客户账户),为客户(包括阁下)持有客户的虚拟资产;
(b) 对于TBHK在香港收到的客户资金,在香港的认可金融机构开立一个或多个独立的银行账户,以持有该等客户资金;
(c) 就TBHK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收取的客户款项而言,应于香港的认可金融机构或证监会不时同意的另一司法管辖区的银行开立一个或多个独立银行账户,以持有该等客户款项;
(d) 只要阁下结欠TBHK任何款项,TBHK将拒绝阁下提取户口内的任何款项或虚拟资产,除非TBHK同意,阁下不得提取任何该等款项或虚拟资产。
4.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阁下同意阁下账户中任何款项的任何应计利息均绝对属于TBHK。
4.3 在不损害TBHK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阁下特此同意授权TBHK处理客户资金及客户虚拟资产(视情况而定)的常设授权如下:
关于客户资金:
(a) 合并或合并由TBHK及/或TBHK的任何集团公司(「TBHK集团」)不时开立的任何或所有任何性质的独立账户,并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开立,我们可能将任何款项(包括货币之间的兑换)转入该等独立账户,以履行阁下对TBHK集团任何成员的义务或责任, 该等义务及负债是实际的、或有的、主要的或抵押的、有担保的或无担保的、连带的或个别的;
(b) 在TBHK收到阁下的指示后,不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任何款项(包括以TBHK作为主事人(如无特别指明)提供的指定汇率的货币兑换,在TBHK集团任何成员维持的任何独立账户之间进行互换,或转入TBHK在证监会持牌平台开立的综合账户,反之亦然;
(c) 在未经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拒绝接受客户或第三方的任何存款;
(d) 就与虚拟资产有关的若干交易,将结算金额/客户款项从阁下的账户转入任何其他特定服务子账户或TBHK在证监会持牌平台开立的综合账户,反之亦然;
关于客户虚拟资产:
(a) 为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在证监会持牌平台开立的综合账户之间转移任何数量的客户虚拟资产;
(b) 在未经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拒绝接受客户或第三方的任何虚拟资产转入。
TBHK可能会在不通知阁下的情况下执行上述任何操作。此授权是由阁下给予TBHK的,以便继续为阁下维护账户。此授权并不影响TBHK集团在处理独立账户内款项方面可能拥有的其他授权或权利。此授权有效期为自开通虚拟资产交易之日起12个月。
该授权可以通过向TBHK发出书面通知来撤销,该撤销通知应在TBHK实际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后生效。
阁下了解,如果TBHK在本授权到期日前至少十四(14)天向阁下发出书面提醒,如果阁下并没有在到期日前发出反对,则本授权应被视为在到期时按照常设授权中规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续期十二(12)个月。TBHK会在常设授权届满后一星期内向阁下发出续期的书面确认书。倘若阁下要求撤销该常设授权,或该常设授权未被TBHK要求续期,TBHK保留终止客户协议及账户运作的权利,然后阁下应立即清偿结欠TBHK及/或关联公司的任何债务(如有)。
4.4 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是根据TBHK与证监会持牌平台的综合账户服务提供给阁下的。因此,请注意以下有关托管安排的披露:
• 就持牌法团而言,客户虚拟资产未必享有与《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H章)所赋予的“客户证券”相同的保障。
• 就持牌法团而言,客户款项未必享有与《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I章)所赋予的「客户款项」相同的保障。
5. 因虚拟资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权利
5.1 持有综合账户的证监会持牌平台对因虚拟资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权利(例如投票权以及参与网络活动的权利(例如空投和硬分叉)拥有最终决定权。当获证监会持牌平台通知客户有权享有其拥有虚拟资产而产生的若干权利后,TBHK将告知客户证监会持牌平台将如何处理这些权利。
6. 虚拟资产交易的费用及收费
6.1 TBHK可能会就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收取费用及/或佣金。有关TBHK提供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收费详情,请参阅TBHK网站。TBHK保留不时修订该等费用及收费的权利,并会以任何合理的通讯方式经书面通知阁下有关更改,例如但不限于在TBHK网站刊登有关修订的通知,或向阁下发出书面通知等。
7. 虚拟资产交易时间
有关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交易及服务时间,请参阅TBHK网站。
8. 声明和保证
8.1 阁下宣告并保证以下内容:
• 阁下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并没有禁止阁下的虚拟资产交易;
• 阁下已阅读及明白有关附件、产品数据、虚拟资产的风险披露声明,以及TBHK网站及App上有关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功能、技术及解释性文件,并同意接受与所提供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有关的风险;
• 阁下对虚拟资产有适当的了解,并了解与虚拟资产资产类别相关的性质和风险。
9. 赔偿安排
9.1 在收到因违约而产生的“补偿”(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持有的虚拟资产或法定货币的形式)后,TBHK有义务将收到的款项/资产(以适用者为准)退还给其客户。然而,TBHK收到该等“补偿”与退还客户之间可能会出现时间延迟,这可能是由于程序上的需要。
9.2 除了违约之外,资产可能会因黑客攻击而受到损害。此类事件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持有的保单承保。
9.3 TBHK保留自行决定管理上述补偿及款项的权利。
10. 免责条款
10.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于证监会持牌平台因遭受黑客攻击导致破产或因TBHK开立综合账户的证监会持牌平台违约而引致阁下的损失,TBHK概不负责。阁下明确同意免除TBHK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损害,并就任何一方因应阁下要求向阁下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而直接或间接招致的任何损失、法律责任、损害或法律程序,向TBHK及其雇员及代理人作出全额弥偿及使其免受损害。
附表K – 证券借贷之附加条款
1. 本政策的适用
1.1. 本证券借贷之附加条款中的约定适用于您作为贷方与TBHK作为借方之间的每一笔贷款(如下定义)。本附表为客户协议的补充,并应与客户协议及任何其他规管TBHK所提供的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共同阅读,且这些条款可能会不时修订。本附表是客户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定义与解释
2.1. 附表K中的词语和短语应根据下面列出的定义进行解读和理解。本文中使用的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与客户协议中定义相同的含义:
“公司行为”是指不限于任何转换、认购权、分拆、合并、赎回、兼并、与收购或其他要约或资本重组相关的权利、资本化、发行、配股、重新计价、重新命名或类似于上述事件的其他事件。
“CRS要求”是指根据上下文所需的以下一种或多种:(i) 恢复就业激励法案中的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条款、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共同报告标准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颁布的类似立法、法规或指导,旨在实施等效的税务报告和/或预扣税制度;(ii) 香港与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任何政府间协议、条约或其他安排(包括每个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议),以促进、实施、遵守或补充上述(i)段所述的立法、法规或指导;(iii) 在香港实施的任何立法、法规或指导,以使前述(i)和(ii)段所述事项生效。
“等值”是指相对于任何相关证券,为同一发行者、同一发行部分且为相同类型、名义价值、描述和数量,并享有与相关证券相同的权利的证券,前提是,当任何相关证券受到任何公司行为的影响时,由此公司行为所转化的证券或其他资产(可能包括货币或其他财产)应视为“等值”或包含在确定“等值”的因素中。
“相关证券”是指在美国的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和证券抵押品且支持证券借贷,不时由TBHK代表您接收或持有。
3. 证券贷款
3.1. 根据本附表的条款和条件,TBHK作为借方(“借方”)可以在其自行决定的情况下,不时寻求启动您作为贷方(“贷方”)将向借方借出证券或证券抵押品的一项交易。TBHK可以将这些证券用于自身目的或“转贷”给希望用于卖空或其他目的的第三方(包括其他市场参与者)。这些证券将在美国的交易所上市或交易。
3.2. 您声明并确认,TBHK提供的证券借贷活动是为您根据客户协议提供的各种服务的附带活动,且该证券借贷活动不是,并且不应构成资产管理服务。我们无权为账户购买或出售相关证券或做出其他投资决策。我们没有义务且不会就本证券借贷活动向您提供任何交易、投资或税务建议或推荐。是否购买、持有或出售相关证券的决定仅由您负责。TBHK发起或终止贷款并非对相关证券价值可能的上升或下降作出推荐。
4. 授权进入一项或多项证券贷款
4.1. 您承认本第4条下的授权涵盖相关证券。您在此同意并授予TBHK一项常设授权,使其可以在任何时间根据本客户协议使用您的任何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常设授权”),包括与您达成一项或多项证券借贷交易,您将向TBHK借出任何数量的相关证券(每笔证券借贷交易称为“贷款”)。在不影响上述内容的前提下,您在此授权TBHK作为您的代理,根据本附表的条款使用其自主权检查账户中的相关证券,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启动、借入和终止您作为贷方和TBHK作为借方之间的相关证券贷款。
4.2. 您承认并同意:
(a) 我们将有权评估TBHK认为在决定账户中的任何相关证券是否可以按对您和TBHK有利的条款借出相关的因素,包括影响市场和潜在交易的各种因素,如贷款的潜在规模和持续时间、证券的性质以及影响证券的各种市场因素、当前市场利率、TBHK其他客户的头寸和借贷兴趣、潜在二级借贷人的身份和在证券借贷市场上可借用的股份的可用性,以及与潜在贷款相关的其他条件;
(b) 我们将有权确定根据本附表第8.1条向您支付的费用,TBHK将从您处借入相关证券,考虑到各种规模的贷款在市场上的当前利率、TBHK可能从第三方获得的借出证券的费用、TBHK可能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如引入TBHK账户的经纪人)、第三方对证券的需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您授权TBHK根据上述因素的变化自行更改向您支付的利率。由于证券借贷市场的性质,利率可能频繁变化(每日可能变化),并可能涉及大幅下降(或上升);
(c) 我们可以按双方作为主事人的方式从您处借入相关证券,并将这些证券用于TBHK的自身目的(包括卖空),或将这些证券借给其他第三方以供其自身目的(包括卖空)。TBHK可以将相关证券借给其他第三方,这些第三方随后可能会将这些证券借给证券借贷市场上的其他方;
(d) 证券借贷活动不保证您将根据贷款获得相关证券的最佳收益。证券借贷市场不是一个标准化或完全透明的市场,没有规则或机制保证或要求市场上的任何参与者获得借出这些证券的最佳利率;
(e) TBHK没有义务借入特定的相关证券。没有保证所有或部分可能借出的相关证券会被借出。可能没有市场以有利的利率借出相关证券,或者TBHK可能无法进入有意借贷者的市场。我们或我们的客户可能有可借的证券,满足可用的借贷兴趣,因此TBHK可能不会向您借入相关证券。本附表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要求TBHK将您的证券借贷利益置于TBHK其他客户的利益之上。我们有权在参与证券借贷活动的客户之间分配借贷机会,前提是我们将根据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特定证券中客户的按比例持有量)寻求公平地分配这些机会;
(f) 您不会有:(i) 在贷款启动前或后批准特定贷款的能力或权利;(ii) 批准或拒绝费用(或任何更改)的能力;以及 (iii) 终止特定贷款的权利(除非您出售正在借出的相关证券或终止本附表下提供的证券借贷交易);
(g) 您将签署并提供(如适用,包括通过更新的方式)给我们或TBHK可能指示的任何政府或税务机构(包括通过电子认证的方式)的任何信息、声明、表格、文件、意见、工具和证书,以及为了使TBHK能够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包括CRS要求)(“信息”)而可能合理需要的其他合作或协助(无论是哪种情况)。如果您未能这样做,您在此授予我们代表您签署任何此类文件、意见、文书或证书的权力。TBHK被授权将信息提供给任何相关税务或政府机构,以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包括CRS要求)。我们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对账户或相关证券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由我们支付的任何预扣税及任何相关成本、利息、罚款和TBHK或其任何代理、代表、员工、董事、高级人员或上述任何实体/人士的关联人士因您未能向我们提供任何请求的文档或其他信息而遭受或承担的其他损失和责任,由您承担;及
(h) 借出的相关证券将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SFO)和《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571H章)下的客户证券要求的限制。
4.3. 您向TBHK的贷款应构成您将所有权利(包括任何投票权及接收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的权利)、所有权和对贷款相关证券的利益转让给TBHK,且不受任何产权负担或任何其他人利益的限制。特别地,TBHK应拥有借出的相关证券的所有权的附属权利,包括将借出的证券转让给他人或将借出的证券作为TBHK提供金融便利的抵押品的权利。您在此放弃对借出的相关证券享有的投票、提供任何同意或采取任何类似行动的权利,若该投票、同意或其他行动的记录日期或截止日期在贷款期限内。
4.4. TBHK将作为贷款的借贷人和主事人。TBHK不会在证券借贷中作为您直接或间接代理的代理人,而是以您账户的名义,并由您承担风险。
4.5. TBHK将通过借记账户中持有的相关证券的相应数量,并将该数量的证券转移到TBHK的专有账户或其可能指示的其他证券账户,从而完成贷款。
4.6. 根据本附表的条款和条件达成贷款后,TBHK将合理努力尽快通知您在账户报表中您所借出的相关证券的数量和描述。为了避免疑义,TBHK的任何通知延迟均不会以任何方式使贷款或借出的相关证券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转移无效。该通知应列出每笔贷款的其他条款,包括借出的相关证券的发行人、借出的相关证券的数量、补偿的基础、抵押品的金额及任何附加条款。该通知与本附表的条款和条件将构成您与TBHK就该通知所涉及的贷款达成的条款的确凿证据,除了通知存在明显错误或TBHK在通知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了与通知有关的具体异议。
4.7. 您可以随时出售已借给TBHK的相关证券,TBHK将负责终止贷款,并根据本客户协议的条款,结算该证券的买卖,并在正常结算日期向您提供该证券买卖的收益。
4.8. TBHK同意,在根据本附表的条款达成贷款后,借出的相关证券将从抵押品中解除,并不再受其约束。为了避免疑义,如果根据以下第5条的约定交付了等值证券,则该证券将在交付后立即成为抵押品的对象。
4.9. 尽管本附表中使用了“借入”或“借出”等表达,以反映市场上相关交易的术语,但根据本附表提供的“借入”或“借出”的证券的所有权应根据本附表的条款和条件从您转移至 TBHK。
4.10. 抵押品
(a) 除非另有约定,TBHK应在借出的相关证券转移给TBHK的同一天或之前,按照TBHK不时提供给您的抵押政策的条款和条件向您转移抵押品。该抵押政策将涵盖不限于适用的可接受抵押品的要求、抵押品阈值、与抵押品相关的收入或分配、抵押品的转让和更换等要求。抵押政策可能会根据TBHK的酌情权不时进行更改。
(b) TBHK转移给您的抵押品(可能会不时调整)应作为TBHK对该相关贷款的义务的担保。
(c) 除非本附录另有约定,在贷款终止时,您应有义务转移抵押品,并在此授权TBHK按照TBHK确定的日期或尽快进行抵押品的转移(可能会不时调整)。
4.11. 常设授权
(a) 您承认并同意,TBHK可在不另行通知您的情况下进行第4和第5条中列出的任何事项。
(b) 您还承认,常设授权:
(i) 是在不影响TBHK可能在任何账户中处理资金或任何证券的其他授权或权利的情况下给予的;及
(ii) 不应影响TBHK自行或通过TBHK的联属公司处置或发起处置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以结清您对TBHK或第三方的任何债务的权利。
(c) 如果您是:
(i) 机构专业投资者,常设授权将一直有效,直至您通过提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通知 TBHK 撤销;或
(ii) 不是机构专业投资者,常设授权应在您不时指定的期间内有效(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TBHK将在常设授权到期前至少14个工作日向您发送通知,说明如果您在到期前对该常设授权的续期没有异议,则该常设授权将被视为在与上次授予时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下续期。
5. 交付等值证券的义务
5.1. 根据以下第5.5条,TBHK可在任何时间终止任何一项或多项未结贷款的全部或部分,届时TBHK将有义务交付与贷款相关的证券(或需终止的贷款部分)的等值证券,并以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这些等值证券在相关交易所或清算所交易或清算的标准结算时间之前归还。
5.2. 此外,如果您指示 TBHK 出售或提取任何证券,但由于您已根据未结贷款将相关证券借出,进而账户中没有足够数量的该类证券,TBHK 将终止整项或 TBHK 认为必要的贷款部分,以确保账户中有足够数量的该类证券。如果证券未能按时归还以结算您的证券买卖,TBHK 将负责结算该买卖(无论是通过与TBHK的其他客户达成一项或多项证券借入和借出交易,还是其他方式)。如果TBHK无法做到这一点,交付这些等值证券可能会延迟,您可能无法完全履行您的结算义务。
5.3. 在贷款的全部或部分终止后,TBHK 将以合理努力尽快在账户报表中通知您 TBHK 有义务交付给您的等值证券的数量和描述。为了避免疑义,TBHK 提供该通知的任何延迟均不会以任何方式使贷款终止或相关等值证券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转移无效。
5.4. TBHK可以通过将等值证券记入账户来履行向您交付等值证券的义务。等值证券在记入后将受客户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本附表和与抵押品相关的条款。
5.5. 尽管有第 5.1 条的约定,TBHK 可在任何时间,在客户协议下发生失责事件后,自行选择:(a) 用支付您该等值证券的价值来替代 TBHK 根据本附表向您交付等值证券的任何未结义务;及 (b) 将该价值抵消您根据客户协议或您与 TBHK 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文书或承诺应付给 TBHK 的任何金额(无论支付货币、支付地点或登记义务的办事处地点为何)。本条款不应损害并且应附加于任何一方随时享有的任何抵销、账户合并、留置权或其他权利(无论是根据法律、合同还是其他方式)。
5.6. 为本第5条的目的,任何证券或等值证券的价值由TBHK确定。为确定该价值,TBHK 将依赖其认为信誉良好的任何定价来源提供的价值,或者在没有此类价值的情况下(或 TBHK 认为该价值在其合理判断下不准确时),由TBHK合理确定的价值。您同意本条所述的估值方法构成商业合理的估值。
6. 收入
6.1. 如果任何相关证券在未结贷款中产生现金形式的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现金收入”),TBHK将在相关证券的发行人支付该现金收入后尽快以合理努力将该收入的等额金额(扣除任何税款的扣减或预扣)记入账户(“返还的股息”)。
6.2. 如果任何相关证券在未结贷款中产生证券形式的利息、股息或其他分配(“证券收入”),该证券收入将被加入到借出的证券中,并且在相关贷款结束之前不会交付给您。
7. 印花税或转让税
除非TBHK事先另行通知您,TBHK承诺及时支付并核算与任何贷款及根据本附表所涉及或预期产生的证券或等值证券的转让相关的任何印花税或转让税。然而,TBHK可能需要对与贷款相关的支付向您预扣税款,除非适用例外情况。在TBHK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您提供书面通知后,对于在此通知期后生效的贷款,TBHK可自行决定要求您偿还TBHK为与任何此类贷款或相关的证券或等值证券转让支付的任何印花税或转让税。您负责评估参与TBHK的证券借贷计划及贷款的税务后果,并在需要时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建议。
8. 费用
8.1. TBHK将根据TBHK因“转贷”借出的相关证券所获得的净收入的指定百分比的近似值,向您支付每笔贷款的费用。用于计算您费用的TBHK所收到的净收入可能少于TBHK因转贷这些证券所获得的总收入,因为可能会有某些扣除和费用,包括对相关联属公司和第三方的付款,以及TBHK的运营收入或费用。
8.2. 第 8.1 条下费用的费率和支付应符合TBHK不时提供给您的费用表中的条款和条件。该费用表将涵盖不限于适用的费用、应计费用和支付期限。费用表可能会根据TBHK的自行决定不时变更。
8.3. 您承认并同意,TBHK可能会将从转贷借出的相关证券中获得的部分收入支付给引介经纪人等第三方,例如可能向TBHK引介账户的引介经纪人。这些付款可能会导致TBHK在整个贷款期间支付给您的费用有所减少。
8.4. 然而,除非另有约定,并且须遵循上述第6.1条和第6.2条,TBHK有权保留与任何贷款相关的所有费用、利润和其他利益;并且除第8.1条所述外,TBHK不会就任何贷款向您支付报酬或费用。
8.5.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下应支付的任何贷款费用应在产生该贷款费用的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
9. 委托书
9.1. 您在此委任TBHK为您的代理人(具备完全的替代和委托权),以您的名义代表您签署、盖章、执行、交付、完善和处理所有必要的契约、文书、行为和事务,以使本附表下的证券借贷交易生效或执行,包括代表您达成任何贷款、代表您根据任何贷款从账户中提取任何相关证券,或在任何贷款终止后代表您接受任何等值证券的存款。
10. 陈述和确认
10.1. 您在每笔贷款达成和每笔贷款未偿还的日期向TBHK陈述如下:
(a) 您有权将所有借出的相关证券全部的合法和实益拥有权(在相关清算所持有的证券的情况下,您有权转让该证券的全部实益拥有权)以不附带任何产权负担的方式拨入与TBHK开立的账户;
(b) 所有拨入账户的证券均已全额支付、有效发行,并不受任何认购权或类似权利的限制;
(c) 您在本附表下的证券借贷交易中作为主事人行事;
(d) 您能够评估(无论是基于您自身的评估还是通过获得独立的税务、财务、法律和其他专业建议),并理解和接受与本附表下的证券借贷交易及任何贷款相关的条款、条件、优点和风险,以及根据本附表应支付的任何贷款和任何返还的股息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e) 记入账户的证券不会 (i) 在所有者的如下方面增加任何条件或限制:出售、转让、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些证券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买卖、转让、设立担保或其他转让或执行这些证券需要得到任何人的同意或批准的要求,以及根据任何适用法规(包括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5条的要求,经不时修订)对这些证券的注册或资格要求或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及 (ii) 是您拥有10%或以上流通股份的发行人的证券(这可能会引发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下的某些义务);及
(f) 您及您的联属公司不是且未曾是该证券发行人的联属公司,并且这些证券在您手中不是“受限证券”或“控制证券”(每个术语均按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44条的定义)。
11. 终止
11.1. 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本客户协议第二部分一般条款及条件第29条的约定,终止本附表下的证券借贷交易。在不影响本客户协议第二部分一般条款和条件第29条的前提下,终止日期应为 TBHK 书面确认的日期,该日期应为一个合理可行的最近日期,但该日期不得早于适用于借出的相关证券买卖的标准结算日期,除非您与TBHK另有书面协议。终止时,TBHK将根据上述第5.1条终止所有未偿还的贷款。
11.2. 在不影响本客户协议第二部分一般条款和条件第29条的前提下,您对贷款下借出的相关证券的买卖订单的执行将构成您对TBHK的终止通知。该借出的相关证券的出售的终止日期应为该买卖的结算日期,或在TBHK同意的情况下任何更早的日期。
11.3. 除非另有约定,TBHK在终止本附表下的证券借贷交易后,应将借出的证券转移给您;但前提是,在TBHK完成该转移后,TBHK不再有义务根据第4.10条为您维持抵押品。
第四部分 – 风险披露声明
1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2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你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你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 “止蚀 ”或 “限价 ”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你仍然要对你的账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你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如果你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3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风险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亏损风险可以十分重大。你所蒙受的亏损可能超过你的最初保证金款额。即使你定下备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蚀 ”或 “限价 ”交易指示,亦未必可以将亏损局限于你原先设想的数额。市场情况可能使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你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如你未能在所订的时间内提供所需的款额,你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了结。你将要为你的账户所出现的任何逆差负责。因此,你必需仔细考虑,鉴于自己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这种买卖是否适合你。
4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阁下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数据只可以在联交所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假如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5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TBHK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阁下的资产的相同保障。
6 提供将阁下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TBHK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阁下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阁下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假如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TBHK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阁下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阁下是专业投资者,阁下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个月。若阁下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假如TBHK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 14 日向阁下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阁下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阁下的授权将会在没有阁下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阁下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TBHK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阁下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TBHK应向阁下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用户许可证书。
倘若阁下签署授权书,而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TBHK根据阁下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阁下负责,但TBHK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阁下损失阁下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阁下毋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7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阁下向TBHK提供授权书,允许其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阁下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阁下的有关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算,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TBHK应至少每年与阁下确认是否希望撤销该项授权。为了清楚说明起见,TBHK只需在该项授权届满的日期之前通知阁下,指明除非阁下在委托授权届满的日期前以书面明确地撤销该项授权,否则该项授权便会自动续期。
8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阁下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阁下存放于TBHK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阁下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阁下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阁下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阁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阁下将要为阁下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阁下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阁下。
9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达克 – 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 – 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 (“试验计划”) 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阁下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TBHK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阁下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联交所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10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阁下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阁下的买卖盘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至完全不获执行。请阁下尤其注意以下各项:
(a) 互联网本质上是一个不可靠的数据传输及通讯媒介,而且任何其他电子媒介亦可能如此。因此,在透过互联网或任何其他电子媒介使用电子交易服务进行交易或其他通讯时存在风险;
(b) 与TBHK的网站或电子交易服务接达可能因为高峰期、市场波动、系统故障 (包括硬件或软件故障)、系统升级或维修或因其他原因而随时及不时被限制、延误或无法进行;
(c) 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的指示或进行的交易可能会由于 (以适用者为准) 无法预计的通讯量、所用媒介属公开性质或其他原因而受到干扰、出现传输中断,导致传输延误或发生不正确数据的传输;
(d) 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交易而发出的指示可能不获执行,或可能受到延误,以致执行价格与指示发出时的通行价格不同;
(e) 未经授权第三方可能获得通讯及个人资料;
(f) 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的指示可能不经人手审阅而执行;及
刊登在TBHK的网站的任何认收通知、确认书或其他记录,其反映的阁下的证券交易指示或买卖盘的进度或该等指示或买卖盘的执行,以及与阁下的账户有关阁下的现金状况、持仓状况或其他数据,未必可以实时更新。上述认收通知、确认书或其他记录未必反映并非透过TBHK的网站进行的交易,如有疑问,阁下应联络TBHK,以确定阁下的交易的进度或与阁下的帐户有关的其他资料。
如遇突发情况,包含恶劣天气信号的生效,透过实体营业点提供的服务将停止或受限,而透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服务可能存在延迟。在此等情况下,阁下的指令可能存在延迟。阁下接受并受TBHK执行结果的约束。
11 场外衍生产品的风险
场外衍生产品指的是不在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衍生产品(简称“场外衍生产品”)。
阁下明白并同意:
(a) 衍生产品通常涉及高度杠杆作用,因此有关证券之价格出现相对轻微的波动导致衍生产品价格出现不成比例之大幅波动。衍生产品的价值并不稳定,相反却随市场多种因素(包括经济及/或政治环境变化)波动。因此,衍生产品之价格可能相当反复;
(b) 场外衍生产品的市值可能会受到发行人实际或感知的信用状况影响。例如,穆迪投资公司或标准普尔评级服务等评级机构调降它或它的相关资产的评级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c) 阁下应知悉,场外衍生产品既可能带来巨大收益,也存在极大的风险,阁下在考虑该投资是否适合阁下时应充分了解该等风险。除非阁下已经做好损失全部投资资金并承担所有相关佣金或其他交易费用的准备,则阁下不应该购买场外衍生产品;
(d) 当场外衍生产品未被行使之时,若它们的相关证券在香港交易所或其他任何相关股票交易所交易被停牌,它们亦可能跟它们的相关证券一样,在相同时间内被暂停交易;
(e) 场外衍生产品的流动性是无法预测的;
(f) 取决于场外衍生产品的条款及条件,如果转换价格被触发,阁下有可能被迫接受相关证券;
(g) 假如出现拆股、发行红股或其他意外事件,改变了基础股票的发行份额,阁下的交易对手可能会自行决定调整合约条款,以反映新的市场条件。这可能包括解除合约。阁下将会收到相关调整的通知;
(h) 场外衍生产品的流动性是有限的。鉴于市场难以评估价值、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或评估风险,可能无法对一个既存仓盘进行平仓或以一个满意的价格进行平仓;
(i) 场外衍生产品或附有期权。期权交易风险甚高。期权交易可导致相当大的损失。阁下应该对期 权市场有事先了解或经验。阁下应该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认真考虑此等交易是否适合阁下;
(j) 并不存在一个可以获取场外衍生产品相关价格的中心来源。吾等提供的场外衍生产品相关价格依据的是最新的市场价格或吾等认为是可靠的来源。因此,此等价格可能只是反映历史价格,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阁下应当注意吾等无须对此等价格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或声明,并且不接受任何因使用此等价格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k) 提前终止是有可能的,只要不违反现行市场条款及条件的规定;及
(l) 发行人可能会针对场外衍生产品的一级或二级市场与券商及/或其任何联属公司达成折扣、佣金或费用的协议。
阁下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在达成任何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的交易前,除其他有关考虑事项之外,阁下应当:
(a) 评估阁下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判断场外衍生产品是否适合阁下;
(b) 完全理解场外衍生产品的性质及相关风险;
(c) 在确定场外衍生产品是否适合阁下时,确保阁下拥有所有必要数据来评估此等产品的所有可能性风险;
(d) 考虑阁下计划实现什么目标;及
(e) 了解由任何有关当局或管理机构确定的场外衍生产品的总体框架。
阁下还应当确认如下内容:
(a) 除非阁下事前通知吾等相反情况,否则阁下应该是以阁下自己的名义交易,并且阁下是根据自身的状况独立决定买卖场外衍生产品或其他任何产品的;及
(b) 吾等提供的任何数据及/或吾等或吾等的职员就场外衍生产品或其他任何产品的条款和条件作出的解释,不应等同于购买场外衍生产品或其他任何产品的投资意见或建议。
12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结构性产品的风险
本段落只是提供一般指引,强调相关基本风险,并不表示涵盖所有风险和其他买卖结构性产品(例如期货和期权、衍生权证、牛熊证、交易所买卖基金和权益等)其他重要特性。考虑到相关风险,阁下(作为客户和结构性产品的投资者)应该在明了阁下参与的结构性产品的性质和阁下承受风险的范围之后阁下才进行有关交易。买卖结构性产品都是不适合大多数公众人士。阁下应该在考虑阁下经验、目标、财产资源和相关环境之后,小心考虑买卖是否适合阁下。
12.1 一般事项
(a)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阁下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阁下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b)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阁下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阁下须细阅上市文件。
(c) 杠杆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阁下须留意,衍生权证及牛熊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界内证的实际杠杆比率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界内证距离到期的时间长短以及挂钩资产现货价比较于行使价上限及下限的差距。一般预期界内证于成交价接近行使价上限或下限价时的实际杠杆比率较高,否则于其他情况相对较低,而这些实际杠杆比率的差异于界内证临近到期时尤为明显。
(d) 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阁下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f) 外汇风险
若阁下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g) 流通量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为止。
12.2 买卖衍生权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a)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b) 波幅风险
衍生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阁下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12.3 买卖牛熊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a) 强制收回风险
阁下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交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阁下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阁下应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b) 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阁下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12.4 买卖界内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a) 定价结构
界内证的定价结构需要阁下就挂钩资产估值处于上限价与下限价(两者均包括在内)之间的价格范围内的预期可能性准确评估界内证的价值。阁下可能难以适当地评定其价值及/或将其用作对冲工具。
(b) 固定最高潜在回报
倘挂钩资产估值处于下限价与上限价(两者均包括在内)之间的价格范围内,阁下只会在到期时获得每份界内证的最高回报1港元。因此,界内证的潜在回报是设有上限的。
(c) 超过1港元的交易将被取消
由于界内证的回报上限为固定金额(每证1港元),因此界内证的交易价格不应高于回报上限1港元。所以,任何高于1港元的界内证交易将被取消,且不获联交所承认。
12.5 交易所买卖产品的风险
(a)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产品的资产净值反映其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或商品) 的价值。交易所买卖产品发行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投资者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b) 追踪误差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产品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 被动型交易所买卖产品的追踪误差主要来自交易所买卖产品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产品发行商的复制策略等等因素。(常见的复制策略包括完全复制/选具代表性样本以及综合复制,详见下文。)主动型交易所买卖产品由基金经理拣选股份,并以跑赢市场指数为目标, 追踪误差会相对较高。投资者作出有关投资决定时必须注意主动型风险。
(c)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产品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产品亦可能会有此情况。
(d) 外汇风险
若阁下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e) 流通量风险
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产品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产品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
(f) 延迟交收风险
证券庄家可在进行庄家交易时卖空于联交所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产品股份, 并申请额外一天交付相关的交付数额。因此,受影响买家可能在没有被提前通知下于正常交收日的下一天才收到交易所买卖产品股份,但受影响买家仍保留于交收完成前卖出已买入股份的权利。此外,参与交易商的赎回交收过程亦可能受到延迟交收的影响。
12.6 交易所买卖产品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a) 完全复制及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产品,通常是按基准的相同比重投资于所有的成份股/资产。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则只投资于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关成份股/资产。直接投资相关资产而不经第三者所发行合成复制工具的交易所买卖产品,其交易对手风险通常不是太大问题。
(b) 综合复制策略
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产品,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的表现。现时,采取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产品可再分为两种:
i. 以掉期合约构成
总回报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让交易所买卖产品发行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
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ii. 以衍生工具构成
交易所买卖产品发行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
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产品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交易所买卖产品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产品损失严重。阁下是否了解并能审慎评估不同的交易所买卖产品结构及特色会有何影响极为重要。
13 债券
13.1 债券价格可以及必定会波动,有时很剧烈。债券并不等于一般存款或定期存款。某种债券的价格会上下波动,而且可能变得毫无价值。购买及出售债券很可能会亏损,而不是获益。而且,由吾等保管债券也会存在风险。债券持有人承担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如适用)的信用风险,并且对吾等没有追索权,除非吾等是发行人或担保人(如适用)。
13.2 并非所有债券都是按债券面值的百分百进行偿还。债券的回报取决于发行条款,阁下应当参考相应的发行说明书或条款,而且阁下在到期日收到的款项或股票价值可能远远少于阁下的原始投资价值。如果有任何到期应交割的零碎股或其他证券或基础资产,它/它们可能不会进行实物交割。
13.3 若债券产品结合了金融票据或其他衍生工具,如期权,其回报可能会与其他金融工具,如底层股票、商品、货币、公司以及指数的表现相关。除非上述债券是在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股票交易所上市,否则阁下只能在场外市场出售上述债券。二级市场的债券价格受很多因素所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底层股票的表现、商品、货币、公司、指数、参考公司信用质量的市场评审以及利率。阁下必须明白二级市场并不一定存在的,即使存在,它可能不具有流动性。阁下必须接受任何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13.4 期权交易存在很高的风险(包括内含期权的产品),期权的卖卖双方应当熟悉他们打算交易的期权类型(即认沽期或认购期权)及相应的风险。
13.5在投资前,须格外注意和了解相关发行文件(如适用)中提及的具体风险。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下面所列出的风险:
(a)信贷风险:客户须承担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信贷风险(如适用)。他们的信贷评级如有任何变动将会影响本债券的价格及价值。债券附带发行人违约的风险,即发行人有机会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最坏的情况下如发行人及担保人(如适用)破产,客户可能会损失全部投资。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并非对发行人信用可靠程度的保证;
(b)流动性风险:债券的流动性可能有限,及可能无活跃交易,及/或没有经纪在市场提供报价,因此:(i)不可以在任何时间均能提供债券的市值及/或参考买入/卖出价,因其将取决于市场的流动性和情况;(ii)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或无法于市场上出售债券及;(iii)所执行的卖出价可能与本行参考买入价有很大的差别,对客户不利。
(c)外币风险:以外币报价之债券,当把赎回之金额转换为基本货币时,客户有可能出现兑换损失。
(d)利率风险:债券较易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一般来说,市场利率上升,债券价格便会下跌。
(e)市场风险:投资价值可能会因政治、法律、经济条件及利率变化而有波动。这些变化在全部市场及资产类别上都很普遍,客户取回的投资金额有可能少于初次投放的资金。
13.6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a)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
(b)客户在进行任何香港市场以外的交易前,应先了解将有关外国市场的性质和阁下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客户应按阁下的经验、风险状况及其他因素小心考虑(及在有需要时咨询阁下的顾问)该等交易是否适合阁下。
(c)如交易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客户应了解清楚该交易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可能与香港司法管辖区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客户应确保其完全理解有关持有之限制及披露责任之法规,并遵守该等法规。
(d)所有根据客户指示而执行的海外市场交易,均有可能须缴纳交易税款及有关交易所不时可能征收的其他费用。
(e)客户接纳在香港以外的任何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将不受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且与香港法律所提供的保障比较下,提供不同程度或类型的保障。
14 人民币产品的风险披露声明
人民币产品涉及特定的风险。在评估此投资的优点和合适性时,阁下应仔细考虑以下因素。人民币产品的价值可升可跌,阁下未必可以取回最初投资的款项。不同的人民币产品涉及不同的风险。在作出投资决定时,阁下应阅读有关条款和条件以及风险披露声明。阁下应仔细考虑以下特定风险,但所列未必详尽。
14.1 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现时不能自由兑换,而通过香港的银行兑换人民币亦或受到一定的限制。当超过每日人民币兑换的限额,阁下应预留时间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或从其他货币兑换成人民币。
就非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或底层投资并非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进行投资或清算投资该等产品可能涉及多种货币兑换成本,以及在出售资产以满足赎回要求及其他资本要求(包括清算营运费用)可能涉及人民币汇率波动及买卖差价。
中国对人民币实行外汇管制,若其针对规管人民币兑换及限制香港与中国内地人民币资金的流通的政策发生变化,则香港的人民币市场将可能进一步受限。
14.2 汇率风险
人民币产品受汇率波动影响,从而产生机遇和风险。如果阁下选择以原有的人民币汇率较差的汇率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阁下会蒙受本金的损失。
14.3 利率风险
中国近年已逐步放宽对利率的管制。进一步开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动。对于投资于人民币债务工具的人民币产品,该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动影响,因此对人民币产品的回报及表现亦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14.4 提供人民币资金的限制
阁下应拥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确保有足够的人民币作交收结算之用。若阁下的账户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以认购人民币产品,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下吾等可以协助阁下以其他货币兑换人民币。但是,由于人民币资金于香港流通之限制,吾等不能保证可以向阁下提供足够的人民币资金。若阁下没有足够的人民币资金,吾等可能对阁下之交易平仓,且阁下可能因为不能作出结算而蒙受损失,从而对阁下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14.5 有限提供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
对于没有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投资的人民币产品,它们可以选择在中国内地以外以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对人民币产品的回报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14.6 预计回报并不能保证
某些人民币投资产品的回报可能不受保证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证。阁下应仔细阅读依附于该等产品的回报说明文件,尤其是有关说明所依据之假设,包括,如任何未来红利或股息分派。
14.7 对投资产品的长期承担
对于一些涉及长期投资的人民币产品,若阁下在到期日前或于禁售期间(如适用)赎回阁下的投资,如收益远低于阁下所投资的数额,阁下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损失。若阁下在到期日前或于禁售期间赎回投资,阁下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赎回之费用及收费以及损失回报(如适用)。
14.8 发行人/交易对手风险
人民币产品须面对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及无力偿债风险。阁下投资前应谨慎考虑发行人的信誉。人民币产品可能投资于衍生工具,阁下须承受衍生工具发行人违约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产品的回报有负面影响,更可能构成重大损失。
14.9 流动性风险
与其他货币相比,人民币较少流通性。人民币可能不会被经常性买卖或者不会有一个活跃的二手市场。投资者应留意人民币产品的赎回和付款或不会在预期的时间表内进行,或者必须以一个对其价值较大的折让出售。
14.10 于赎回时未能收取人民币
对于有重大部分为非人民币计值的相关投资的人民币产品,于赎回时有可能未能全数收取人民币。此种情况在发行人受到外汇管制及有关货币限制下未能及时获得足够人民币款项时可能发生。
15 有关场外衍生产品及交易所衍生产品交易的进一步确认
阁下特此声明阁下向吾等购买及/或透过吾等购买或在账户中处理之场外衍生产品、在交易所买卖衍生产品或其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费挂钩票据)(统称“该产品”)的任何实益拥有人(各人均称为“该产品持有人”)概不是任何受限制买卖该产品的其他人士。阁下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吾等有关该产品持有人地位之任何变化。除非吾等收到有关任何更改之书面通知,否则吾等可完全依赖阁下在此所给予之声明及确认作一切用途。
16 场外交易的风险
16.1 阁下必须了解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的性质、交易设施及阁下可承担的风险程度,才可进行交易。如有疑问阁下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16.2 进行场外交易须承担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证券最终未能在交易所上市风险、流通性较低及波幅较高。相关交易并不保证能够结算,阁下须承担及/或阁下的交易对手无法结算所招致账任何亏损或开支。
16.3 在场外交易的证券价格,可能与其在交易所上市后于正常交易时段内开市或交易价格存在显著差距。场外交易市场显示证券价格可能无法反映相同证券于其他同时运作自动化交易系统交易价格。
16.4 如个别证券其后无法在交易所上市,已执行的场外交易可能会被取消或成为无效。此外,由于场外交易的流通性相对交易所正常交易时段为低,阁下的指示可能只有部分被执行或全部未能执行。此外,场外交易的波幅亦可能较交易所正常交易时段为高。场外交易的流通性较低及波幅较高,可能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买卖差价较正常更阔。
16.5 发行人发布的新闻公告可能会影响证券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时段后的价格。同样地,重要财务数据通常会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时段以外发布。此等公告可能会场外交易进行期间发放,并会导致个别证券种类的价格被夸大及产生不能持续的影响。
16.6 场外交易市场不受交易所监管,亦不获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直至相关交易于该证券上市后正式记录于交易所交易系统,方受到有关监管及保障。
17 买卖外国证券的风险
阁下必须先了解外国证券买卖的性质以及将面临的风险,然后再进行外国证券的买卖。
特别是,尽管我们是联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外国证券的买卖并不受联交所管辖,并且不会受到投资者赔偿基金所保障。
阁下应根据自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并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如需)。
18 投资美国交易所上市证券、场外证券或衍生工具的风险
阁下在投资任何受美国法律规管市场的证券或证券类工具前,应先了解适用于该等交易的美国规例。美国法律通常适用于美国市场交易,无论客户所属的国家法律是否亦同时适用。
众多(但并非全部)股票,债券及期权均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及交易。纳斯达克以往是交易商之间的场外交易市场,现亦已成为一家美国交易所。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期权而言,每家交易所会发有补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例的规例,以保障在该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的个人及机构。
交易商可继续利用场外交易交易所挂牌或非交易所挂牌的衍生工具。就未有在任何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其交易仍可透过在场外电子交易板或载有代理(非真正的)交易商报价之交易商粉单市场进行。这些交易设施并非在纳斯达克内。
证券期权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该期权挂牌的证券交易所之规例管辖。期货合约或商品,例如小麦或黄金的期权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之规例管辖。商业期权例如房地产期权则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之规则限制。
无论阁下是否意欲投资在美国交易所挂牌的证券、场外交易证券或衍生工具(如期权或期货),客户应了解监管拟进行交易之市场的有关规例。投资于没有交易所挂牌要求的衍生工具会使风险增加,衍生工具市场的性质将使该风险进一步增加。
场外电子交易板的庄家不能使用电子媒介与其他交易商沟通以执行交易。他们必须以手动方式与市场沟通,即使用标准电话线与其他交易商沟通以执行交易,此举可能会引致延迟与市场沟通。若同时交易量增加,可引致场外电子交易板的证券价格波幅扩大及延长运行时间。尤其阁下在落市价盘时应加倍审慎,并完全了解有关场外电子交易板交易的风险。此外,市场数据如报价,交易量及市值大小预期可能未必如纳斯达克或挂牌证券般保持随时更新。
因参与场外证券市场的庄家数目可能较少,该等证券的流通量可能大幅较在市场挂牌证券的流通量低。因此,阁下的指示可能只获部分执行,甚至全部不获执行。此外,市价盘的成交价格可能与输入交易时的报价有明显的不同。证券的交易减少或可引致卖出/买入价的差距增加及价格波动。在某些情况下,未必能在合理时间内为场外证券平仓。场外交易证券的发行人并无责任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维持登记或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报告。
19 美国市场延长时段交易风险
在参与延长时段交易以前,阁下应该考虑以下要点。“延长时段交易”意味着在“正常交易时段”之外进行交易。“正常交易时段”通常是指美东时间上午 9:30 至下午 4 点 。
l 低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指的是市场参与者买卖证券的能力。总体来说,市场上订单越多,流动性就越高。流动性很重要是因为高流动性使投资者更容易买入或卖出证券,从而,投资者可对所买入证券支付或卖出证券得到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延长交易时段的流动性可能比正常交易时段为低。因此,阁下的订单可能只有部分被执行或根本不能执行。
l 高波动性风险。波动性是指证券在交易时的价格波动范围。总体来说,波动性越高,价格的变化就越大。延长交易时段的波动性可能比正常交易时段更高。因此,阁下的订单可能只有部分被执行或根本不能执行,或阁下在延长交易时段成交的价格可能比正常交易时段的更差。
l 价格变化风险。在延长交易时段交易的证券价格也许并不能反映当日正常交易时段收市价或随后交易日正常交易时段开盘价。因此,阁下在延长交易时段得到的价格可能比正常交易时段更差。
l 市场断连风险。基于延长时段交易系统或当天的时间,在某特定延长时段交易系统显示的同一股票价格可能与其它延长时段交易系统显示的价格不同。从而阁下在某个延长时段交易系统得到的价格可能比另一个延长时段交易系统的价格更差。
l 新闻发布风险。发行证券的公司一般在正常交易时段后发布会影响其证券价格的新闻。同样,重要的金融信息通常是在正常交易时段以外发布的。在延长交易时段,这些新闻可能在交易期间发布,如果同时存在较低流动性及较高波幅,则会对证券价格造成夸大及无法持续的影响。
l 更大价差风险。价差是指证券买价和卖价之间的差额。延长时段交易的较低流动性及较高波幅会造成证券的买卖价差大于正常价差。
l 缺乏指数价格或日内价值计算或传播的风险。在延长交易时段,对于某些证券衍生产品,可能没有计算或传播指数价格或日内价值的更新讯息。由于指数价格或日内价值在正常交易时段以外没有被计算或普遍传播,那些无法在延长交易时段计算证券衍生产品的价值的投资者与市场专业人士相比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l 此外,指数或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将不会像在正常交易时段内那样定期交易,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这可能会导致在延长交易时段内的价格无法反映这些证券在正常交易时段开盘的交易价格。
l 受公司行动影响的证券或不能在延长交易时段进行交易,基于该证券的交易及持仓是否能正常处理,本公司将全权决定是否可在延长交易时段进行交易。
l 延长交易时段的交易规则可能会更改而无需提前通知。通过参与延长时段交易,阁下承认了解并同意在延长交易时段投资的独特风险,并同意遵守这些延长交易时段交易规则。若要查看规则更改,请经常参考延长交易时段交易规则。阁下账户为自主账户,且阁下全权负责实施或采用任何投资决策或交易策略。延长交易时段可能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
20 买卖盘流收入披露声明及传递买卖盘流信息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及美国金融业监管局 (FINRA) 规定,所有美国的经纪交易商均需在新账户开立时及之后的每一年,和在交易确认中通知客户其买卖盘流的收入惯例。
为遵守最佳执行的首要原则,并依照适用的监管要求,本公司的美国经纪交易商将传递交易指令至主要交易所及其他市场中心,包括地区性的证券交易所、作价买卖的场外交易商以及电子通信网路 (ECN)。这些经纪交易商和市场中心可能包括在这些证券的做市商。本公司的美国经纪交易商可透过传递买卖盘给交易商并执行交易以取得报酬。作为将阁下的买卖盘传递到某市场中心的交换,本公司的美国经纪交易商可能会收到就每股增加交易流动性的的订单的金钱回佣及/或总体交易费用回佣。回佣可被视为对订单流的付款,即使它可能不一定抵消消除流动性的总体付款。
订单传递决策基于许多因素,包括订单大小、价格改善机会和订单执行质量。然而,本公司的美国经纪交易商会定期审查订单传递决策、市场中心和测试交易执行,以确保阁下的订单符合交易商最佳执行的职责。
价格改进发生在交易指令的执行价优于全国显示的最佳买卖价时。阁下同意本公司的美国经纪交易商可以自行选择将阁下的交易订单传递到特定交易所或市场中心。
有关买卖盘流交易收取的相关报酬来源及金额,及任何附加资料,均依美国法律要求予以披露。本公司的美国经纪交易商将在其网站展示上述资料及信息。
21 止损订单及高级订单的风险
在某些特定市场,本公司提供止损订单及高级订单,其风险包括:
l 止损价并非保证成交价。当达到“止损价”时,“止损单”就变成了“市价单”,经纪交易商会以当前市价迅速执行该市价单。因此,止损单最终成交的价格可能与投资者的“止损价”有很大不同。相应地,当客户可快速完成变为市价单的止损订单,但在波动的市况下,成交价格可能与止损价格显著不同。
l 短暂的、剧烈的价格变化可能会触发止损单。客户应知悉,在市况波动下,股票价格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大幅波动并触发止损订单的执行(该股票可能会随后回复之前的价格)。客户应明白,如果在这些情况下触发了止损单,即使股票价格在同一交易日可能趋于稳定,股票可能已以较不利的价格卖出。
l 在极端波动市况,卖出止损单可能会加剧价格下跌。卖出止损单的触发可能会增加该证券价格下行的压力。如果在价格急剧下跌期间触发,卖出止损单也更有可能导致远低于止损价的成交价格。
l 在止损订单上设置“限价”可能有助于管理其中的某些风险。当股票达到“止损价”时,带有“限价”的止损单(“止损限价”订单)就变成了“限价单”。 “限价单”是指以不低于特定价格(即“限价”)的金额买卖证券的订单。通过使用止损限价单而不是常规止损单,客户将获得股票价格的额外确定性。然而,客户也应注意,由于经纪交易商不能以低于限价的价格卖出(或以高于限价的价格买入),因此订单有可能根本不会被执行。如果客户更重视止损的成交价格而不是止损单成交与否,客户应使用止损限价单而不是止损市价单。
l 高级订单可能因依赖触发处理、行情数据和其他内部外部系统因素而增加风险。由于市场条件及/或时机,阁下输入的高级订单或在收市前或接近收市时触发的订单可能根本无法执行。此类订单可能不会在该时段内执行,或者如果仅在当天有效,则根本不会被执行。虽然已实施验证程序以避免错误触发订单,但错误交易仍可能触发订单。
l 当阁下使用高级订单(如有),即表示阁下同意TBHK不对因市场数据问题、系统问题、用户误操作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负责。TBHK也不建议将这些订单用于特定目的或满足特定交易或财务需要。阁下可根据上述因素随时取消高级订单。阁下使用高级订单即表明阁下理解并接受与这些订单相关的风险。
22 关于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额外风险披露
本声明并不涵盖买卖期货及期权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风险而言,你在进行任何上述交易前,应先了解将订立的合约的性质(及有关的合约关系)和你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期货及期权买卖对很多公众投资者都并不适合,你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期货
22.1“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你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你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你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你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你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你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你承担。
22.2 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你采用某些旨在默认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期权
22.3 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你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你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你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你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 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 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22.4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你应向替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么情况下你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22.5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你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你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何谓“公平价格”。
22.6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你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你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 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你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22.7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了解你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你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 或增加你的亏损。
22.8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你应先行查明有关你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你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你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你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你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22.9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22.10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你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应向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22.11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你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22.12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你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你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你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23 低价股交易风险披露
本风险披露包含与低价股交易特点和风险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23.1什么是“低价”股票?
一般来说,低价股是指小公司发行的股价较低的股票。低价股通常在场外交易,历史上比其他股票波动更大,流动性更差。因此,低价股属于投机性投资,投资者在交易低价股时,需做好可能失去全部投资本金的准备;如果投资者采用保证金购买低价股时,则需做好可能损失金额超过投资本金的准备。在投资低价股之前,您应仔细检查此低价股的发行人公司。此外,您还应注意与交易低价股有关的某些特定风险。
23.2与低价股相关的风险
交易低价股存在多种风险,其中包括:
投资低价股可能让您损失所有或大部分投资的资金。
所有的投资都存在风险,但低价股风险极大,一般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许多低价股发行人公司是新成立的,且无法查询公司记录。某些低价股发行人公司没有资产、业务和收入,其产品和服务也处于正在开发或尚待市场测试的阶段。因此,低价股发行人公司存在更大的破产风险,而那些投资低价股的投资者面临更大的风险,他们可能失去部分或全部投资资金。
23.3缺乏公开可查的信息。
绝大多数大型上市公司可能向监管机构提交定期报告,提供上市公司不同时期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等信息。此外,这些上市公司在线提供其财务信息和经营业绩。相反,有关低价股发行人公司的信息可能极难获得,且市场报价不太可能基于该公司的完整信息而确定,这使低价股更有可能成为投资欺诈计划的目标。
23.4没有最低上市标准。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发行股票的,需遵照严格的上市标准要求公司净资产和股东人数均不低于最低限额。大多数低价股发行人公司未挂牌交易其公司股票,也不受此最低标准的限制。同样,这种事实也会增加投资低价股的固有风险。
23.5流动性较低的风险。
流动性,是指市场参与者买卖证券的能力。一般而言,对某一特定证券的需求越大,该证券的流动性就越大。更大的流动性使投资者更容易买卖证券,因此,如果证券流动性更强,投资者更有可能以有竞争优势的价格获得购买或出售证券。低价股的交易频率很低,流动性也较低。因此,一旦您持有低价股,您可能很难出售。此外,因为可能很难找到某些低价股的报价,这些低价股可能很难甚至不可能准确地定价。
23.6高波动性的风险。
波动性是指证券在交易时所经历的价格变化。一般来说,证券的波动性越高,其价格波动就越大。由于流动性较低,低价股易受更大波动和价格波动的影响。买入或卖出低价股的客户订单可能不会执行,或者可能以与订单发出时市场报价不同的实际价格执行。此外,您获得的任何低价股的市场价格可能随时间发生重大变化。低价股容易受到市场操纵,因为少量的资本和少量的交易可能就足以推动价格的变动,而股价的微小变动可能导致显著的百分比变化。
23.7低价股可能会成为投资欺诈的工具。
因低价股的价格普遍较低,上市要求也不严格,低价股通常易成为诈骗和/或操纵市场的工具。您应警惕广告、不请自来的电子邮件、新闻消息、博客或其他宣传报导,这些报导宣称低价股或某些低价股潜在的巨额利润。在“促销者”出售大量的低价股前,这些促销广告经常被用来操纵或“提高”低价股的价格。因此,客户应自行对其投资的任何低价股发行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且不依赖任何外部宣传广告或新闻消息。
24 碎股交易风险披露
24.1 合资格股票 -零碎股票交易服务通常适用于标普500指数成分股票。TBHK可能会不时调整合资格零碎股票名单。TBHK可自行决定更改零碎股票交易名单而不另行通知。
24.2 角色 - 对于零碎股票部分的买入及沽出,TBHK通常将作为代理的身份,并将作为代理执行零碎股票的交易。客户将是其账户中任何零碎股票的实益拥有人,并且客户拥有的零碎股票在 TBHK的记录中以与该客户拥有的整数股份相同的方式和程度进行存放和分隔。
24.3 零碎股票的转让 - 虽然客户对其账户中的任何零碎股票拥有完全的控制,但零碎股票不可转出至其他经纪商。如果客户想将账户中的持仓转出到另一家经纪商,持有的零碎股票不能转移,需要在转移前沽出,这可能会产生税务影响及佣金等费用。为使转让生效,TBHK将从客户的账户中沽出零碎股票并可能会收取佣金,然后转出剩余的整数股股票。
24.4 交易指示类型 - TBHK只接受部分类型的零碎股票订单。如果客户选择带有零碎股票的限价单,那么零碎股票部分可能在触及市价前不会执行(可能根本不会执行),即使该价格如果以整数股份数量提交可能会更早被执行。
24.5 投票权 - 客户可能没有对其账户中持有的任何零碎股票的投票权,可能无法就与此类零碎股票相关的任何公司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要约收购或供股)进行自愿选择,TBHK不能向客户提供任何少于一股股份的任何其他股东文件。但是,客户将收到股息支付,或在某些情况下与股票股息相关,无论是股息股份还是与股息股份相称的价值,将正常参与任何股票分拆、合并及其他强制性公司行动。
24.6 小数点后五位和最低订单金额 - TBHK将账户中交易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零碎股票数量记录到小数点后五位,并由 TBHK 全权决定及可能不时更改。TBHK将不接受低于最低美元金额(目前为5.00美元,可能会不时更新)的零碎股票的买入订单。如果客户重复输入名义价值低于最低美元金额的订单,则该账户可能会被限制交易。
25 沽空交易风险披露
25.1 与沽空交易相关的额外风险可能会使阁下蒙受重大损失。这种策略并不适合所有客户。与沽空交易有关的费用可浏览TBHK网站。
25.2 沽空交易必须在保证金账户中进行,并须遵守TBHK的相关保证金要求。如果阁下的账户没有维持足够的保证金,TBHK可能会通过购买股票来平仓。如果买入股票价格高于沽空的价格,可能会使阁下蒙受重大损失。沽空交易具有无限的市场风险,并可能导致巨大的损失,因为阁下可能必须以高于沽空的价格购买股票以填补空仓,且股票的价格理论上可无限上升。当沽空股票时,TBHK必须将股票借给阁下,借出方可能是TBHK或为其他第三方。阁下需要支付借入证券相关的利息,此类费用或利息可能会经常更改且不另行通知。此类费用会根据沽空证券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即借入困难的股票往往会比容易借入的股票收取更高的利息。
25.3 在沽空交易之前,TBHK必须确认可以借入股票以交付给交易对手方。借入的股票可能会被随时召回。股票借出方保留随时召回其股票的权利。如果TBHK在收到召回通知后无法重新借入股票,则TBHK可能会在不通知阁下的情况下代表阁下买入股票以填补空仓。阁下应对买入时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负责,包括任何相关的交易佣金或费用。
25.4阁下可能需要为沽空股票的股息和某些公司行为负责。如果阁下在记录日期前两个工作日(或除净日前一个工作日)的营业结束时持有空头持仓,阁下将对股票借出人承担股息的责任。
26 中华通风险披露
本附录描述了有关中华通的一些主要风险因素和其他信息。本附录并未披露通过中华通进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其他重要方面。 阁下应确保您了解中华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质和风险,并应根据阁下的情况仔细考虑(并在必要时咨询阁下的顾问)买卖中华通证券是否适合阁下。买卖中华通证券的决定权由阁下自行决定,但除非阁下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与中华通相关的风险,并能够遵守所有相关的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否则阁下不应买卖中华通证券。阁下承认风险并同意相关条款。阁下有责任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的变化,并遵守任何新要求。
我们不保证本附录中列出的信息是最新的,也不承诺更新本附录中列出的信息。此外,我们不对此类信息提供任何保证,也不得将此类信息解释为任何形式的法律、财务或税务建议。
26.1 遵守适用法律和规则
如果阁下通过使用中华通服务未能遵守或违反中国大陆有关中华通证券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的任何适用法律,我们将采取此类行动、步骤或措施来停止和/或补救或纠正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不接受阁下的进一步指示或根据交易所的要求代表阁下行事。
交易和结算限制
26.2 交易前检查
联交所须查核交易所参与者发出的任何北向卖出指令,相关交易所参与者是否持有足够及可用的中华通证券,以致能够履行该等北向卖出指令。交易前检查将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进行。
因此,由于交易前检查的相关要求,阁下可能无法执行北向卖盘。请注意本附表第8条(遵守交易前检查要求)中的规定。特别请注意,如果相关中华通证券因任何原因延迟或未能转入我们的任何结算账户,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我们认为存在或可能不遵守任何中华通法律,阁下可能无法执行中华通证券的卖出指令。
因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交易前检查和/或相关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而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成本均由阁下承担。
26.3 交收及交易安排的风险
中华通市场将在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都开放交易的日子开市。中华通北向证券将于T日交收,款项将于T+1日交收。阁下应注意中华通证券的交收日。由于内地与香港的公众假期和工作日不同,中华通市场可能会休市,而A股市场开放交易期间,阁下不能买卖A股。阁下应注意中华通市场的营业日。阁下应考虑在中华通市场休市期间,阁下可否承担A股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此外,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的交易时间也存在差异。沪港通和深港通A股的交易时间与香港不同,阁下应知悉这种差异。
所有交易必须在中华通市场系统进行,即不允许场外交易或人手交易。在以下情况下,阁下不能购买股票,而只能通过交易系统出售手头股票。
(a) 从中华通合资格股票名单中删除的A股将只允许卖出,但不得进一步买入。阁下应知悉合资格A股名单的更改。
(b) 倘若中华通证券的每日北向交易额度已用完,即在连续竞价时段(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集合竞价)内,中华通证券的每日额度余额降至零或超出每日额度,则当日余下时间将不再接受买盘,而沽盘仍会被接受。购买交易将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已接纳的买盘将不会因每日额度已用完而受到影响,并将继续保留在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买卖盘系统上,除非相关经纪行取消。
(c) 倘若每日北向额度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用完,新的买盘将被拒绝。然而,由于在开市集合竞价期间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每日北向交易额度余额可能会在开市集合竞价结束前恢复至正值水平。届时,联交所将再次接受北向买盘。
26.4 不允许裸卖空
外资持股限制(包括强制出售安排)已经实施,我们应有权在收到联交所的强制出售通知后“强制出售” 阁下的股份。
阁下应充分了解内地有关短线交易获利规则和规定、披露义务,并相应地遵守这些规则和规定。交易前检查已到位,因此,如阁下打算在交易日沽出股份,你必须在交易日开始前将股份转入我司中央结算系统帐户。
如遇突发情况,包含恶劣天气信号生效,我们保留延迟或取消阁下订单的权利。
如遇意外情况,例如联交所与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失去所有通讯线路等,我们可能无法向阁下发出取消订单的要求,而若订单被配对及执行,阁下仍应承担结算责任。
26.5 日内交易限制
除非联交所另有决定,否则中国A股市场不允许进行即日交易。倘若客户于T日买入中华通证券,客户可能只可在T+1日或之后卖出中华通证券。由于交易前检查要求,本行可能只在T+1日适用的截止时间(由本行不时通知客户)或之后处理卖出在T日买入的中华通证券的指示,但须遵守适用的中华通法律。
26.6 没有场外交易和转仓
除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外,阁下、我们及任何关联人士不得交易或提供服务以促进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易,并且我们不会以中华通以外的任何方式匹配、执行或安排执行阁下的任何买卖指示或任何转仓指示,或对任何中华通证券进行任何非交易转让或结算。根据中华通规则,但以下情况或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a) 符合备兑卖空条件且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中华通股票的股票借贷;
(b) 符合交易前检查要求的中华通股票的股票借贷,期限为一天(且不可续期);
(c) 基金经理在其管理的基金及/或子基金中对中华通证券的买后分配;及
(d) 中华通市场和中国结算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以下原因或为(a)继承而进行的任何非交易转让;(b)离婚;(c)任何公司或法团的解散、清算或清盘;(d)向慈善基金会捐款;及(e)协助任何法院、检控人员或执法机构的任何执法行动或法律程序。
26.7 订单
根据中华通法律,只允许指定价格的限价单,即买入订单不得低于当前最佳价格,而卖出订单可以以指定价格或高于指定价格执行。市价单将不被接受。
26.8 中华通市场价格限制
中华通证券的一般价格限制为前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10%。此外,处于风险警示板上的中华通证券将受到上一交易日收市价±5%的价格限制。价格限制可能会不时更改。所有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买卖盘必须在涨跌幅限制内。任何价格超出涨跌幅限制的买卖盘将被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拒绝。
26.9 合资格进行北向交易中华通证券
联交所将根据中华通法律规定的标准将证券纳入和排除为中华通证券。我们并无义务通知阁下有关股票北向交易资格的任何变更。阁下应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所刊发的其他数据,以了解最新数据。
根据《上交所规则》和《深交所规则》,如果任何在上交所上市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处于退市程序中,或因财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其经营不稳定,存在退市风险或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不当损害的风险,则该上交所上市公司或深交所上市公司将被指定在风险警示板上交易。风险警示板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倘若在计划推出时符合中华通交易资格的中华通证券随后被移至风险警示板,中华通下的投资者将只被允许出售相关的中华通证券,并被禁止进一步买入。
26.10 实益拥有人的账户资料
作为卖出指令目标的中华通证券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可能需要向香港结算及/或中国大陆相关当局披露。
26.11 无人手交易或大宗交易
中华通北向交易将不设人手交易或大宗交易。
26.12 订单的修改和优先权的丧失
与中国大陆现行做法一致,从事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如欲修改订单,必须先取消原有订单,然后输入新订单。因此,订单的优先权将会丧失,而受限于每日额度限制,其后的订单可能无法在同一交易日成交。
26.13 中华通特别证券
联交所将接受或指定不再符合中华通证券资格准则的证券为中华通特别证券(前提是该等证券仍于中华通市场上市)。此外,阁下因任何权利分配、转换、收购、其他公司行动或异常交易活动而收取的任何证券或期权(不具备“中华通交易资格”)将被联交所接受或指定为中华通特别证券。阁下只能沽出,而不能买入任何中华通特别证券。
中国大陆和香港法律问题
26.14 利益披露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及规例,倘若阁下持有或控制于中国大陆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大陆注册公司(「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计计算,即包括同一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定义见下文)的境内及海外发行股份,不论相关持股是通过北向交易、QFII/RQFII制度或其他投资管道持有或控制)超过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指定的某一门坎,阁下必须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披露该等权益,并且阁下不得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限内买卖任何该等股份。 阁下还必须按照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阁下持有的股份的任何重大变化。
如果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公司同时拥有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和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上市的A股,如果投资者对该中国大陆注册成立公司的任何类别的有表决权股份(包括通过中华通购买的A股)的权益超过一定门坎(可能不时指定),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投资者负有披露责任。《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不适用于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公司未有在联交所上市任何股份的情况。
阁下有责任遵守相关中华通当局不时施加的任何利益披露规则,并安排任何相关申报。
26.15 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规则及规例,「短线交易获利规则」要求阁下放弃/返还因购买及出售某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中华通证券而赚取的任何利润,如(a)阁下持有该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门坎,及(b)相应的出售交易发生在购买交易后的六个月内, 反之亦然。阁下(以及阁下自己)必须遵守「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26.16 中国境外拥有权限制
阁下应遵守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包括中国大陆适用法律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使用中华通服务的其他投资者)的10%个人持股比例限制,以及A股30%的总持股比例限制以及适用于投资中华通证券的外国投资者的相关强制出售要求的中国大陆适用法律,包括中国证监会有关沪港通和深港通的规定。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时更改,我们没有任何义务通知阁下外国拥有权限制的任何此类更改。
26.17 税务
在投资中华通证券之前,我们强烈建议阁下就此类投资可能对阁下造成的香港和/或中国大陆税务后果咨询阁下的税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因为此类税务后果可能因不同的投资者而异。
阁下将全权负责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资本利得税或其他中国大陆税款,并将就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可能因阁下持有或交易的任何中华通证券而产生的所有香港和/或中国大陆税款向本行和任何关联人士作出弥偿。
我们概不负责就与中华通有关的任何税务问题、责任和/或义务提供意见或处理,也不会就此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
26.18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其他市场行为规则
通过中华通进行北向交易将受到中国大陆法律法规的约束,禁止构成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相关犯罪的活动。这些限制的范围可能与香港法律下的同等要求不同。特别是,根据香港市场失当行为规则适用的抗辩可能不适用于中国大陆法律法规。 如果阁下不熟悉中国大陆市场行为要求和限制,阁下应该在通过中华通进行交易之前寻求专家建议。阁下确认阁下在买卖中华通证券或促使他人进行买卖时并无掌握内幕消息。
26.19 客户证券规则
作为简要的背景,客户证券规则规定了所有持牌法团及其关联实体如何处理客户资产。然而,由于通过中华通买卖的中华通证券并未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除非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客户证券规则将不适用。
26.20 投资者赔偿基金
请注意,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通下的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均将由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但是,此类政策可能会不时更改。
26.21 中华通证券的拥有权
香港法例承认投资者在其经纪或托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为其持有的股份中拥有的权益。该等认可应同样适用于结算参与者通过香港结算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中华通证券。此外,在中国大陆(中华通证券以香港结算的名义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中注册),中国证监会《中华通规则》明确规定,香港结算为代名持有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为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拥有人。因此,监管意图似乎是,根据中国大陆法律,香港和海外投资者也应拥有中华通证券的拥有权。阁下应自行审阅香港交易所在中华通上发布的有关中华通证券拥有权的数据,以及适用的中华通规则,因为这些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和补充。阁下亦应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以评估阁下作为中华通证券北向通投资者的权利。
结算所风险
26.22 中国结算违约风险
中国结算建立了风险管理框架和措施,并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和监督。根据中央结算系统的一般规则,如果中国结算(作为中央对手方)违约,香港结算可(但无义务)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法庭程序,通过可用的法律管道及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如适用)向中国结算追讨未偿还的中华通证券及款项。香港结算将按照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规定,按比例向结算参与者分配中华通证券及/或追回的款项。 反过来,我们将直接或间接从香港结算收回的范围内分配中华通证券及/或款项。虽然结算公司违约的可能性很小,但在进行北向交易之前,阁下应了解此安排和潜在风险敞口。
26.23 香港结算违约风险
我们根据本协议条款提供服务亦取决于香港结算履行其义务。香港结算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香港结算未能或延迟履行其责任,可能导致中华通证券及/或与之相关的款项无法交收,阁下可能因此蒙受损失。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均不对任何此类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其他运营问题
26.24 无纸化证券
中华通证券以无纸化形式买卖,因此,中华通证券未必以实物存入及/或提取于中央结算系统。
26.25 用户错误交易
对于投资者因根据投资者指示进行的任何交易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或间接损失、损害或费用,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们将无法平仓任何交易,投资者亦应注意中华通证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限制。 中华通规则一般禁止任何场外交易或转让。但是,在有限的情况下,阁下和我们之间可能允许进行转账以纠正交易,尽管对于允许此类转账的情况尚不清楚。 本行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进行任何转账以纠正任何错误交易,并无义务这样做。对于此类错误或拒绝进行转账以纠正错误交易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6.26 信息保留
阁下承认并接受,根据中华通规则,我们将被要求将以下事项的记录保存不少于20年:(a)代表阁下执行的所有订单和交易,(b)从阁下收到的任何指示;(c) 阁下与北向交易有关的账户数据;及(d)有关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保证金买卖及股票借贷的所有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该等保证金买卖、相关证券保证金买卖安排及所提供的资金)。
26.27 中华通市场系统
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在与联交所协商后)可在联交所规则规定的若干情况下及/或联交所认为保护投资者是适当且符合公平有序的市场利益时,暂时暂停或限制与中华通证券全部或任何北向交易有关的全部或部分买卖盘传递及相关支持服务,维持联交所认为适当的持续时间和频率。在中华通证券暂停交易的任何期间,阁下将无法通过中华通在联交所买卖中华通证券。阁下尤其应注意,在联交所暂停中华通证券交易期间,该等中华通证券可能会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继续买卖。在联交所暂停中华通证券交易期间,阁下可能仍会因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买卖而引致中华通证券价格波动。
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随时更改中华通服务的运作时间及安排,不论是因营运需要、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其他原因而临时更改。此外,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经联交所同意)可永久停止提供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该等暂停、限制或终止将影响我们接受和处理阁下的订单的能力,建议阁下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所公布的其他数据以获取最新数据。 概不保证阁下的买卖指示会被接纳或处理,尽管中华通证券可能透过其他渠道买卖,包括但不限于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的中国投资者。此外,联交所规则规定,如果任何符合中华通证券资格的H股(同时A股上市)被暂停在联交所交易,但相应的A股并未在上交所暂停交易,则将该等A股的中华通卖出指令和中华通买入指令传送至上交所执行的服务通常仍然可用。然而,联交所可酌情限制或暂停该等服务而毋须事先通知,阁下发出沽盘及买盘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中华通市场系统是中华通下中华通证券交易的新平台。我们根据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运营的中华通市场系统提供交易服务。对于中华通市场系统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故障,我们概不负责,投资者接受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交易中华通证券所产生的所有风险。对于阁下通过北向交易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们或任何关联人士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a) 暂停、限制或终止中华通服务或中华通服务,或无法进入或使用中华通服务;
(b) 为处理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而作出的任何特别安排或已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步骤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交易所参与者输入的任何或所有中华通指令;
(c) 任何中华通证券在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任何暂停、延迟、中断或停止交易;
(d) 任何中华通证券因恶劣天气信号生效而可能导致的任何中华通证券的延误、暂停、中断或取消;
(e) 因任何系统、通讯或连接故障、停电、软件或硬件故障或我们或联交所、我们或关联人士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而延迟或未能发送任何中华通订单,或延迟或未能发送任何订单取消请求或提供中华通服务;
(f) 我们要求取消的任何中华通订单,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未被取消;
(g) 联交所、上交所或深交所要求我们拒绝任何中华通服务订单;
(h) 任何中华通市场系统或我们、联交所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士在提供中华通服务时所依赖的任何系统的任何延误、故障或错误;及
(i) 由于联交所、香港交易所、联交所附属公司、本行或任何关联人士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中华通监管机构或任何其他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采取或作出或未采取或作出的任何行动或决定,导致任何中华通指令的延迟或未能执行,或匹配或执行任何中华通指令的任何错误。
如果在上述(e)段所述的任何情况下出现任何延迟或未能发送任何订单取消请求的情况,如果该订单被匹配和执行,阁下仍应负责履行与该交易有关的任何结算义务。阁下确认香港交易所、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上交所、上交所附属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对任何该等损失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26.28 运营时间
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不时厘定中华通服务的运营时间,并有绝对酌情权随时更改中华通服务的运营时间及安排,不论是临时或长期,恕不提前另行通知。我们没有义务通知阁下联交所对中华通服务运营时间的任何决定。此外,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经联交所同意)可永久停止提供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该等暂停、限制或终止将影响我们接受和处理阁下的订单的能力,建议阁下参阅香港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所公布的其他数据以获取最新数据。
26.29 保证金交易
在符合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若干条件的情况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可就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认定为符合保证金交易资格的中华通证券(「合资格保证金交易证券」)进行保证金交易。 香港交易所将不时公布合资格保证金买卖证券名单。如果任何特定A股的保证金交易活动量超过该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确定的门坎,则各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暂停该A股的孖展交易活动,并在保证金交易活动量低于规定阈值时恢复保证金交易活动。 倘若联交所接获中华通市场营运者通知,暂停或恢复交易涉及合资格保证金买卖证券名单上的证券,联交所将在其网站披露该等资料。在此情况下,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保证金交易(中华通证券买入指令的保证金交易除外)将相应暂停及/或恢复。每个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保留在未来某个日期要求保证金交易订单在传送至中华通时被标记的权利。本行或任何关联人士均无义务就合资格保证金买卖证券名单或有关保证金买卖的任何限制或暂停不时向阁下提供最新数据。
26.30 供股
如果阁下从中华通证券的发行人处收到任何形式的权利担保,如果该权利担保:
(a) 是中华通证券,阁下将被允许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利证券;
(b) 不是中华通证券,而是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计价证券,阁下可能被允许通过中华通出售该权益证券,但不允许购买该权益证券;
(c) 是上交所上市证券或深交所上市证券,但并非以人民币买卖,阁下不得透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及
(d) 如并非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阁下将不得在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除非及直至香港结算作出适当安排(如有)。香港结算可能不提供此类替代安排。
26.31 其他要求
我们可能会将您的身份转交联交所,联交所可能会进一步转交给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以作监察及调查之用。倘若违反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规则,或违反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上市规则中提及的披露及其他义务,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有权进行调查,并可通过联交所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资料及材料,并协助其调查。
联交所可应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要求,要求我们拒绝阁下的订单。阁下需要接受北向交易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交易中华通证券、因违反中华通市场营运者上市规则、中华通市场营运者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而承担责任。
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可通过联交所要求我们向阁下发出警告声明(口头或书面),而不得向阁下提供中华通服务。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及其附属公司、中华通市场营运者及其附属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雇员及代理人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因北向交易或中华通市场系统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26.32 碎股交易
中华通证券的碎股交易只适用于沽盘,所有碎股必须以单一盘沽出。整手买盘可能与不同的碎股卖盘配对,从而产生碎股交易。整手交易及碎股交易在同一中华通平台上进行配对,并受制于相同的股价。最大订单量为100万股,最小变动价位统一设定为人民币0.01元。
26.33 卖空
中华通证券的备兑卖空可以进行,前提是该备认卖空满足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包括卖空指令仅适用于被指定为符合卖空资格的中华通证券,被适当标记为符合卖空条件,并受上涨规则的约束。但是,禁止裸卖空中华通证券。 如果卖空活动的数量超过相关中华通市场规定的阈值,中华通监管机构也可能暂停从事任何中华通证券的卖空能力。阁下将全权负责了解和遵守不时生效的卖空要求,并承担不遵守的任何后果。
26.34 人民币兑换
根据中华通条款及细则附表第9条将任何货币兑换成人民币,均可能受到兑换限额的限制。如果将相关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出现延迟,北向买盘的交收可能会延迟及/或失败。因任何此类延迟或结算失败而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应由您承担。
26.35 股票借贷
合资格的中华通证券可按相关中华通市场的规定进行股票借贷,以(a)备兑卖空及(b)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 合资格中华通证券的股票借贷将受到联交所及相关中华通市场所设定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限制:
(a) 以备兑卖空为目的的股票借贷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b) 为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而签订的股票借贷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天(且不允许展期);
(c) 股票借贷将仅限于由相关中华通市场决定的某些类型的人士;及
(d) 股票借贷活动须向联交所申报。
相关中华通市场将确定符合股票借贷资格的中华通证券名单。中华通特别证券不符合为备兑卖空目的进行股票借贷的资格(但可以用来符合交易前检查要求)。我们将被要求向联交所提交月度报告,提供我们关于中华通证券的股票借贷活动的详细信息。 这可能包括(不仅限于)借款人、贷款人、借入/借出的股份数量、流通股数量和借入/归还日期的详细信息。
倘若任何中华通证券的股票借贷比例超过相关中华通市场规定的限额,该相关中华通市场可暂停该中华通证券的股票借贷,并要求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暂停就该中华通证券发出涵盖卖空指令。倘若股票借贷的订明比例低于订明限额,相关中华通市场可恢复该中华通证券的股票借贷,并通知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可恢复接受与该中华通证券有关的备兑卖空指令。
建议投资者不时参阅中华通规则及适用的中华通法律下有关中华通证券股票借贷的相关规定。我们没有义务就股票借贷的任何暂停或相关中华通规则或适用的中华通法律的任何变更向客户提供最新信息。
26.36 与买卖创业板股票有关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须承受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相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以下原因而产生的风险:
(a) 股价的波动和高估;
(b) 创业板市场对盈利能力及股本的要求较宽松(与中国大陆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业务不稳定,抵御市场及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差;
(c) 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技术重点,这些公司更容易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出现技术故障;和
(d) 由于相关行业的高风险性质,传统的估值方法未必完全适用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只有机构专业投资者才可透过中华通服务向本公司下单,买卖被接纳为中华通证券的创业板股份(中华通特别证券除外,只可发出卖出指令)。
26.37 与买卖科创板股票有关的风险
有关科创板股票风险,请参阅不时修订、补充或更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的标准风险披露声明。 以下是非详尽清单:
(a) 科创板关于上市、交易、披露等事项的规则和指引与上交所主板有很大不同。 例如,在上市要求方面,较低的凈利润和收入要求将适用于寻求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的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板公司」)的交易将适用不同的交易安排,例如每日限价、最小买卖盘量及最大买卖盘量;
(b) 科创板的退市标准与上交所主板的退市标准不同。还有更多情况会导致科创板公司退市。科创板公司被退市的风险敞口较大,退市进程或将加快;
(c) 科创板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历史较短。 它们通常规模较小,运营稳定性较差,对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差。 尽管它们可能具有更高的增长潜力,并更多地利用技术创新,但它们的未来表现,尤其是那些没有盈利记录的公司,容易受到很大不确定性的影响;
(d) 科创板公司的股价可能会因市场情况变化、投资者投机、财务业绩不一致等因素而大幅波动。不稳定的财务业绩也增加了公司估值的难度;及
(e) 科创板公司是否能够将其技术创新转化为实体产品或服务,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当行业正在经历快速的技术发展和更新换代时,其产品可能已经过时,可能无法在市场上生存。
鉴于上述情况,如果阁下不确定买卖科创板股票的性质和风险,阁下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26.38 与熔断机制相关的风险
在任何中华通市场交易日的连续竞价时段内解除熔断机制,可能导致交易以认购竞价方式执行。 除非联交所另有决定,否则熔断机制条文允许在熔断机制生效期间通过沪深港通取消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买卖指示。 除非相关中华通市场系统发出取消确认书,否则任何沪深港通指令均不会被视为取消。
熔断机制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阁下应该注意任何进一步的发展。有关熔断机制的详情,请参阅上交所及深交所网站。
与投资中华通证券有关的其他风险
26.39 一般中国大陆相关风险
中国大陆是一个新兴市场,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政治不稳定、金融市场和经济增长模式相对不可预测、金融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或经济疲软。 新兴市场投资通常涉及较高风险,例如事件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信用风险、货币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缺口风险、监管/法律风险、贸易结算、处理和清算风险以及债券持有人/股东风险。
26.40 一般法律和监管风险
您必须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此外,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对市场情绪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中华通证券的表现。 无法预测任何此类变化对中华通证券的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 在最坏情况下,你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投资于中华通证券。 此外,向中国大陆法院提起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将受中国大陆法律、规则和程序的约束,这些法律、规则和程序与适用于香港法院的法律、规则和程序不同。
26.41 货币风险
人民币受到外汇管制和限制。投资者可能难以在任何特定时间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反之亦然,而兑换将须支付兑换成本,而该等兑换费用及兑换时间未必符合阁下的偏好。人民币兑港元或其他外币的价值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概不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导致人民币证券的市值及人民币证券的变现价格下跌。人民币汇入和汇出中国也受到重大限制。中华通证券的流动性及交易价格可能因人民币在中国境外的供应有限及人民币兑换限制而受到不利影响。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人民币对投资者的流动性,从而对中华通证券的市场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27 虚拟资产交易风险披露
27.1 虚拟资产风险极高,投资者应谨慎对待这些产品。在涉及虚拟资产的交易中,损失的风险可能很大。阁下应有能力承担全部投资金额损失,并根据阁下的投资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仔细考虑该等交易是否适合阁下。
27.2 阁下应注意可能适用于特定类别的虚拟资产交易的风险因素,而TBHK已就该交易向阁下提供任何特定的风险披露和其他材料。阁下还必须注意下文第1.3至1.13条中可能普遍适用于虚拟资产的风险。
27.3 虚拟资产根据法律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被视为“财产”,而这项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或会影响客户在该虚拟资产的权益的性质及可执行性。
27.4 发行人所提供的要约文件或产品数据尚未受到任何监管机构审查。
27.5 投资者赔偿基金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涉及虚拟资产的交易(不论代币的性质为何)。
27.6 虚拟资产并非法定货币,即没有获得政府及有关当局的担保。
27.7 虚拟资产交易可能不可逆转,故此因欺诈性或意外交易而造成的损失可能无法追回。
27.8 虚拟资产的价值可能源自市场参与者持续地愿意将法定货币转换成为虚拟资产,这意味着如果某特定虚拟资产的市场消失的话,该虚拟资产可能会完全及永久地失去价值。无法保证目前接受虚拟资产作为付款方法的人士将来亦会继续这样做。
27.9 相对于法定货币,虚拟资产在价格方面极端波动及难以预测,这可能会令客户在短时间内损失全部投资金额。
27.10 法例及监管方面的改变可能会对虚拟资产的使用、储存、转移、兑换及价值构成不利影响。
27.11 某些虚拟资产交易只有在获得证监会持牌平台记录及确认时(不一定是在客户发出交易指示时),才可能会被视为已予执行。
27.12 虚拟资产的性质令其承受着更高的欺诈或网络攻击风险。
27.13 虚拟资产的性质意味着证监会持牌平台所遭遇的技术困难可能会妨碍客户就他们的虚拟资产进行交易。
28 外国及新兴市场风险
投资于外国市场可能带来本土市场通常不会附带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包括货币汇率变化;市场流动性较低及可用资料较少;政府对交易所、经纪及发行人的监管较少;社会、经济及政治的不确定性增加;以及价格波动性较大。在新兴市场,这些风险可能会较高,亦可能产生有别于成熟市场的风险。
29 政治和政府行为的风险
阁下居住的国家或阁下投资的国家的政府可能会采取不利于投资者的经济和/或政治行动,并且此类行动可能会对阁下的账户产生负面影响。阁下同意我们不对此类行为承担责任。例如,如果阁下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投资证券、期货、外币或其他投资产品,则此类资产或用于担保此类资产的现金通常将存放在此类外国司法管辖区的银行、清算所或其他设施中。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持有的资产和现金本质上很容易受到该司法管辖区政府可能出于某种目的暂时或永久冻结或没收此类资产或采取其他行动的风险。同样,即使是阁下在本国的投资,政府可能会因政治、经济或军事冲突而冻结此类资产或对此类资产采取其他行动。阁下承认并同意我们不能也不会保护阁下免受任何可能对我们或相关代理人或分托管人持有的阁下的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的政府、政治、军事或经济行为者的行动。阁下同意,阁下不对客户因任何此类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五部分 – 私隐政策
1 作为老虎证券(香港)环球有限公司之客户(“客户”),当申请开立或维持账户或建立、维持或提供投资、交易或相关服务时,需不时向TBHK或其联属公司提供有关之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隐条例”)所赋予之定义)。
2 若未能向TBHK提供有关数据,将会导致TBHK无法开立或维持户口或建立、维持或提供投资、交易或相关服务。
3 个人资料将可能在与TBHK及/或联属公司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被收集。
4 根据私隠条例的条文,资料将可能用于下列用途:
(a) 为提供服务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b) 作信贷或反洗钱检查;
(c) 确保客户之信用持续良好及反洗钱风险监控;
(d) 宣传投资、交易或相关服务或产品(详情请见如下第 8 段);
(e) 支持TBHK在有关服务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内之任何声明;
(f) 协助其他有关第三者、专业人员、机构及有关监管机构确认某些TBHK在有关服务上之事实;
(g) 根据TBHK须遵守之有关适用法例及/或条例要求作出披露;
(h) 组成接收数据者所经营业务的纪录的一部份;及
(i) 与上述有关或随附之其他用途。
5 TBHK会把个人资料保密,但为达至上述第(4)段所述的用途,TBHK可能会把个人资料提供给:
(a) 任何中间人,或提供与TBHK业务运作有关服务之第三者服务供货商;
(b) 任何对TBHK作出保密责任之适当人仕,包括对TBHK作出保密资料承诺的任何其联属公司;
(c) 任何与阁下已有或建议有交易之人仕及机构;
(d) 信贷咨询机构及 (发生拖欠付款时) 收数公司;
(e) 任何管治或与TBHK及其联属公司的业务有关的监管机构及交易所;
(f) 任何承让人、受让人、代表、继承人或获转让有关账户之人士及授权人士;及
(g) 任何TBHK之实际或建议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6 客户同意个人资料可转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点 (不论是用作在香港以外处理、持有或使用该等数据),并同意可转发给向任何TBHK联属公司就其业务经营而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商。
7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客户同意TBHK不时收集的个人资料可按照该私隐政策的规定使用及披露。
8 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TBHK拟使用阁下的该等数据作直接促销,为此TBHK在使用该等数据前须取得阁下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阁下同意与否纯属个人意愿。就此,务请阁下注意︰
(a) 由TBHK不时持有的阁下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作直销用途的个人资料」)可由TBHK用作直接促销;
(b) 可促销的各类服务、产品及主题如下︰
i. 财务、保险、证券、商品、投资及相关服务、产品及设施;
ii. 上文第(8)(b)(i)条所述各类促销主题涉及的奖赏、忠诚奖励或优惠计划;
iii. 由TBHK的合作品牌伙伴因应上文第(8)(b)(i)条所述各类促销主题而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合作品牌伙伴的名称见相关服务和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申请书);及
iv.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的捐款及捐献;
(c) 上述服务、产品及主题可由TBHK及/或以下各方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捐献)收集:
i. 任何TBHK之联属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提供商;
iii. 第三方奖赏、忠诚奖励、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提供者;
iv. TBHK的合作品牌伙伴(合作品牌伙伴的名称见相关服务和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申请书);及
v.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d) 除了自行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主题外,TBHK亦拟将上文第(8)(a)条所述数据提供予上文第(8)(c)条所述的全部或当中任何人士(不论提供数据是为得益与否),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上文第(8)(b)条所述的该等服务、产品及主题时使用(TBHK可能就此收取报酬),而TBHK须为此用途取得阁下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在未经阁下同意之前TBHK不会使用阁下可作直销用途的个人资料进行直接促销。当签署相关客户开户文件时,请注明阁下同意与否。如阁下在相关开户文件中表明阁下同意后欲改变意愿,希望TBHK不再使用或向其他人士提供阁下可作直销用途的个人资料进行上述直接促销,阁下可向TBHK发出书面通知或致电TBHK的客户服务部(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载于下文第(11)条),以行使阁下拒绝参与直销活动的权利。
但请注意,如阁下是以公司或业务代表身份在相关客户文件中表明同意参与直接促销活动,而非以个人身份收取促销资料,则上述权利并不适用于阁下。
9 关于在香港投资者标识符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下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9.1 客户明白并同意TBHK为了向客户提供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相关的服务,以及为了遵守不时生效的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规则和规定,本TBHK可收集、储存、处理、使用、披露及转移与阁下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阁下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在不限制以上的内容的前提下,当中包括:
(a) 根据不时生效的联交所及证监会规则和规定,向联交所及/或证监会披露及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
(b) 允许联交所:(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监察和监管市场及执行《联交所规则》;(ii)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就香港金融市场履行其法定职能;及(iii)为监察市场目的而使用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及
(c) 允许证监会:(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其履行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ii)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
(d) 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提供券商客户编码以允许香港结算:(i)从联交所取得、处理及储存允许披露及转移给香港结算属于阁下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向发行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转移阁下的客户识别信息,以便核实阁下未就相关股份认购进行重复申请,以及便利首次公开招股抽签及首次公开招股结算程序;及(ii)处理及储存阁下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向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证监会、联交所及其他公开招股的有关各方转移阁下的客户识别信息,以便处理阁下对有关股份认购的申请,或为载于公开招股发行人的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目的。
9.2 客户亦同意,即使客户其后宣称撤回同意,TBHK在客户宣称撤回同意后,仍可继续储存、处理、使用、披露或转移客户的个人资料以作上述用途。
9.3 客户如未能向TBHK提供个人资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着TBHK不会或不能够再(视情况而定)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服务,惟出售、转出或提取客户现有的证券持仓(如有)除外。
「券商客⼾编码」指⼀个符合联交所订明的格式及由相关持牌⼈或注册⼈按照联交所的规定产⽣的唯⼀标识符;
「客⼾识别信息」指与获编配券商客户编码的客户有关的以下资料:(i) 客户的身分证明文件上所示的全名;(ii) 身分证明文件的签发国家或司法管辖区;(iii) 身分证明文件类别;及(iv) 身分证明文件号码。
10 根据私隐条例中之条文,任何人有权:
(a) 审查TBHK是否持有他/她的数据及查阅有关之数据;
(b) 要求TBHK改正有关他/她不准确之资料;
(c) 如果访问或更正请求被拒绝,要求拒绝的理由,并反对任何此类拒绝;
(d) 查悉TBHK对于数据之政策及实际运用及被通知TBHK持有何种个人资料;及
(e) 就客户信贷而要求获通知哪项个人资料是例行披露予信贷咨询机构或收数公司,以及获提供进一步的信息以便向有关的信贷咨询机构或收数公司作出查阅及改正要求。
11 根据私隐条例规定,TBHK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数据之要求收取合理费用。任何关于数据查阅或改正数据(当客户认为由TBHK所提供有关他/她的资料不准确时)或关于数据政策及实际应用或数据种类之要求,应向下列人仕提出:私隐保护主任 老虎证券(香港)环球有限公司,香港德辅道中308号1楼。